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30902甚麼是高爾夫球運動

SENSE隨筆130902
甚麼是高爾夫球運動:《哲學探索》中篇
執筆人:蟬

〈楔子〉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的作者M. Sandel在作客TED的演講《The lost art of democratic debate》中,探討美國傷殘高爾夫球手Casey Martin起訴專業高爾夫球協會PGA的著名案件。案件中Martin控訴PGA不准他在球場上使用高爾夫球車代步,是未能為傷殘人士提供適當設備。此案一直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這案件的爭論焦點在於:“從洞到洞步行”是否「高爾夫球運動」的一部分?

PGA的抗辯理據為:那確是「高爾夫球運動」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提供車子給任何球手代步,以增加其優勢,就算傷殘球手也無例外。

於是控辯雙方圍繞著“甚麼是「高爾夫球運動」?”進行激戰。

後來戰火又蔓燃至“甚麼是「運動」?”

最後…..PGA勝訴,打高爾夫球必須用自己對腳從一個洞步行到另一個洞,不准偷懶!

〈掌門打尖〉西方傳統語言哲學

古典希臘哲學對「語言觀念」的想法總又跳不出 “兩師徒,對著幹”— 柏拉圖和亞理士多德的框框。

柏拉圖主張「理型論」,認為語言觀念是實存之物,其「原型」存身於“天上神間”。舉例:天上先存在著一張“原型椅子”,人類尚有理性,先天上識得椅子真身,於是摹擬之製作A貨,便是人間的椅子。如此,「椅子」作為理性可以辨識的「觀念」,其實是先天存有的。

中世紀「經院哲學」的主流是新栢拉圖主義,根據理型論,認定「共相」(註)即是事物,且先於個殊之事物(ie即「殊相」)。稱為「唯實論」***。

其反對陣營則根據亞理士多德之「概念主義」,主張共相只是「名目」(ie概念思想),個物(ie實體)先於共相,且為唯一真正存在之事物。因此稱為「唯名論」***。

二派針對 “共相是否實存”爭論得十分激烈,成為中世紀的學術特色。

(註)共相:從同類事物中抽取共有性質,在思維中合成「觀念」(ie概念,concept )。

舉例:思維從眾多實物蘋果中,抽出心形、紅色、可吃、樹上生………等等性質,合成一思想中的「蘋果」,此即共相。問題是此一「共相蘋果」,究竟有否存在?

殊相:相對於共相,個別之蘋果即為殊相,它肯定是實存的。

兩派雖對「 觀念」是否實存有所分歧,但對「觀念」的內涵卻無大異議。於是整個西方傳統哲學都相信 “內涵intention” 清晰明確的「觀念」起碼存在於人類意識頭腦之中,合理地可以用嚴謹的語言描述出來。**** 只要描述足夠清楚,按圖索驥,該觀念的 “外延extention” (即範圍)也可以清楚界定。***

舉例:只要求得 “人”的終極定義為 “有著二十三對染色體的生物。” 一天光晒,就連 “SoChun是不是人?” 那樣深奧的問題也可以迎刅而解。

這種「語言觀念」的想法十分銳利,引領著西方朝向「分析性」和「實徵性」思維邁進,成就驚人。 這想法最後以維根斯坦的「邏輯原子論」表達出來,簡直止於至善。維氏於是自大到以為已經“殺死了哲學”…..

維氏不愧為百年難見的奇才, 推翻他的理論的人只有他自己!

他的後期哲學稱為「語言分析哲學」, 其原創性動力來自對前期哲學的反動. 他成為哲學史上極罕有的創立兩派武功的大宗師.

〈家族相似〉維根斯坦的著名「日常語言理論」

 

縱使哲學家承認語言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但仍時常企圖為某些重要的特定「語言觀念」(或語詞)下一個完整的定義,*** 例如上述案件中「運動」一詞,就像數學家們經常做的那樣。

可惜只要立心追求嚴格定義,無論怎樣下都會問題叢生,怎樣下都會給人找到反例証。

維根斯坦以「語言—遊戲理論」突顯語言的多樣性,並且認為明確定義語言是不適當的。 語言現象中沒有一個能使我們用相同的詞語來概括的共同特徵,語言現象是以不同的方式聯繫在一起的。*****

維氏以「遊戲」作為例子去說明這個現象。若要為遊戲如球類、棋類、舞蹈和捉迷藏找一個共同的特徵,細想一下便知道不可能。“遊戲”這個 “集collection”並不是以共同特徵為基礎而建立的,*** 而是一個重疊交錯的相似性網絡,有時是整體相似,有時只是細節相似。****

設想一個非常龎大的家族, 血緣較近的成員們(如父子兄弟) 擁有較多的共同特徵, 血緣較疏者共同特徵較少. 只要家族足夠大, 終於可以找到兩個並無共同特徵的成員. 這樣, 不論你用甚麼 “共同特徵組合” 為這家族下定義, 必定會被找出反例証counter-example.*****

這種語言的特性維氏稱為「家族相似性」。

他反對單單透過以思辨去認識語言性質的傳統取徑,轉而提倡應透過觀察 “日常語言活動”,**** 去把握語言和事物之間的類似性關係。

「家族相似性」批判自古以來對語言進行邏輯分析的形式化傾向,矛頭直指維氏自己的前作《邏輯哲學論》。

所謂句子和語言並不組成一個像想像中的形式上的整體,而是一個或鬆或緊地聯結在一起的 “結構上” 的家族。***

 

參考
《維根斯坦與哲學研究》
1.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to Wittgenstein and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1997, Marie McGinn
2. 《維特根斯坦》,趙敦華,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