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326合約法(十七) 合約的解除 2

法律140326

合約法(十七) 合約的解除Discharge of Contract (2)

蕭律師執筆

 

〈受挫事件Frustrating Events

受挫事件很難一一窮舉,但案件可作以下分類:

 

1不可能Impossibility

如果合約主要的事物遭摧毁,合約變成無法履行。在Taylor v Caldwell案中,原告租用一音樂廳在一連串在特定日子舉行音樂演奏。在第一次音樂會前,非因任何一方過錯,音樂廳遭火焚毁。法庭裁決合約因受挫而雙方責任解除。

如果合約因某些外在原因使主體事物不再存在,合約同樣被視作受挫,譬如用作履行合約的船擱淺:Nicholl and Knight v Ashton Eldridge Co, 1901,或獲取不到所需演出的藝人(由於在戰時要應召入伍):Morgan v Manser, 1948。究竟「獲取不到」或「得不到」unavailability是否足以使合約受挫,端視乎時間的長短。

法庭會拒絕應用受挫原則,除非他們認為,如果合約環境在已改變而仍強要雙方履行合約,將會改變合約的性質。在Tsakiroglou Co Ltd, HL1962一案,蘇彝士運河的關閉不足以構成運載落花生的合約受挫,雖然雙方都期望貨船是通過該運河,但繞道Cape是另一途徑。

 

2非法

在合約有效期間,由於法例的改變,合約履行會成為非法,合約被視作受挫。戰爭爆發使與敵國商人訂立的貿易合約成為非法,因為「與敵貿易」是非法。

 

3環境急速變化

如果因一些外在原因,履行合約雖可能,但卻已非雙方原意,合約亦作受挫論,例子如前面Krell v Henry一案,取銷加冕成為合約受挫事件,觀看遊行是合約的基礎。

但在Herne Bay Steamboat Co v Hutton, CA1903,原告租用一艘船給被告,協議“在六月二十八日由被告支配載帶乘客由Herne Bay起程作為觀賞英皇海軍檢閱及環繞軍艦作一日遊”。海軍檢閱後來被取消。法庭認為合約沒有受挫,因為觀賞英皇海軍檢閱並非雙方唯一考慮的目的;遊船環繞軍艦是同樣的基本目的。

環境的改變雖則令履行合約更艱巨,但法庭不一定認為合約受挫。在Cricklewood Property and Investment Trust Ltd v Leighton’s Investment Trust Ltd, HL1945,法庭拒絕接受一份建築協議受挫,即使工程需多三倍原先協議的時間完成。

 

〈受挫的限制〉

法庭訂下若干原則限制受挫的應用:

(1) 自引受挫   所謂「受挫事件」是由合約一方的過錯做成。Maritime National Fish Ltd v Ocean Trawlers Ltd, AC1935:原告向與被告租賃一條蒸氣拖網漁船。漁船如不安裝能捕捉水獺用的網,根本無法捕魚。雙方都知道,未獲得加拿大漁業部的許可,使用捕水獺網是違反法例。原告有其他四條船隻。他們申請五個使用牌照,但當局只批三個。在分派這些牌照時,原告刻意不配與由被告租來的船隻。原告聲稱他們不需為租約負責,因船隻不獲牌照,故合約受挫。但樞密院拒絕接納此理由,因為是原告自行選擇擊敗共同目標。無論如何,漁農部長拒絕發牌一事不可能成為合約受挫的理由,因為雙方知道領取牌照是必須的,而原告應非常清楚他們不一定獲得發牌,但他們只是賭賭運氣。

在另一案Super Servant Two, CA1990,被告同意替原告由日本載運一部海上鑽油台至鹿特丹,在合約寫明載運工具為「運輸單位transportation unit」。這是一種非常獨特之越洋運輸形式而需用一條特別的船。被告有兩條這樣的船,分別叫做「超級僕人一號」和「超級僕人二號」。在合約中解釋,「運輸單位」是意指以上兩艘船的任何一艘,而被告有權選擇其一。運送鑽油台的時間規定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二十日之間。在同年一月二十九日,「超級僕人二號」沉沒,而被告事實上是意圖選擇這條船履行合約。被告又與其他公司簽訂合約使用「超級僕人一號」。如果在訂立合約時就規定只能用「超級僕人二號」運送,則二號的沉沒就成為合約受挫。被告辯稱他們採用「一號」履行其他合約是合理,所以不須履行合約。上訴庭拒絕接納辯護,主要理由是被告其實可選擇用「一號」履行合約。這是被告自選受挫,而受挫應是自動的。

 

(2) 明確條文  合約可載入明確條文處理可能產生合約受挫的情況。如此,則一旦預計的事情真的發生,合約受挫的理由將不適用,而風險則成為合約條欵問題,有名的案例是。Metropolitan Water Board v Dick Kerr & Co:在一九一四年七月訂立的合約,A同意替B建做一個水塘,應在六年之內完成,但合約內加進附加條欵prviso,工程如因受到“困難或阻礙difficulties, impediments or obstructions”,完工時限得以申延。在一九一六年二月,軍需部部長下令A停工、拆卸及出售整套生產設備。法庭裁決附加延期條欵並不覆蓋如此實在的干擾,合約作完全解除論。

 

(3) 能預見事件  如合約一方預見,或由於以其專門的知識應已預見受挫事件,受挫理論將不適用,應依合約負責。但如雙方都擁有此類預見的專門知識,合約內又無明文處理,合約可作受挫論。能預見的因素少,成為受挫的原因的機會增加。

 

〈合約受挫的法律後果〉

受挫使合約自動解除。在普通法下,在合約受挫前權利與責任得以保留。在嚴苛的普通法下,所有受挫前由一方已付與另一方的欵項不能追回,而受挫前應付的欵項仍應繳付。在Chandler v Webster, CA1904一案,原告應允租賃被告在Pall Mall的一個房間以觀看加冕巡遊,合約價是£141,立刻繳付。原告交下定金£100,但在交付餘數£41時,加冕遊行取消,合約因而受挫。法庭裁決原告不但不能追還£100,還應繳付餘數£41,因在合約受挫前,整數£141是欠欵。合約並非由開始就無效void ab initio。

在Chandler v Webster定下的嚴苛原則在Fibrosa S.A. v Fairbairn Lawson Combe Barbour Ltd, HL1943得以修訂。一間英國公司在1936年七月同意售出一批機器與一間在Gdynia的波蘭公司,交貨是在三、四個月之內,作價£4800,定金是合約價的三份之一,即£1600,在訂立合約時立即繳付。英國在九月三同向德國宣戰,合約由是受挫。在九月七日,在波蘭在倫敦的代理人要追回在七月已繳付的£1000。上議院推翻Chandler v Webster案定下的原則,波蘭公司可討回已付定金,理由是“相當大部分”的機器製作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