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史(兼法律)130719傑弗遜傳(19) 一錘定音

說史(兼法律) 130719

傑弗遜傳(19) 一錘定音****

朝日執筆

編按: 本文識見一貫地保持充盈,而於 “法哲學”和 “法律史” 方面,論述尤見精彩,決定破天荒將之兼置 “說史” 和 “法律” 兩欄之內,以利後來檢索。

〈美國簡史番外篇〉: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九)—-「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1801年1月31日,阿當斯在其總統任期僅餘一個月之時,任命了他最信任的國務卿 馬歇爾,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說馬歇爾將有一個月的時間兼任國務卿和大法官。 當時聯邦黨在總統和議會的選舉均告失敗,已鐵定失去行政和立法兩大部門的主導權。 阿當斯希望在司法部門內,還能保留著影響力。除了開設大量「衙門」和任命了大量的新法官外,任命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是阿當斯最重要的一著。

阿當斯認為,馬歇爾是一個極有原則的聯邦主義者。而且,他是維珍尼亞人。也就是說,一來他肯定不會與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派「埋堆」,二來也避免了「用人唯北」的偏袒之嫌。 另一方面,馬歇爾雖然不算年長(當時45歲),但在推動制憲運動時,曾發表大量強調應以司法權制抗立法權的言論(這是明顯的英式海洋法思維),令整個法律界都非常「糖」。 故此,這次任命在司法界別中亦頗孚眾望。 事實證明,這個任命的重要性遠超阿當斯的想像,馬歇爾幾乎是「創造」了最高法院! 阿當斯晚年回顧自己一生功過之時,曾不無得意地稱:「任命了馬歇爾(作首席大法官),大概就是我為合眾國作出的最大貢獻了!」

 

說到這裏,馬歇爾大法官經過反覆思量,此時剛好也想到了一手「不昧因果」的「五星級妙著」!

1803年2月24日,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對此案的判決。 除了負責撰寫判詞的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外,判決結果還得到以資深法官 蔡斯Samuel Chase(蔡斯法官以後還有出場機會)為首,另外三位參與審理此案的大法官全體聯署。(另有兩位大法官沒有參與此案。)

馬歇爾在判詞中指出,這案件其實可以約化為三個問題:

i. 申訴人是否有權獲得其所要求之委任狀?

ii. 若其有權,而此權利業已受到侵犯,國家之法律是否應向其予以補救?

iii. 若法律確實應向其予以補救,此種補救是否即為本院發出之執行令?

 

對於第一個問題,馬歇爾認為,合眾國總統既然簽署了 馬伯利先生的委任狀,以五年為期,任命他為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縣的一名太平紳士,並且國務卿已在其委任狀上蓋上合眾國的國璽,作為總統簽名正式有效及委任業已完成的確證,則委任狀已授予他擔任此項職位之合法權利。 投遞只是例行的行政手續,行政部門並無故意拖延的權力。 故此,馬伯利先生當然有權獲得其所要求之任命狀。

 

對於第二個問題,馬歇爾認為,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 合眾國政府既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則若其法律不能對合法權利進行保護與補償,實不配當此榮譽之稱。 至為關鍵的是,太平紳士作為司法系統中的一員,其任免並不像各部部長一樣悉隨總統之意。 是以,國務卿 麥迪遜不得剝奪馬伯利之既得權利。協助馬伯利從麥迪遜處取得委任狀,確為我司法部門之職責。

 

終於到了第三個問題。這裏才是馬歇爾的妙手所在。

馬歇爾指出,法院有權向行政官員發出執行令,此事確實無疑。 然而,馬伯利以《1789司法法案》中,「對聯邦官員提出執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此條文作為依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則有商榷餘地。 因為按照《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2節,「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 除此以外,最高法院對其他案件有「上訴審轄權」。 《1789司法法案》的規定,明顯與《憲法》有所牴觸。

馬歇爾強調,把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人,必須對規則進行判斷和詮釋。假如兩條法律相互衝突,法院必須決定哪一條適用。 假如「法律」和《憲法》都適用某一具體案件,而「法律」與《憲法》卻互相牴觸,法院就必須決定,在這些相互衝突的規則中,到底哪一項管轄該案。這就是司法職責的本質!

相較於其他法律,《憲法》的地位至高無上,此點殆無疑問。法官在就職時曾向《憲法》宣誓,他們只應當,也只能夠尊重《憲法》,服從《憲法》,適用《憲法》。是以在此案中,法院只能適用《憲法》,而將與《憲法》牴觸的《1789司法法案》置之不顧。 故此,雖然馬伯利先生為正義女神所加持,但很遺憾,你來錯地方了,根據《憲法》,本院對閣下之案件根本沒有第一審轄權。本院只能撤銷閣下對國務卿麥迪遜的控訴。

馬歇爾的判決委實非常巧妙。他直接宣告法院「無權」,但這個「無權」卻是以法院「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為前提。 判決一出,天下震動,全體司法界大呼「好波」!國務卿麥迪遜,以及其上司傑佛遜,雖然獲判勝訴,並發表聲明稱:「事實證明了美國對『法治國家』此一榮譽,實在當之無愧。」然而傑弗遜對此判決結果其實並不滿意,因為《憲法》並沒有訂明最高法院有「宣佈法律無效的權力」,馬歇爾是在判詞中為最高法院「篡奪」了「違憲審查權」!

