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917刑事法(一) 緒論 上

法律140917
刑事法(一) 緒論 上
蕭律師執筆

「刑事法」系列文章討論的是有關一般刑事罪行的法律原則。
以最保守估計,現存罪行法規超過11,000條。*** 本系列只集中討論一些性質較嚴重的罪行, 並且不會討論 刑事法程序與刑事法證據,因為那是處理罪犯的另一專門學問。

〈刑事罪行的特徵〉

民事法關乎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責任;刑事法闡明一個人對社會的責任。***

「刑事罪行」是一個人在法律上犯錯, 犯錯者會被政府經由 律政司Attorney-General代表起訴prosecute。 犯錯者如被證實有罪,會被懲罸。

犯錯可以是道德上或是法律上的。 法律上犯錯可以是 民事上civil(如毁約或侵權)或刑事上criminal的,或者兩者皆是,譬如侵犯他人身體assault及汽車碰撞等。 究竟是那一類法律犯錯,取決於民事法或刑事法。

如果一個刑事罪行同時又是一個民事上的犯錯,兩種訴訟可以同時進行,互不干擾,並且一案的判決對另一案完全沒有影響。 被告在刑事案件獲判無罪,並不等同在民事訴訟案中無責任。****

廣義而言,刑事法突顯兩部分:一般刑事責任的原則(以裁定某人是否犯了某特定罪行)及刑事罪行本身。

刑事罪行包括眾所週知的謀殺、強姦、盜竊、縱火等,但仍有其他許多行為方式。大抵而言,可分為侵犯人身(嚴重者如以上所舉的謀殺和強姦,較輕微者如普通毆打)、侵犯產權(如前舉例的盜竊、以虛假獲取財物obtaining by deception、偽造文書forgery、偽製品counterfeiting、刑事毀壞等)、妨礙公眾道德及秩序(如淫褻obscenity、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侵犯私隱privacy、劫機hijacking等)和妨礙司法公正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如作假證供罪perjury、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等)等罪行

〈香港刑事法〉
香港現行的刑事法是在殖民地時代,於1843年由英國引入。***
在長流的時間中雖有增加及修訂,但仍和英國的刑事法極度接近。 即使今時今日,仍深受英國刑事法發展所影響。
但是如同其他法律體制,香港也適應自身的需要,制訂出一套規範香港社會活動與人類行為的法例,如道路交通法例、烈酒發牌與控制污染法例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認1997年6月30日以前奉行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從屬立法subordinate legislation得以維持。

〈普通法罪行〉
「普通法」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 它不是立法的結果,而是來源於英國法庭在「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後曾經引用過的法律的總成先前法官的裁決被紀錄下來及刊行,在適當的時候,被後來的判案所引用,由是發展成稱為 「先例(或叫判例)precedent」的學說,成為普通法的法源及法理基礎。*****

由十二世紀到十四世紀,法官將有關較嚴重罪行(稱為重罪felonies)的判決原則作了更詳盡闡述。 到了十四世紀,相對較不嚴重罪行(稱為輕罪misdemeanours)的判決原則,也作出較詳盡的闡述。

到了近代,成文法在刑事法中占了壓倒性的地位;在成文法的名義下廢除了眾多的普通法罪行,而代之以「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s」
現存的普通法罪行已少於二十條,*** 此等罪行的定義在法例中找不到,須依靠法官的裁決。

表面看來,不單罪行的定義本身,就連懲罸,也包含在普通法之內。 但若干法例已規定若干罪行的懲罸。 舉例說,「謀殺」是普通法罪行,但遍找所有法例都找不到其定義。*** 但由於有豐富的司法演述,絕對可以建構出一個全面的解釋。但謀殺的懲罸卻由條例規管:那是強制性的終身監禁。 「誤殺」仍保留為普通法罪行,終身監禁的懲罸也是由法例定下,但與謀殺罪相較,監禁刑期可縮短,或可改罸欵,甚或有條件或無條完全釋放。其他的普通法罪行將會在本講相繼討論。

如果法例沒有定下懲罸,法官有酌情權可判罪犯監禁若干時期、或罸欵、或監禁兼罸欵。 理論上,這或會導致反常的後果,因為對於法例沒有定下最高刑罸的普通法罪行,法官對較嚴重罪行的判刑可能會比類近案件已由法例定下的刑期為長。 但法官已有一個絕對原則,不會有此類刑罸,亦有理由相信現行制度並未做成此等不公平現象。

普通法差不多仍是所有刑事責任原則的根源。 舉例說, “精神錯亂insanity”及 “威廹duress”(不論是由於恐嚇threats或環境所做成)可成為辯護理由。這些原則適用於一般的罪行,雖然不一定應用得上。

如果立法訂下新的罪行,普通法原則仍然適用,除非與新法例的規定內容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