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304合約法(十五) 非法及 無效合約4

法律140304

合約法(十五) 非法及 無效合約4

蕭律師執筆

 

〈限制貿易合約 Contracts in Restraint of Trade下篇〉

  1. 買賣生意的合約

買方對賣方出售生意後,對其商業競爭的限制較諸對雇員的限制,一般較容易得到法庭支特,雖然兩者都應用相同的原則。

 

必須有一些產業的利益需要保護,但只是買入的生意須受保護。

在British Reinforced Concrete Co v Schleff, 1921,原告公司製造兼售賣造馬路的鋼筋水泥。被告只是賣、而並不製造較小規模的馬路環形鋼筋水泥。原告購買了被告的生意,被告答允不會在某一個時期內在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從事製造及售賣鋼筋水泥。 法庭裁決這個限制申延到「製造」而不只是售賣,太過廣寬而不合理,合約變成無效。這件案件解釋了限制競爭本身就是無效void per se。

 

製造商與製造商之間對生產與定價的限制

這類合約在普通法下表面prima facie是無效的,但法庭也願意支持合理的限制,如避免市場生產過剩:English Hop Growers v Dering, CA1928。

 

4.“獨家”合約

一間加油站同意必須購買油公司的石油,合約表面是無效的。

Esso Petroleum Co Ltd v Harpers Garage Ltd, HL1968是一件重要的判例。Esso分別與兩間加油公司訂立合約,後者同意只出售Esso的汽油,以獲取每加侖汽油在價格上的回扣rebate。其中一間的捆縛是四年半,另一間二十一年。上議院支持四年半的合約,認為二十一年時間過長及過份保障Esso的利益。

 

一個撰曲者同意在特定時期內替音樂出版商撰曲,如果限制是壓制性及單方面,就是貿易限制,表面上是無效的。

在Schroeder Music Publishing Co Ltd v Macaulay, HL1974中,原告是一位年青、藉藉無名的撰曲者,與被告(音樂出版公司)簽訂一份「標準」合約。在合約中,原告將他的作品的全球發行版權world copyright全部轉讓與被告。被告不一定採用原告的作品,但應允如採用其作品,將會給他一些版稅royalties。合約有效期是五年,但如版稅超過£5000則合約自動延長五年。被告可在任何時候給與原告一個月通知,即可終止合約,但原告對被告並無相應權利。上議院毫無困難裁定此類合約落入限制貿易範圍,而此份合約完全不合理,因為它結合原告全部的承諾,而原告對被告完全缺乏承諾。

 

〈無效合約的後果〉

以下討論的後果是關於合約在普通法下無效,但亦同時適用於成文法下無效的合約(除非有關成文法另有訂明)。後果如下:

 

(1)合約違反公共政策是無效的。在Wallis v Day, 1837案中,雇用合約內有一條條文,由於限制貿易而無效,原告可追討欠薪。

 

(2)可追回已付的金錢和已轉移的物業。

 

(3)分割。法庭有權將無效的條文割除,而執行合約的其餘部分。

如果分割的結果會令整個或相當份量的約因銷除,法庭就不會分割。同時分割也不容許改變了合約的整體意義。

在Goldsoll v Goldman, CA1915中,被告將仿珠寶生意售與原告,並應允不會在聯合王國及其他列明的外國地方從事真珠寶或仿珠寶的業務。由於後者的限制太廣泛,特別是售賣的生意只涉及仿珠寶,法庭將無效部分移除,保留有效的限制。

 

但在Attwood v. Lamont, CA1920,情況就有點不同。原告經營裁縫、製造女士戴的帽及男子服裝等等,分為各個部門,每部門各有主管經理。被告受雇為原告裁縫部門的首席裁縫師及經理,此部門與其他部門毫無關連。被告允諾離職後自己不會、也不會替任何人服務,在方圓半徑十英里內從事裁縫、製衣、一般布業、製造和銷售女帽、帽商、男士服飾用品、男女兒童服裝等。

一般而言,被告可被限制不當使用他在受雇其間在裁縫部門作為經理所獲得的商業資訊。地方法庭容許分割條文而執行可行條文,但上訴庭各位大法官一致拒絕分割。他們的觀點是:雙方訂立的是一份獨一、不可分割(single and indivisible)的協議,其目的是保護雇主全部的生意;那不是一連串的允諾去保護每一個部門,所以整個允諾都無效。

 

Littlewoods v Organization Ltd v Harris, CA1978: Harris 是一間叫Littlewoods的郵購公司。他在雇用合約中應允該公司在離職十二個月內「不能替GUS組群的公司工作」。Harris獲得到Littlewoods郵賺目錄的機密資訊。GUS是Littlewoods國內的主要競爭者,GUS不僅經營環球業務,並有其他生意;Littlewoods只經營聯合王國的生意。

上庭裁決:雖然解釋限制條文時、並配合簽訂合約時的環境,表面意義過分寬廣,但限制不可能只限於在聯合王國的生意,所以限制是有效的。大法官進一步引申,法律容許限制商業秘密與生意聯繫的不當使用,但如果限制多於所需就變成無效。在考慮這個問題時,法庭會考慮貿易的性質與範疇;它特別留意兩項因素:時間與面積。限制的時間愈長、空間愈廣,被應允者舉證的重量(證實限制是合理)亦隨之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