 

對於生活在廿一世紀普通法系中的我們而言,「法律」,以至《憲法》的解釋權屬於「最高法院」,這是眾所周知的常識,傑弗遜的「篡奪」之說實在匪疑所思。然而若我們溯本追源,就會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在「英式」海洋法系(普通法)中,由於以「習慣法」為基礎,在審理每一件特定案件時,都得由法官根據個別情況,瞻前顧後,運用「彈性」,「酌情」地作出「合理」的判決。 基於這個傳統,即使後來訂立了成文的法律,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法官仍然具有相當的自由度(也就是權力)去解釋和適用每一項法律條文。

(編按:這就是普通法法哲學界津津樂道的 法官「自由裁量權」。***)

 

在歐陸流行的大陸法系中,情況卻迥然相異。德法等歐陸國家崇尚理性主義,象徵全體人民意志的立法者,依據「抽象正義」制定法律條文。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扮演的只應該是「技術員」的角色,按照條文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決。 雖然法官也有權對條文作出「解釋」,但這種「解釋」只應該是「字義上」的,而不應該是「法律上」的,更不應該是「法律哲學上」的。****

「海洋法」和「大陸法」本來就建基與不同的哲學基礎,更何況此案件還涉及到「憲法」。 諸位看倌應該沒有忘記,美國是全世界第一個「立憲」的國家。***「憲法」這東西對全世界的人來說都是新鮮事,它究竟應該處於什麼地位?應該怎樣應用?適用範圍究竟有多大?最重要的是,它的解釋權又應該由誰來行使?這一切問題,當時都還沒有解答。

 

這似乎又回到美國立國之初的爭論—- 親英還是親法? 雖然傑弗遜與馬歇爾都是律師出身,而且更是同門師兄弟,但二人對「憲法」解釋權的歸屬問題卻持截然不同的看法。 或者應該說,二人矛盾的焦點在於,美國應該成為像法國的歐陸法系國家,抑或如英國一般的海洋法系國家。

對傑弗遜而言,即使美國要行「普通法」,但對於凌駕一切的「憲法」,也應該「特別處理」。 (以現代法國為例,法院在審案時,可以對一般法律條文作出「字面解釋」。 然而,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則由國會參眾兩院各派六名議員組成「釋憲委員會」,對該「憲法問題」作出解釋,再交由法院執行。)

《憲法》作為人民與政府訂立的「契約」,是合眾國立國的根本,也是合眾國人民意志的最高體現。 傑弗遜甚至主張,為了更有效地適應時代,更準確的體現民意,《憲法》也不妨「經常修訂」。(參見第二集)而立法機構也是得到人民授權的,議員們經過深思熟慮制訂的出來的法律,怎可以讓大法官用一句說話就予以否定?幾個甚至一個「非民選的終身職官員」,絕不應該擁有如此巨大的權力!

 

一如以往,傑弗遜儘可能地抑制總統(也即他自己)的權力。他並沒有運用行政權力對付馬歇爾和他的最高法院,而是向國會提案,要求議員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惜的是,雖然共和黨在議會中佔優,然而(受英式法律訓練的)「律師」卻是一個更大的群體。(傑弗遜其實也屬於這個群體,只是他認為美國既是「共和國家」,主權在民,終身職的法官就不應擁有如同君王的「絕對權力」!)在這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他們「幫理不幫親」,更多地認同馬歇爾的觀點。傑弗遜得不到足夠的支持,也服從遊戲規則,就此作罷。馬歇爾大法官對這案件的判決得以堅定地確立。

讓人有點意外的是,在傑弗遜與馬歇爾這次的交鋒中,其實也有漢密爾頓的身影。傑弗遜和漢密爾頓雖然號稱是「宿敵」,但其實他們的矛盾和分歧只在政見之上,二人私下倒也是惺惺相惜。 相反,馬歇爾對漢密爾頓其人的觀感不佳,與漢密爾頓的關係也不很好,然而他對漢密爾頓的「聯邦主義sense」卻是非常認同。馬歇爾在此案中派的sense,如最高法院的「釋法權」、「釋憲權」和「司法審查權」,其實大都出於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的觀點。(當然這些論點也不是漢密爾頓自己憑空想出來的,事實上類似的論點在獨立之初,甚至殖民地時期已經存在,只是漢密爾頓將其系統地歸納整理。)所以此案也可視為漢密爾頓與傑弗遜的「隔空過招」,而這回合是漢密爾頓勝了。

 

此案對美國的影響至關重大。馬歇爾大法官在此案中,為最高法院取得了對憲法與法律的解釋權,以至法院最重要的權力—-「違憲審查權」。 從此,「司法」獲得真正獨立的位格,可以對另外兩權作出制約,「三權分立」的模型正式確立,並成為後來各國立憲和「三權分立」運作的楷模。

「聯邦最高法院」在《憲法》中出現,但到了此刻,才真正在馬歇爾大法官的筆下「誕生」!是他告訴美國,以至全世界,「最高法院」應該是什麼,應該做什麼!***

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判詞中的一句,後來被銘刻在最高法院的牆壁之上,成為美國,以至世上所有立憲國家的「不朽格言」。

「很明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就是TO SAY WHAT THE LAW IS!」*****

 

在對外與柏柏海盜周旋,對內與馬歇爾大法官交鋒的同時,傑弗遜還為美國做了一宗「大買賣」—-「路易斯安那購地案」,這宗交易令美國的國土面積驟增一倍。最重要的是,這次購地踏出了「西部大開發」的第一步。*** 更離奇的是,此案竟牽涉到傑弗遜的副總統伯爾和宿敵漢密爾頓,還間接令漢密爾頓英年早逝。 欲知箇中原委,還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