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1014侵權法(八) 論誹謗 下篇

法律131014
侵權法(八) 論誹謗Defamation下篇
蕭律師執筆

辯護Defences

○ 建議修正Offer to make amends
提供須以書面形式。除適當更正外,更須向索償者附一份充分的道歉及賠償(可協議或通過某種方法決定之)。如提議被接納,則索償者不能再起訴或延續訴訟。如被告人提議修正,但原告人不接納,法庭在考量賠償時,會考慮被告所提議的修訂。但如被告已入辯護詞,則不能提議修正。

○ 所言屬實Justification
「所言屬實」是絕好的辯護。被告只須舉證所言大體上屬實substantially true。如果被告是複述一個誹謗性陳述,而又「所言屬實」作辯護,他亦要舉證所複述的是事實。謠言rumour或傳聞hearsay不能作事實依據。

○ 公正評論Fair Comment
此辯護適用於依據事實的公正評論。此種評論一般涉及在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在媒體上的評論。評論者必須相信所評論的是依據事實而不是出於惡意。公正評論其實就是根據事實表達意見。是否公眾利益是一個法律問題,由法官裁決。政府部門、供大眾享用的藝術及文學作品、電影製作等,已有判例屬公眾利益範疇。私人生活並不屬於公眾利益。

怎樣評論才算公正?表達的意見,無論怎樣誇張、頑強、粗暴、偏見,只要是根據事實誠懇地表達出來,就算公正。如果所依據的不是事實,即使被告以誠懇態度出之,也不能成為辦護理由。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HL2001)
《時代》刋登了一篇文章,說前愛爾蘭首相R誤導愛爾蘭國會,但附有R對該事件的書面解釋。此篇文章後來又在英國刊登,但未有刊登R對該事件的解釋。此案問題爭論的焦點,是被告作為一個公眾媒體,其言論是否受「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所保護?
上議庭在裁決:承認報刊在民主社會中的角色。「新聞自由」及「自由表達」的論點已考慮過,但「政治訊息political information」無法加進「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為一個新的類別。在強調「自由表達freedom of expression」的重要下,幹預「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須限於每件不同案件及不同環境所需。法庭應謹慎去下結論一份刊物是和公眾利益無關,而疑點利益應歸於刊物。

評論依據的事實不一定要明確說出,有時是可以暗指的impliedly。評論必須公正,而其測試標準是:被告是否誠實表達他真實的意見。

○ 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
在某些情況下,被告有道義或法律責任去披露原告人的個人資訊,即使披露對原告人不利,如在參考信中僱主或銀行向別人提供對僱員或客戶的人格或信用的詆譭性意見,而又非出於惡意。在此情況下,有限度特權的辯護就適用。但使用此辯護有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被告與原告在事件上有相互的利益,或某方有相應責任收受之。

Watt v. Longsdon(CA1939)
被告是一間公司的董事。他收到該公司經理X一封對原告(公司的managing director)有誹謗性的信。被告在回信中亦帶對原告有誹謗性的內容,他同時將X信的副本一份給予該公司主席chairman及另一份給原告的妻子。原告以誹謗起訴被告。法庭裁決:
被告給X的覆信受qualified privilege保護,因雙方對公司的事務有共同利益;
被告將X的信給予主席亦同樣受保護,因被告有責任向主席匯報;
但被告並無責任向原告妻子匯報X信的內容。所以在此點上原告勝訴。

被告有沒有責任傳遞是由法官裁決。報刊不能報導一些純然懐疑或揣測性之新聞。

○ 絕對權利Absolute Privilege
此類權利適用時,即使陳述有誹謗性或惡意,也不能起訴,包括以下情況:

‧在國會(在香港則為立法會)議程進行時或司法程式進行中,只要和爭論點有關,諸式人等(如議員、法官、律師、證人、陪審員)可暢所欲言而不虞有被起訴之憂。在Buckley v Dalziel一案中,法庭裁決,向警方提供消息的人,明言帶有誹謗性,亦可獲absolute privilege保護。
‧律師與客人與訴訟案件有關的通信或通話。
‧政府官員之間在執行其職責時的通信或通話。

補償Remedies

○ Damages賠償金
補賠償金的議定原告蒙受的損失,由法庭計算。如案件由陪審團審判,則由陪審團依據法官的引導去裁決。上訴庭如認為陪審團裁決之賠償金不適當,有權重新釐訂賠償數額。

法庭承認有時在個別案件中涉及名譽損失、苦惱、傷痛、或羞辱等,在釐訂懲罸性exemplary賠償金確有困難。

○ 禁止令或強制令Injunction
在誹謗案中有兩種injunction:
‧如原告有理由相信誹謗性資料可能散播,法庭可頒發臨時禁止令或強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理由是如果待法庭最後判決原告勝訴時(可能是幾年後)才頒injunction,被告所承受的傷害會是災難性的。

‧在審案完結,原告勝訴,如誹謗性行為有被重複repetition的危險,法庭可頒發正常的injun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