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806侵權法(十四) 轉承責任 1

法律140806

侵權法(十四) 轉承責任 1

蕭律師執筆

 

〈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轉承責任」一詞,是用來解釋 一個人須為另一個人的侵權行為負有責任。****

 

一般的原則是:一個人必須為本身作出的侵權行為負責。 轉承責任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從而使受害者得以訴求非做成侵權行為的人負責。

責任轉承一般發生於雇主與雇員之間,而此章討論的焦點即落在此種關係上面。 對受害者而言,基與轉承責任,無論在個人上或在保險單下,追訴雇主會較追討雇員有更大討回損失的機會。 ***

 

轉承責任肇因於侵權者與第三者的關係。*** 產生轉承責任最常見的關係是雇主與雇員,但還會產生於以下幾種關係:(a)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 principal and agent;(b)商業夥伴;及(c)汽車車主與獲授權司機。

 

要使第三者負責侵權者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要素:

誰是受雇者?

雇主只負責雇員的行為,而非 獨立契約者或承包者independent contractor

此二者的分別是重要的。 許多工作關係落入雇主與雇員關係,如售貨員、律師與大學講師,但其他如園藝者、電器技師、工程承包人等則不是,他們只提供服務與一眾人等。

 

但其分別有時卻並非那麼分明:

一位大學講師可以是獨立合約人,如果他(或她)並非為一間特定的大學工作,而只是以個別基礎提供教學予學生。

一位電器技工是一位雇員,如果他(或她)並非為個人利益替不同的人做不同的工作,而是專為一人或一機構工作。

 

雇員和獨立合約人的分別,核心不在於工作的種類,而在於工作怎樣做。***

法庭制訂了一連串的測試以界定其分別。

支配測試 control test

支配測試的目的是將雇員與獨立合約人加以識別。*** 究竟雇主有沒有權控制要做的工作的性質,更重要的是,工作必須怎樣做: Yewen v Noakes(CA1880)

 

如果雇主不單控制要做工作的種類,兼且控制到工作應如何做,那是一份雇用合約。 但這所謂「支配」測試,特別是在工作要求專門技能時──如醫院裡的醫生,就顯得用處不大;雇主在實務上一般要雇員自行決定執行工作的最佳做法。

 

在Stevenson, Jordan and Harrison Ltd v Macdonald and Evans (CA1952),Denning大法官指出,在一份 「雇用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下,雇員的工作是生意整體構成的必須部分;**** 但在一份 「服務合約contract for services」下,他的工作並不構成整體的必須部分,而只是附屬性質。

 

在Ready Mixed Concrete (South East) Ltd v Minister of Pensions and National Insurance (HC1968) 中定下:雇用合約的成立要符合三個條件。首先,在工資或其他酬勞的約因下,工人同意在履行服務時,提供他自己的工作與技能給主人;第二,他同意接受別人操控致令別人達到是他的主人的程度;第三,合約其他的條文要符合一份雇用合約。***

 

但在Market Investigations Ltd v Minister of Social Security (HC1969) 卻採納不同的識別辨法。 在此案中,法庭所採用的基本測試是,工人在提供他的服務時是否全為自己的利益? 回應此問題時,工人是否用他自己的地方和工具顯得有特別關係;他是否雇用自己的助手、他的財務風險程度和責任的程度都有關係。

雖然這案例獲其他案件追隨,但司法界提出警告,這種處理方法並非毫無疑問,並無一個全面的事物系列足以解決問題。 在一件案件中認為至要的因素會被他案不同的考量所超越。

 

借用雇員

借用雇員是一個特殊問題,困難的產生在於,著眼於轉承責任這點,究竟誰是主人?

在Mersey Docks and Harbour Board v Coggins and Griffith (Liverpool) Ltd (HL1947),委員會和X訂立了合約,租用一位起重機駕駛員連同起重機給X,合約內指明司機是X的僕人。 在操作起重機過程中,司機不小心傷及第三者。 雖然X在當時有指示及控制工作應怎樣做,但無權指示怎樣操作起重機。 再者,司機的工資由委員會支付,亦只有委員會能辭退司機。 法庭裁决:雖然有合約條欵(言明司機是X的工人),委員會仍無法將沉重的舉證疏忽責任遷移給X。 這件案雖未能建立一個普世的測試,大法官Porter說,考慮的因素包括誰是支薪者、誰有辭退權、決定多長的服務時間、及用甚麽工具等。

Mersey Docks案顯示,對責任的轉移,各雇主行使的控制權顯然重要,而在對非熟練工人的控制權更顯得重要。

 

在Viasystems (Tyneside) Ltd v Thermal Transfer Northern Ltd (AC2005),上訴庭裁決,如雇員是「借用」,原則上沒有理由為何不可以令兩個僱主都要負上轉承責任?法庭認為單純考慮「轉移」雇用的概念是誤導的,更適切的關注應在有關的疏忽,和誰應負責避免這些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