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1210合約法(九)錯誤 上篇

 

法律131210

合約法(九)錯誤 上篇

蕭律師執筆

 

在某些情況下,合約由於「可起作用的錯誤operative mistake」,可變成無效。這須考慮以下列課題:

1  訂立合約時引起錯誤而導致合約無效的環境。

2  “共同錯誤” 的概念。

3  非共同錯誤。這又分為 “雙方的錯誤”和 “單方的錯誤”。

4  因誤認對方身份而導致合約無效。

 

導致合約無效的錯誤叫「可起作用的錯誤」。 但在考慮錯誤的爭論中,首須考慮一個基本上的問題,就是合約本身,無論明示或暗指,有否說明誰應負責錯誤的風險。*** 以前錯誤只涉及 “事實的錯誤”之範疇,現已引申到 “法律上的錯誤”。

錯誤,分四個議題:有關文件之錯誤、共同錯誤、非共同錯誤及身份誤認。

 

〈文件的錯誤〉

○    Non Est Factum

這拉丁文相當於英文“that is not my/his deed非 我/他 文件”,是在合約法中拒絕履行合約任務的一種抗辯。 提出這種抗辯,表示文件是在錯誤下簽署,而這文件由一開始就無效,英文叫void ab initio,而ab initio又是拉丁文,即「由開始」的意思,簡單地說:「合約從未生效過」。***

 

一般原則是,人必須向他所簽置的文件負責, 不論他在簽前有否閱讀過該份文件。 但如果合約文件的簽署是由欺騙或失實陳述導致的結果,此份合約是「可使之無效voidable」的; 如因任何一種錯誤方式成立,此份合約是完全「無效void」的。***

 

要注意「可使無效」和「無效void」有很大的分別。 Void是由文件簽署那一刻起已無效;voidable是文件基本上是有效的,須由一方採取行動令它無效。這點在概念上須弄清楚,非常重要。

 

Non Est Factum最初用來保護文盲,現今已引申到保護識字的人士,他簽署了一份與他原意不符的文件。

在Foster v Mackinnon, 1968一案中, 老邁、視力極差的被告被原告勸誘簽署了一份聲稱是 擔保書guarantee的文件。 事實上那是一份最後由原告人得益的票據bill of exchange。 法庭裁決被告不須為該票據負責;他以non est factum的抗辯獲法庭接納。

 

如果non est factum的使用不加限制,將會被濫用,所以法庭為此設下兩度關卡:

  1. 1.     簽者所誤簽文件性質是十分重要的;
  2. 2.     簽者在簽時沒有粗心大意。

 

在Saunders v Anglia Building Society, HL1971中,年老寡婦Saunders想將她的屋的業權以餽贈方式轉移到她姪兒的名下。 姪兒和另一個姓李的人準備了一份將業權轉換給李的文件要她簽署。 她由於遺失了眼鏡和信任姪兒,沒有閱讀該文件就簽了字。 李將物業抵押給了原告,拿了錢並將錢完全花掉。在李不能還欵情況下,原告要接管該物。 Saunders的遺囑執行人以non est factum為由,要求法庭宣判給李之業權轉移無效。

上訴庭之判決得到上議院的支持,判non est factum的申辯失敗,理由如下:

  1. 寡婦所簽署的文件性質與原意沒有基本上之不同;
  2. 她在簽署時粗心大意;她起碼要確定轉讓是轉讓給心目中的人。

 

○    修正 Rectification

雙方口頭已達成合約的條欵協議,但後來將協議轉變成文件時有錯誤。 如錯誤文件受益的一方硬要執行文件合約,受損一方可要求法庭執行文件的修正並强制執行specific performance原先達成協譏的合約。

要獲得法庭修正命令,必須全部符合下列條件:

  1. 必須有一個文字所本的先前達成協議的合約。
  2. 文件未能完全紀錄所達成的協議。

在Frederick E. Rose (London) Ltd v William H Pin Co Ltd, CA1953中,雙方達成買賣某一種蠶豆horsebean,但在合約文件中只寫horsebeans。在送貨時,買方發現那並不是雙方協議買賣的蠶豆。法庭拒絕修正的請求,因為合約正確地紀錄了雙方同意買賣的東西:horsebean。

  1. 文件未能表達雙方共同的意願。如果一方錯誤地相信文件表達了意願,但另一方相信有錯誤,但仍堅持合約的執行,法庭會作修正。
  2. 修正須合乎公義equitable。

