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0712侵權法(五)遙遠的損害

法律130712

侵權法(五)遙遠的損害

蕭律師執筆

 

「遙遠」的檢驗標準 Remoteness Test

先前說過,傷害或損失必須是違反責任帶來的直接後果,否則被告不須為他的過

失負責。

為了合理規限被告應負的責任,法律必須劃上一條界線;超越界線以外稱為 “太遙遠的後果”,被告是不須負責的。***

Re Polemis, CA1921是為「直接成因direct causation」定下界線的首宗案件。

一艘乘載揮發油benzine的貨船上,工人在缷貨時不小心將一塊厚木板掉落船艙,引起火花,艙內的石油氣體隨即爆炸,以致整條船及貨物全遭毀滅。工人的雇主被裁定須負船隻毀滅的全部後果,因損害直接由木板掉下的疏忽所引起。

 

但在The Wagon Mound案中,大法官狂批上述案件定下的direct causation原則

不公平,並重新釐訂「合理可預見reasonable foresight」的新原則。****

本案由樞密院審判,其裁決不能推翻前案上訴庭的裁決(只有上議院才能推翻),所以兩案的裁決都是現行的良好法律原則。

The Wagon Mound (No.1), PC1961:由於被告的疏忽,大量燃油從油輪漏入悉尼海港。漏油飄浮到原告的碼頭,並混和一些棉團。當時碼頭正進行焊接工作。原告獲得被告安全保證後,繼續工作。但在做焊接時,釋出的火花燃著了吸滿燃油的棉團,引發火災,二船著火並燒毀,碼頭亦受嚴重污染。

原審法官追隨Re Polemis判例,判被告人負上全部火災的後果,因碼頭的污染是可預見的後果。

但樞密院推翻判決,裁定“remoteness” 的驗證是“合理可預見度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因有專家證供,碼頭的污染是不能預見的,所以被告人對此不須負責。

 

蛋殼頭蓋規則 egg-shell skull” Rule

如果傷害的種類可預見,但由於受害人一些早已存在的特殊情況,傷害嚴重性因

而不能預知,被告人仍須負責全部損失。*****

Smith v. Leach Brain, CA1962: 由於雇主的疏忽,一些溶化的金屬潑在受害人的嘴唇上,使之燒傷。 灼傷引致的癌奪去受害人的生命。在意外發生時,受害人的唇已有惡性腫瘤,腫瘤遇到外來因素而急速惡化。 雖然因癌致死的後果不可測,雇主仍要為他的疏忽負全部責任。

 

對疏忽的抗辯  Defences to Negligence

原告的傷害有時部份原因是由他自己的疏忽所致。 要成功作此抗辯,被告不須舉證索償人對他有duty of care;他只須舉證索償人 “並無為自身利益合理地照顧自己;而由於他缺乏此種照顧,才有此傷害。”

 

被告人可以用以下的抗辯理由,期能免除全部或部份對索償人傷害的責任。

A 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相對疏忽Comparative Negligence—–

香港有一條Law Amendment Reform (Consolidation) Ordinance,規定損失如何分擔,雙方的疏忽都要考慮,不討論條文了。看看一些分擔疏忽的案例。

Badger v. Ministry of Defence, 2006: 死者的肺癌是由於他的工作暴露於含有石棉的環境,並且過多吸入石棉纖維所致。他曾屢被警告吸煙可致癌而仍未能戒煙,由是引致 “分擔疏忽” 的辯護。

Westwood v. Post Office, 1974: 雇員由一條腐朽的樓層跌下一個安裝了危險機器的房間。房門已貼有禁示進入的通告。雇主的疏忽責任沒有被分擔,因為此種危險非雇員所能預見。雇主的辯護認為雇員應預期有危險,法庭不接納。

索償人須表現出 “合理地照顧自身” 的客觀標準,和被告須 “採取避免疏忽的行動” 的要求相同。索償人該合理預見,如果他不表現為一個“reasonable man”,他自己會受傷害,而“分擔疏忽” 的辯護也由此成立。

 

B「自願冒受傷風險」Volunti non fit injuria—–

這格言意指:A如果同意,自願參與由B造成的傷害風險(如與B拳賽),A以後不能向B追討因實現該風險而招致的損失。****

作為成功的辯護,B必須證明(一)A不單同意風險帶來實際的損失,並(二)同意放棄法律追討的權利。

 

原告人必須自願冒上受傷害的風險。他須確知有風險及其性質nature和程度extent。 被告單是證明原告知道有危險是不足夠的,還須證明原告同意(明示或暗指)接受風險。***

Morris v. Murray, CA1990: 在極端惡劣天氣下,原告充份知道被告在大醉中,仍願應被告的邀請乘坐被告的私人飛機,由被告駕駛。那飛機一起飛就即時撞毀。法庭認為在此情況下,已有足夠推論原告己暗示同意放棄起訴權利。

 

C不能基於 “不光彩理由” 起訴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From a dishonourable cause an action does not arrive)

聲稱alleged(即未證實)錯誤發生時,索償人正做著犯罪的勾當。 據此格言,索償人得不到賠償。

Vellino v. Great Manchester Police, CA2001:原告企圖擺脫警方的拘捕,從自己居所的窗口跳落二樓,因而傷及腦部。他控告拘捕警官疏忽,聲稱當他跳下時,在場警員站著不動,任由他跳下。上訴庭裁決上述格言適用,因原告依賴拒捕的非法行為去索償。

 

Gray v. Thames Trains Ltd, 2009: 被告的疏忽引致兩列火車嚴重相撞。原告人由是引起嚴重心理抑鬱病,而此抑鬱病又導致他殺人而被判誤殺。他被判誤殺罪,服刑時索償工資收入的損失。上訴庭判他得直,理由是索償理由未被格言擊敗,因為索償與他的犯罪行為沒有關連。上議院推翻上訴庭的判決,裁定原告喪失工資收入,是由於他因誤殺定罪而遭監禁,所以格言排除他索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