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0627侵權法(一) 甚麽是「侵權」

法律130627
侵權法(一) 甚麽是「侵權」?
蕭律師執筆

Def. 「侵權」Tort,是指一個人所犯的錯誤wrong,使另一人或其財產受到傷害。*** 所以tort有 “傷害injury”及 “損失loss”的意涵。

此種傷害及損失,非基於毁約,所以和 “合約法”無關。
與 “刑事法”不同;刑事法牽涉到執法的一方是國家或政府。 Tort一般牽涉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爭執(私人包括法團)。

雖然一宗侵權案件和合約糾紛案件及刑事案件不同,但是在法律範疇上可能重叠,而此等重叠可能基於同一犯錯行為,譬如毆打、欺騙等。

侵權法與合約法的差異:
侵權的責任並非基於雙方的合約。
合約責任是基於雙方存有法律約束性的合約。
侵權的責任obligations,是法庭認為你有 “照顧take care有關人仕”的負責。
合約責任只向合約的另一方負責。

侵權責任由法律施加。合約責任是訂約雙方製訂及接受的責任。
侵權者要補償compensate受害一方,使其回到未受害前的狀況。****
合約的基礎是執行承諾、權利或責任。
侵權的損失是不能預計的金額unliquidated sum,須由法庭以合理方式計算。
毀約的損失一般可以預計liquidated,但有時則不能預計;法庭須依個別案情作出定奪。

侵權法與刑事法的差異:
在侵權訴訟中相關的涉案者都是私人,即原告人(或索償人)和被告(或答辯人)。在刑事案中,國家或政府是起訴人。
侵權法的目的是補償被侵權傷害的一方。
刑事法目的之一是懲罸犯法者,並阻嚇未來的違法行為。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較輕,以相對或然性去衝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在刑事案中,要求控方的舉證責任非常嚴苛,要求法庭或陪審團覺得 “毫無合理疑點”。*****
(在一宗刑事案中,被告被控謀殺。由於控方的舉證存有合理疑點,被告無罪釋放。翌日,一張報紙報導:「殺人犯無罪釋放」。“殺人犯”認為報章的報導對他構成毀謗,據侵權法控告報館賠償損失。法庭聽取雙方證供後,以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去衝量,覺得報章有理由相信他是“殺人犯”,所以是正確報導。“殺人犯”敗訴。)

侵權案中的勝方將獲得法庭頒令敗方作民事賠償,在很多情況下得回部份訟費。
在刑事案中,公共起訴人如能舉證對被告的控罪達到 “毫無合理疑點” 的地步,則法庭會裁定被告有罪,判被告罸欵fine或監禁imprisonment,有時也判令被告人對有關受害者作適當賠償。

侵權行為的種類
大致有三種:
‧故意的intentional:達到侵權者期望的結果,譬如毆打或非法禁錮。

‧疏忽的 negligent: 由於侵權者的不小心或粗心大意。
舉例:用石頭拋擲原告人是 “有意”。
但在泳灘用石頭擲向海水卻誤擊泳者是 “疏忽”。

‧絕對責任的strict liability: 原告人無須舉證被告人犯錯。
如Rylands v. Fletchers一案中建立的原則(以後詳論)。

(掌門之言)〈侵權法的起源〉
英國普通法創始之際, “刑事法” 與 “民事侵權法” 管轄的領域幾相重疊,兩者共同出發點均在於報復及阻嚇,不同之處在於制裁之性質。***

Def “刑事罪行” 指嚴重損害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的過錯***,因其嚴重性,社會需要主動指控及懲罰犯錯者。

另一方面, Def “民事侵權義務” 是補償 受害人的工具,令他有機會強迫犯錯者賠償其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因而放棄報復行動。****

起初,侵權法不過是刑法的影子,並且只着重嚴重及蓄意的過失行為。
那時代人口稀疏,社會活動欠頻密,陌生人非蓄意行為做成損害的機會很低; 另外,生活艱難,人命短促,責成意外行為作出補償,被視為過份的要求。***
及至工業革命,人口暴增,社會活動節奏急趨緊密,不當行為造成損害的機會大增,侵權法於是應運轉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