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30513B古典自由主義

SENSE隨筆130513B

古典自由主義*****

執筆人:蟬

 

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前後發生一連串政治及宗教變革,形成政教分離的局面。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確立君主立憲制,政制由行之已久的貴族利益主導一變而為中產階級利益主導。****

“天變,道亦變。” 社會為尋求政制改革的正當性,有需要在意識形態層面為國家與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狀況尋求道德界說及理論詮釋。*****

請參閱《說史130328光榮革命》

「古典自由主義」於是應運而生,傑出“英”材,以洛克、邊沁和彌爾為三大家。

(甲)自由主義的政制學說

1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政府論次講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1690)*** 提出「社會契約論」,嘗試以 “契約假說” 確立國家與國民在權利和義務上的合法性。*****

社約論的建構,以社會中 “個人”(委託人) 將部分 “權利” 透過 “契約” 託交給“政府”(受託者)而成立,“個人”的存在因而置於整個理論的中心***,「個人主義」的輪廓得以釐清。

 

2洛克認為社會的構成是為了保障個人的 “財產”Property。此處財產的概念包括性命Life,自由Liberty及土地Estate。

 

3社約論的弱點為其高度虛構性,歷史上並無任何事實,可據以証立其理想化的學理***,並且在政治實踐上也近乎不可能。 但該理論將政治哲學之焦點聚於公私權的衝突,並以個人為社會構成的元素,***** 對後來自由主義發展有重大及深遠的影響。

 

(乙)功利主義—自由主義的道德學說

4觀乎今日公共決策和立法程序中的投票制度,到處皆能看到功利主義的身影。邊沁Jonathan Bentham(1748-1832)為公權的正當性尋求哲學基礎的時候, 提出「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道德和立法原則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1789)

功利主義以「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判斷行為的道德標準。*****

 

5邊沁認為追尋快樂和逃避痛苦乃是人之常情,非常符合道德,故行事時按照偏好preference作出選擇實屬“理性”。人若理性地按照自己的偏好追求快樂逃避痛苦則可增進功利utility***,此處“功利”之定義與微觀經濟學共出一轍。

 

6社會為個人之加總,然則社會行事若要符合道德,追求整體功利最大化實為正道的想法。*****

邊沁於是推導出社會整體功利即個人功利之簡單加總,只需量化出社會成員的偏好,經過運算便能得出公共決策的依據。***

但是,實情是否如此簡單?

 

7早期功利主義隱含「平等」的概念,計算社會整體功利的時候,假設不同人的偏好“權重” weight相當。***

而且明確地是價值主觀的:即對個人的喜好並無價值上的褒貶。***

舉例說:  “樂於助人” 並不比 “見死不救” 高尚,當最多數人認為“見死不救”最為幸福/合理的時候,則這種行為並無任何道德上的污點。

 

8 惟“功利”又該如何量化呢? 美女對不同人有不同的效用,即使兩人都說“我愛美女!”,但兩者的“愛”又如果分輕重呢?

邊沁將道德的意涵從以往的客觀價值和行為,變焦至主觀的喜好和正當的計算程序,*** 即使在大多情況下合乎常理,但道德是否只是一種“正當程序”?

此外,抨擊功利主義最常見的觀點便是「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舉例:蘇格拉底之死。如果只按功利主義行事,則群體內之大多數人便可透過“簡單多數決”(或民主制)任意擺佈少數人的命運。(編按:這是功利論的“罩門”,極難化解。)

 

(丙)自由主義的哲學大成

至(小)彌爾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而“自由主義政府哲學”臻於大成

他信奉功利主義,惟看到其諸多弱點,故而所作的修訂與邊沁原始理論有著根本上的差異。

經典著作《論自由On Liberty》( 1859)。***

 

9彌爾提出一項至今仍相當重要的限制公權原則—–〈傷害原則〉:

「只有在基於“防止個人傷害他人”作為理據,才能不顧個人的意願,正當地對文明社會中任何一個人行使權力。」*******

〈傷害原則〉構成西方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認為人是獨立(於社會)的個體,個人對自己的身心有絕對權力***,即Sandel《正義Justice》一書中所謂的「我身我命歸我有」。

彌爾在論述此概念時,隱晦地說出個人主義一個後來遭受猛烈抨擊的論點,即 “社會生活中人與人的關係是非必要的” ***,此點往後再作討論。

 

10〈傷害原則〉可說是功利主義的平衡原則,解決了“多數人暴政”的問題。****彌爾繼續將“我心我身”的範圍延伸,提出人該擁有的三類自由:

a思想言論自由;

b發揮個性的自由(追尋自我價值);和

c個人互相結合的自由(i.e. 婚姻,結社)。

 

11思想言論自由

社會若因為一種意見與主流相左而遏止其流傳,則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a若果主流意見是真實的(或對的),則人們錯失認識真實的機會。(沒有看到對立面的謬誤,則未算看清論旨的正確性。)

b若果主流意見是虛假的(或錯的),則人們會失去批評和追究錯誤的機會。*****

歷史多次証明主流意見並非一定正確,只有讓言論流傳,才能認識事理和真相。“真理越辨越明”,只有鼓勵討論,才能令思想進步。

 

12發揮個性的自由

個人主義就是追求個性的實現,而個性的實現便是幸福(功利)。

社會若向獨特個性的人施與壓力,除了令整體幸福減少外,更會因為抹殺創造而窒礙進步。***

彌爾說: “人性不是一具機械,可以用模範去鑄造;而是一顆樹,需要依照使他成為生物的內在力量傾向,向各方面自行生長發展。”

 

13彌爾將社會尋求進步視為正當的目標,而進步則體現為追求真理(或事實)。

個人在社會中擁有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個性去安排生活方式,只要不違反〈傷害原則〉。****

此處申明的兩種自由,在後來自由主義的發展上成為兩個極重要的元素。

而〈傷害原則〉更可視為消除自由概念內在矛盾的一個重要指引。

 

14在限制公權方面,彌爾鼓勵壓縮政府權力***(而不論政府產生的方法),而且提出政府辦學的不適當性等等問題,帶有“無政府主義”的色彩。

在英國的歷史進程中,啟蒙時代的思想家為當時特別的政制發展形式建立哲學上的基礎,並為歐洲走出宗教和貴族統治提供了指導方針。其中彌爾的思想為自由主義打下堅實的基礎。

讀者可參閱《演說1211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