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史130604傑弗遜傳(4) 雙龍會

說史130604

傑弗遜傳(4) 雙龍會

朝日執筆

 

〈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三)—– 兩雄的宿命相遇

書接上回。

上回講到《憲法》草案,在麥迪遜和漢密爾頓的努力下,終於在「南維珍,北紐約」兩大重要州份得以通過,《憲法》「正式」生效了。

正當「制憲會議」在費城進行得如火如荼,漢密爾頓在獨立廳內大談他的「聯邦主義」之際,傑弗遜卻正在大西洋彼岸的巴黎,為剛剛誕生的美國爭取國際的認同。 與此同時,另一個開國元勳 阿當斯John Adams,當時也正擔任駐英大使,同樣無法參與「制憲」。 傑阿二人雖然政見不同,但亦樂見「制憲」成事,故不約而同在大洋彼岸致函到會場,為與會者打氣。 阿當斯後來成了傑弗遜另一重要對手,另一方面卻也讓同是聯邦黨的漢密爾頓吃盡苦頭。

 

1789年2月,按照剛生效的《合眾國憲法》,己經「歸園田居」的華盛頓眾望所歸,獲得全數69張的選舉人票,當選美國總統,(他是美國史上唯一的「全票總統」!)阿當斯得34票,當選副總統。4月30日,華盛頓正式宣誓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第一任總統。

華盛頓上任後,第一要務就是組織一個得力的內閣。 這個美國史上的第一屆內閣,除副總統外,只有四名閣員。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即政府的「首席律師」,是唯一不叫做Secretary的閣員)是曾在「制憲會議」中提出「大州方案」的蘭道夫Edmund.J.Randolph;戰爭部長Secretary of War是諾克斯將軍Henry Knox。

財政部長Secretary of Treasury一職可能是當時「最重要」的職位。 因為獨立戰爭之後,國庫空空如也,戰爭更導致債台高築,對外對內信用瀕臨崩潰。 加上建國伊始,無論一切的軟硬件建設均需要「錢」。 華盛頓當然知道漢密爾頓在財政面的才幹,也知道他「報國」的熱忱。 不過,漢密爾頓實在太年青了,華盛頓怕他手段會過度激進,故屬意一個較老練的理財高手。 他心目中的首選,是在1781至1784年擔任聯邦財政總監的Superintendent of Finance的 莫里斯Robert Morris。可惜,莫里斯希望專注州務(他在1789至1795擔任賓夕凡尼亞州長),拒絕了華盛頓的邀請,反而推薦了理念與自己相近的漢密爾頓。 既然老成持重的莫里斯也「走馬薦漢密」,華盛頓於是下定決心,讓活力充沛的漢密爾頓擔當「計相」,放手一搏。

早於獨立戰爭之前,華盛頓與傑弗遜一起在維珍尼亞議會供職之時,已對傑弗遜過人識見和華美文采印象深刻。 加上傑弗遜富於外交經驗,這個掌管國璽和一切對外事務的國務卿Secretary of State一職,傑弗遜實在是不二之選。 傑弗遜奉召從法國回來。1789年9月,闊別家鄉五年的傑弗遜,甫踏上北美的土地,即接獲國務卿的任命狀,唯傑弗遜以「另有要務」為由,結果到1790年2月才正式上任。

 

這一項在傑弗遜眼中,比「國務卿」的工作還要重要的「要務」,就是「權利法案」。***

早於1787年「制憲會議」期間,傑弗遜在致「制憲會議」的「打氣信」中,雖稱讚「制憲」乃「差奪造化之功」Demi-gods的盛事,唯對《憲法》中沒有訂立任何保障人權的條款,表示遺憾和質疑。 《憲法》草案送呈各州議會表決之時,這種質疑的聲音同樣不絕於耳。 支持《憲法》草案的聯邦主義者,為令草案得以通過,遂向美國人民保證,將會在第一屆國會會期時,以修正案形式在《憲法》中加入「權利法案」。 傑弗遜回國後,立即與同志們奔走呼籲,要求在《憲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審制度等人權條款,以保證《獨立宣言》中強調每個人都生而擁有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之權」。

在這段期間,曾與漢密爾頓並肩作戰的麥迪遜,因理念分歧而與漢密爾頓漸行漸遠,卻與傑弗遜越走越近。 於是,與傑弗遜同樣出身於維珍尼亞的他,就成了傑弗遜最可靠和得力的伙伴。

「維珍雙雄」的努力獲得了回報。 第一屆國會召開之時,大多數議員認同應在《憲法》中加入保障人權的「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由麥迪遜負責起草,他以當年傑弗遜操刀的《維珍尼亞權利法案》為基礎,草擬了《憲法》的第一批修正案。

共有10條修正案獲得國會的認可,發送至各州進行表決通過。 這第一至第十條修正案,後世統稱為《權利法案》。*****

其中第一條尤為重要: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 以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訴的權利。」

這一條「憲法第一修正案」後來經過聯邦法院眾多判例的補充、完善和引申,成了保障一切言論的「護身符」,任何涉及言論、新聞、出版等訴訟,必然會祭出此一法寶,讓美國的媒體得以「惡」冠全世界的同業。 它甚至被認為是「美式自由」的最高象徵。***

 

「第十修正案」也非常重要,它表明《權利法案》中列出的,僅僅是人民所擁有,最值得珍視,最重要的權利,而絕非人民所享有的全部權利。 此之所謂「剩餘權力」原則***:

「憲法並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在「維珍雙傑」傑弗遜與麥迪遜為《權利法案》費心奔走努力之時,1789年9月參議院通過了漢密爾頓財政部長的任命。年僅34歲的漢密爾頓,正式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第一任財政部長。

在這裏也許可以先岔開一筆,說一下政制史。

在我們較為熟知的中國歷史傳統中,早於元前三至二世紀的秦漢時期,就開始了中央集權政體,並建立了極為有效的管理及賦稅徵收管道。 故此,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財政」問題並非中央政府的首務。 在古代中國,「宰相」的職責原則上就是什麼也要管,同時又什麼也不用管。而負責財政相關工作的「治粟內史」或「少府」,只是九卿之一。

不過,在西歐的封建主義體制中,由於中央政府對各地諸侯的羈糜相當薄弱,各地領主是否上貢「足夠」的賦稅,對維持中央政府的營運非常關鍵。 而事實上,「國王陛下」的財政往往捉襟見肘。 在這種情況下,財政就自然成為政府的首務。 在中古西歐的諸王國中,首相最重要的工作,通常就是「整靚盤數」。

在現代議會政治鼻祖的英國,長久以來,「內閣之首」的正式頭銜從來都是「首席財政大臣」The 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 「首相」Prime Minister之名,其實一直到了1905年,才正式出現在官方文書之中。 時至今日,大不列顛首相(現任者為金馬倫閣下David Cameron, The Rt Hon)仍會必然兼領「第一財政大臣」。至於被一般華文媒體「誤譯」為「財政大臣」或「財相」的那一位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現任者為歐思邦閣下George Osborne, The Rt Hon),按字面其實應譯為「庫務大臣」或「國庫監督」(Exchequer就是國庫嘛!),他同時也會必然兼領「第二財政大臣」Second Lord of the Treasury。 作為「首席財政大臣」的首相,一個人搞財政還不夠,還是加一個「第二財政大臣」輔助,可見「財政大臣」的地位是多麼重要。這可說是中古「重財」的歷史痕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