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516合約法(二十) 補償 1

法律140516

合約法(二十) 補償 1

蕭律師執筆

 

我們常常說「執行合約」。 事實上,普通法一般不會強迫合約人去履行他們的責任犯錯的一方只會被要求賠償一筆固定的金錢。*** 衡平法確是存在強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和 禁制令injunction,但法庭只是在很例外的情況下才頒發。

 

最常見的補償是:受害一方提出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Damages

預期性損失 Expectation Loss 原則:此種損失是,如果合約得到履行,受害人的應得。 這是裁定損害賠償的標準基礎。***

一般損失的預計是原告從合約中所獲的預期利潤。 但一份合約可能太富投機性,很難預計是否一定有利潤。

在Anglia Television Ltd v Reed, 1972,原告雇用被告作為一套電影的演員,在最後一刻,被告推翻合約。原告倉猝間無法雇用代替演員,唯有放棄整個製作。原告很聰明,不去追討(如被告履行合約)預計能得到的利潤,因為很難舉證從一套尚未製作完成的電影將可獲多少利潤, 更難證明這套電影將來在市場會有多成功—-失敗也未可知。 他追討的只是為籌備製作這部電影的開支,如雇用其他演員、撰寫劇本等等。

 

原則上,原告似乎有一個自由選擇: 究竟是以預期方式去量化他的損失,或按 “倚賴性損失”(以下講)去計算。*** 而被告可選擇證明原告只不過作了一單壞的或不好的交易,由是原告根本沒有利潤損失,而開支實與毀約與否無關。*** 這點當然須由被告去舉證。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v Amann Aviation Pty Ltd, 1991:Amann獲得一份監察澳洲北海岸的三年合約。 在未完結前,澳洲聯邦政府非法終止合約。 Amann化了很多錢、特別是獲得適當的飛機以履行合約。 飛機再售出時價值大減,因為飛機是專為適於履行合約而製造的,根本沒有銷售這種特做飛機的現成市場。澳洲聯邦政府辯解,即使它完成三年合約,Amann也不可能得回所有的倚賴性損失。 但澳洲高等法院裁定:雖然Amann在三年合約完結後不一定能獲得續約,但它有如此多的相關重要設備,必比其他祈望獲得合約的對手更具競爭力和更有機會。 把計算此等機會的損失考量在內,法庭裁決聯邦政府未能證明合約對Amann而言是無利可圖,Amann獲得倚賴性損失。

 

倚賴性損失 Reliance Loss

這是一種補償給追索人因依合約而開支的費用,而由於被告的毁約,致令原告人的開支白花。這是一種頗例外的補償。

在C. and P. Haulage v Middleton, CA1983中, 上訴庭裁定原告只獲象徵性賠償nominal damages,因為證實原告獲得的是一宗壞的交易。

C.C.C. Films (London) Ltd v Impact Quadrant Films Ltd, 1984是一宗證明為無利可圖、甚至連開支也不能應付的交易。 這當然須由被告去舉證。

 

復原賠償 Restitutionary Damages

要求被告償還給原告,因被告的得益是基於原告部份履行合約所得來。***

Attorney-General v Blake, CA1998是一件艱難、但很重要的判例。 被告受雇於英國秘密諜報組British 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並和SIS簽了雇用合約,內含有一條終身保密條欵。SIS不知道被告同時受雇於前蘇聯的KGB。1961年,東窗事發,被告以叛國罪,被判囚禁四十二年。1964年他逃獄成功並流亡到莫斯科。他和一個出版商簽了合約,在英國出版他的自傳,酬金十五萬英磅,並已收了六萬磅。英國政府完全不知道刊書的合約,直至新書面世。王國政府Crown申請禁制令以圖阻止出版商交付餘下版稅給被告、並要求直接收取九萬英磅。

 

這是一件複雜的案件,被告用盡不同司法層次去抗辯。王國政府很難證明它損失多少,而被告所揭露的資訊已是舊聞和大部份已不受版權限制public dormain,但被告確是破壞保密合約,並因毁約反而獲得到一份可觀的酬勞。

最後上議院大法官以大多數(Lord Honhouse不同意)判王國政府得直。Lord Nicholls在頒下主要判辭首次使用了「復原賠償」這詞,***並要求被告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毁約而獲得的利潤。 但大法官強調這是一種例外的賠償,並無固定原則可所制訂。

 

Attorney-General v Blake的判決似乎只限於處理間諜,但普通法並不如此發展。大律師必會在此後援引此案例,追討以前只獲判象徵性賠償而要求更實質的賠償。在Experience Hendrix LLC v PPX Enterprises Inc, CA2003中,一份合約只容許被告使用若干合約內列明的一位結他手的錄音母帶,但被告未經授權就使用了其他的母帶。被告確實由此得到利益,但原告並無損失。上訴庭拒絕賠償原告利潤的損失,只判被告需支付使用原告母帶的一個合理錢銀數目。

 

精神困苦的賠償 Mental Distress Damages

一般來說,精神困苦不獲賠償。在Addis v Gramophone Co Ltd, 1909中,原告在極端屈辱及非法情況下在一個重要的職位下被解雇,對他將來再受雇有很大的影響。法庭裁決他所獲得的賠償只限於由解雇日起他應得的工資。

 

不過Addis案的裁決備受批評,而在以後幾年,在多宗上議院案中經常受到檢討。在Malik v 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HL1997,上議院裁決原告可獲名譽損失及由此而引致的財務損失的賠償。

 

但如果是由雇主破壞一條有關信託或信任的隱含條欵,原則上沒有理由不獲精神困苦賠償。

在Johnson v Unisys Ltd案中,原告成功地在 工業審裁處 industrial tribunal聲稱他被不公平解雇,理由是雇主不給他一個辯解機會,又不遵從紀律審裁程序。 他已獲得法例規定的最高賠償。 之後,他向法院起訴雇主破壞信託及信任隱含條欵,聲稱他未來受雇機會受到無可補救的損害。 上議院以大多數裁定索償失敗,認為雇用法律已為這些隱含條欵鋪好良好的發展──國會已引入一套不依合約法以應付不公允解雇的系統──實不適宜引入普通法在解雇範疇內再添加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