SENSE隨筆130202內疚與羞恥

SENSE隨筆130202

內疚與羞恥

掌門供稿

 

著名人類學家 Ruth Benedict 曾將人類社會,按社會規範 social norm 在成員意識中內在化的方式,進行如下二分:

A 內疚文化:其成員已將規範完全整合到意識之內,成為超我之一部分,只要有所觸犯,良心便覺難過, 此為內疚。***

 

B 羞恥文化:其成員並未將規範完全整合到意識之內,然而其超我設定為:每當觸犯規範而遭到其他伙伴成員在場羞辱之時,便覺得難過,此為羞恥。***

 

按心理動力學的解說,道德感乃是一種焦慮,是對懲罰的無意識預期*****,與理性對懲罰的有意識懼怕有所區別。

 

內疚文化的成員因已將規範內在化,他相信違背規範本身便是一種犯罪,因此

「應該」受到懲罰。 引起道德焦慮的不是被捕獲時可能受到的實質懲罰,而是應受懲罰的信念。***

羞恥文化的成員雖然學習過規範,但並未將之足夠內在化,對於違背規範的想法或行為,並不會使他受到焦慮之苦。 他的道德焦慮來源於懼怕其他人的譴責及羞辱。***

 

同理,超我也有兩種形態。

A 內疚定向的超我:其人在犯罪時,即使沒有遭人發現,也會感到內疚不安,因為懲罰他的人總是與他在一起。

B 羞恥定向的超我:其人在犯罪時,除非遭人目睹,否則他將不受羞辱之苦,因為沒有懲罰他的人在場。然而,當他因犯罪而被捕獲時,便會感到羞恥不安。

 

然則羞恥定向的人是否擁有較低的道德感呢?絕對不是!由於預期東窗事發,他們仍須忍受焦慮之苦。 據說具有高度羞恥文化的日本人,即使沒有任何他人在場,當他發覺自己丟了面子時,可能會痛苦不堪以至於自殺!

 

《文化與人性》 Culture and Human Nature 一書作者 M E Spiro 對此等學理有所質疑。 他的論據很有 sense,在一個羞恥文化中,如果沒有任何人將規範內在化,那麼誰來充當羞辱者? 羞辱者的存在意味著,至少社會中有些成員已將規範內在化了。****

 

然而在下對於 Spiro 的論說亦有質疑之處:只要規範已然清楚陳述,人們便可以據此羞辱觸犯者,而無須本身己將之內在化。 君不見,把石頭擲向犯罪者的人自己不也是滿身罪孽的嗎!

 

現代社會 (尤其是法律界) 對法律的看法便是這樣,人們 (尤其是律師們) 並未將法律 (本應是一種社會規範) 內在化,然而法律確是用來羞辱犯罪者的有效 「法定」 石頭。 同理,立法者只要相信法律具有社會約束力便成了,他們也不須將之內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