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札記130218法律的故事

浮天滄海遠    去世法舟輕

讀書札記130218

法律的故事

The Story of Law (1927)

John M Zane

 

法律, 法律史.

D

 

簡介

1起源

上古法律源於習俗。 及至部落與國家形成, 社會強調某些價值重大的核心習慣,提高至「社會規範」 的地位 (即道德), 並以集體強制力量支持之,是為「法律」。***

 

2部落法

部落時代純用習慣法, “正當” 觀念淡薄。 法庭 (一般為部落大會或長老會議) 組織鬆散,機制不全。 公開審議,私人執行,自力救濟*** 為常規。

註: 「自力救濟」意指法庭只作出是非裁決, 不負責追討賠償, 追討行為由勝方(及其家族) 自行處理.

法為神授,恒常不變,由祭司階層掌握。

 

進步之處在於明確規定 人身傷害及侵權為不法行為。*****

由於財產及人身均為宗族公有,實行宗族補償制度. 即是說, 敗方整個宗族共同負担補償責任, 而勝方宗族均有份享有補償.

補償法則為 “對等報復”*** (亦稱同態報復),即聖經所云「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註: 上古物資貧乏, 未有貨幣, 對損害的合適補償就是施加同等損害.

 

有趣事例:

a日耳曼古法:偷竊有罪,搶無罪。***

古人未脫野蠻, 弱肉強食, 不為不義. 格言有云:「能以血換,不以汗取。」

「神裁法」用以檢定証供, 炙手不傷, 投水不溺, 証明神意背書, 所言屬實.

「決鬥法」盛行, 相信神佑義者.  註: 此法將勝敗直接推到當事人身上, 實際上保護了弱勢社群的成員.

b巴比倫古法:偷竊定義為穿牆 (泥牆) 取物,正門進入不為偷。

c猶太古法:貸款不得收取利息。六年未還,債項取消。

 

3 巴比倫法: 「漢謨拉比法典」 BC 2250 。其法

A 為國家法***,自力救濟消失。

B 具備契約法***,雙方宣誓,由職業公証人起草。 eg婚姻視為契約。

C 爭訟由國王裁決,是為專業法官***。

D 行對等報復補償制度。

eg著名的「建築師責任法令」: 房屋倒塌, 壓死户主則建築師賠命, 壓死户主的妻兒則以建築師妻兒性命相抵.

 

4猶太法:  摩西 BC 1300 神授十誡,千古不易。

習慣主導,千奇百怪。 例如: 規定一條前進行列之內不同動物的間隔方式.

特點為食物禁忌眾多,嚴守安息日,嚴苛保守的性觀念。

 

進步在於發明「個人責任制」。*****

一神之前,人人平等.  突破宗族賠償舊俗,父子不相承擔罪責。

 

5希臘法: 梭倫 Solon於 BC 600立法。 法律維新:

A 由立法者立法*****,部落大會 (即立法機關) 通過。

擺脫神授,法律自始廢立由人,因而具有變化及彈性,可以回應社會需求。

 

B 重視 “公正” “正義” justice 觀念 (即平等),公民之間不得有特權。*****

 

C 司法獨立*****

創設明確的法庭制度**** (陪審團法庭),陪審員即法官.

無裁判規則,陪審員各自任意裁決, 以多數票為準. 不同案件不相關聯。

不設律師職位,控辯雙方親自陳詞。 狀詞由辯士代寫,煽情及人身攻擊為特色。

 

D 無公訴制度,任何公民可以及有責任檢舉罪行。

E確立私有產權。*** 反映於遺囑法的創設。

 

6羅馬法: 十二銅表法 BC 300

革新之處在於

A 法庭健全化,設立職業律師制度。****

B 訂立裁決規則,注重“正當”觀念, 使用“類推法”斷案。 後世法律基礎多出自羅馬法。

C 樹立成文法。***** 法律公開,回應人民的透明度要求。

 

7英國 普通法 Common Law : 現代法律的塑造者。

AD 1066 征服者威廉跨海西征, 開諾曼王朝,引入法國先進制度及人員,創“巡迴法庭”,結合本土舊習慣法,建立判例系統,是為「普通法」。***

貢獻在於

A 確立普通法制度。***** 以法官共識及往昔判例斷案,維持法律運作的一致性,而又不失變動彈性。

 

B 宣誓責任斷訟法, 証人誓詞為証據.  雙方各有宣誓証人,則人數多一倍者為可信。

明確的舉証責任***。eg債務審裁案件中,如為舉債証明由貸方提供証人,如為償付証明則由借方提供証人。

 

C 十二人陪審團法庭。***  爭訟地點附近選取陪審員,其角色兼為証人,根據本身所知及見解裁定事實。 陪審員可進行調查,追尋真相,但其他人等如主動提供資料,影響陪審員判決則屬違法。

二十四騎士大陪審團為上訴庭***,可推翻十二人裁決,並治之以誤判罪。

 

D 大憲章 Magna  Charta  AD 1200

約翰王與貴族開戰,兵敗被俘,簽訂法約。

大憲章保護貴族權利,國王及政府嚴格受制於法律,非經法庭審裁不得入罪。

此舉導致法庭及議會得以對抗王權,最終確立政黨政治及現代民主。

 

E 衡平法 Equity Law AD 1300

愛德華王進行法律改革,廢神裁,禁決鬥,行衡平。

建立大法官法庭,由高級教士主持,為道德法庭,行羅馬法,奉上帝之名匡扶正義,以救普通法之缺失。

此為終審庭,法官裁決不負法律責任。***

 

有趣例:  “兩次償付債務” 爭訟。債務人還債後未作文件處理, 原債權人持有舊文件再次追討償還.

(當時的)普通法堅持 “一份文件只能由另一份文件抵消”, 債務人要再次償付債項.

衡平法則取 “一項債務不得兩次清償” 的羅馬法原則, 判債務人免責。

 

英國奉行法庭雙軌制數百年,AD 1896 兩庭合併,現代法律大成。 如遇兩法矛盾,概以衡平為準。

 

掌門之言

本書詳盡申述西方法律發展史, 指出各個偉大民族及社會在法律上的創新之處.

此書成書極早, 書名「法律的故事」有軟化其學術味道的嫌疑, 可能是受到當時 威爾杜蘭 哲學史名著取名「哲學的故事」的影響.

 

此書太舊, 相當悶吓, 唔好立亂讀.

 

附錄 詩

錢起《送僧歸日本》

上國隨緣往, 來途若夢行, 浮天滄海遠, 去世法舟輕,***

水月通禪寂, 魚龍聽梵聲, 惟憐一燈影, 萬里眼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