 

○    共同錯誤

雙方雖然達成協議成立合約,但是基於一個基本上虛假的假設,這是共同錯誤」。在普通法下,合約不一定全然無效,要看個別情況。

 

※    主體事物存在的錯誤

根據普通法,如果雙方都不知道主體事物根本不存在、或曾存在,現已不存在,合約無效。***

Couturier v Hastie, HL1856: 一條載着穀物的貨船在往倫敦途中,由於某地方有動亂,穀物須售出以救濟難民。 合約雙方都不知這回事,協議穀物在倫敦出售。法庭判決合約無效。

 

有時雙方同時誤信一種假設。

在Galloway v Gallaway, 1914案中,雙方都以為他們的結婚是合法的,簽了一份分居契約。事實上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所以分居契約也無效。

 

※    業權的錯誤

在罕有情況下,一方面自以為擁有物業權,同意將物業轉讓與另一方。 雙方都不知道其實另一方早已擁有該物業,所訂合約亦屬無效。

 

※    素質的錯誤

如果A賣給B一幅油畫,雙方都誤以為某名畫家的作品,所以價錢很高,而事實上該畫是由另一位名氣稍遜的畫家的作品,所以不值那麼多錢。 法庭裁決,在任何一方沒有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下,這是一份有效的合約: Leaf v International Gallery, CA1950

 

在另一件有指導性的判例 Bell v Lever Bros Ltd, HL1932中, Bell是Lever的雇員,在一份雙方簽訂的終止雇用合約中(由於公司的合併致使Bell的服務變得多餘),Bell獲£30,000賠償。 雙方都以為那分雇用合約是不可終止non-terminable的,故須達成解雇及賠償的協議。 Lever後來發現,他根本不須補償£30,000而可解雇Bell,因Bell曾幾次失職違反合約,但當時雙方都沒有發現。 事實上這些失職,據合約已可使Bell遭解雇而不獲任何賠償。 Lever想以共同錯誤為由推翻合約及討回£30000。

在結案中,三位上議院大法官(包括著名的Lord Atkin)各自表達不同意見和不同理據,最後以三比二多數判決合約有效。 這案的判決表示共同錯誤不一定使合約無效。 這判例被後來的判例追隨和支持。 但在此案的其他大法官也旁及聲明dicta,如果品質的錯誤是基本性,合約仍可作無效。

 

○    非共同錯誤

非共同錯誤,是雙方沒有犯同一錯誤。 一個非共同錯誤可稱「相互mutual錯誤」,如雙方誤解了對方的意向、各自有相反的目的;而「單方面unilateral錯誤」,一方錯誤而另一方知道這個錯誤。

 

※    相互錯誤

可用Raffles v Wichelhaus, 1864案去解釋。 被告同意購買原告的船叫“Peerless”上所載的棉花。有兩條同叫“Peerless”的船同時離開孟買。被告腦海想着的是在十月離開那條船,而原告所想的是十二月離開那條。 法庭裁決認為合約含糊不清,無法執行。 法庭在此類案件所考慮的,是一個合情合理的第三者如何看待對A的理解或另一方B的理解。 只有一個如此含糊不清的合約,法庭無法根據客觀驗證,判合約無法執行。

 

在Wood v Scarth, 1858案中,被告以文件方式,向原告邀約,以£63的年租,租一間酒館與原告。 原告經一番與被告的秘書交談,回信接受了邀約,以為只需付年租£63。其實被告還要每年收取£500的潤金premium,而他相信他的秘書已與原告講清楚這點。被告最後拒絕承認該文件合約(因沒有提及潤金)。法庭認為被告不能反對受約所達成的意義,認為合約有效。

 

用另一案Scriven v Hindley, 1913去和前案比較。 拍賣中,被告出價的是一批拖索(繩的一種),並獲接納,但被告以為出價的是絞索。 對絞索而言,出價是適當的,但對拖索而言,出價就非常昂貴了。 拍賣商對被告的錯誤並不知情。但拍賣目錄的描述、樣板及其他環境混亂和誤導,令一個明理人也無法說出拍賣的是拖索還是絞索。法庭判定合約無效。

 

在普通法中,如果合約的無效是基於相互錯誤, 「衡平法追隨普通法equity follows the law」,法庭不會頒發強制執行令。 即使合約在普通法下是有效,如果強制執行會令被強制一方極端艱困,法庭也不會頒發強制執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