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30226人類學的法律哲學觀

SENSE隨筆130226
人類學的法律哲學觀
掌門供稿

按功能主義人類學的觀點,所有社會制度及系統均有其利益於群體存續的道理,是為功能***,法律作為社會制度亦作如是觀。

在所有的人類社會中,秩序多少總可維持,大規模的暴力事件或不受限制的侵犯行為總可避免。*** 維繫這種穩定局面,使社會生活得以開展的,就是 法律。

社會秩序的維持並不全是無意識地進行的,它是以規則***來指導的。
個人常根據其利益向背,case by case地來決定維護或是違反這些規則。
在每一個社會,這些規則都形成一個體系,那就是法律體系。

Def 馬林諾斯基 認為: 一切防止破壞社會協調一致的強制性的約束和習慣行為,均為法律。
拉德克利夫–布朗 則認為法律只限于那些在政治上經已組織起來的社會中,具有約束力的規則。
威爾遜 取折衷,認為凡是與爭端兩造沒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所取的干預行為都屬法律行為。*** 反對其意見者則認為調解行為不能視作法律。

總言之,法律須有盡可能詳盡的系統規則。 它的強制性極高,約束力極大,而且常以「否定性」的語句陳述。*** 推行法律的權力是有組織的。

傳統法理學觀點認為制裁***是違反了規則之後可能招致的懲罰,制裁手段使得規則在社會上得以落實。
人類學家則認為使法律發生效力的條件,不僅是直接的狹義的制裁手段,還包括許許多多社會成員的活動和反應,廣泛地管制著個體的行為,使他遵守規則,從而維持了社會的秩序和平衡。

拉德克利夫–布朗 把制裁分為有組織的和沒有組織的兩類, 再分為倫理道德的、報復的、賠償的、懲罰的以及宗教的制裁。
其中只有有組織的賠償性和懲罰性制裁才算作合法的手段,即一般意義上的法律。***

輿論制裁和集體杯葛一向是有力的制裁手段。 世代相傳關於人生價值的認識體系,通過複雜的社會教育灌輸,也是重要的制約手段,使規則內化為成員的道德良知。***

另外,迷信也是一種無形的制裁手段,對超自然力量的畏服常能使人行善去惡。

以上學理出自「人文類型」一書,作者 Raymond Fir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