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1014刑事法(四)犯罪意圖 2

法律141014

刑事法(四)犯罪意圖 2

蕭律師執筆

 

〈Woollin(1998)案〉

Woollin被判謀殺他的幼兒。

控方聲稱W情緒失去控制,將三個月大兒子擲在硬地上,兒子因頭骨破裂而死亡。控方接受W在行動之時未必渴望他的兒子死亡或受嚴重身體傷害,但卻有意圖使兒子引致嚴重傷害。在W的辯護中,W否認有這些意圖,並聲稱他在擲兒子落地時,從沒有想過他的行為的後果,又聲稱受到激怒。

法官依據Lane在Nedick案的最新指引導模式去引導陪審團。但他續對陪審團說:如果他們滿意W在他擲下兒子時理解及明白他的行為有「重大危險」,並可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就應判他謀殺罪。陪審團最後判W謀殺罪成。

 

被告不服,上訴到上訴庭,但被駁回。他續向上議院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並未依足Nedrick案的指引,錯誤引導陪審團。上議院推翻謀殺的裁決,改判誤殺,發還上訴庭判刑,並批評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後半部引用「重大危險」是錯的、偏離了Nedrick的指引、並模糊了「意圖」和「魯莽recklessness」的界線。上議院各大法官除特別確認Lane所提議引導模式的正確性外,並進一步說,如果被告並未期望他的行為的後果,此種引導模式則可適用於任何(謀殺)案件。最後,眾大法官建議,Lane的引導模式中的「推定infer」字眼改為「認為find」

 

但必須弄清,Nedick案的引導模式(並由大法官在Woollin案中加以修訂)並不是「意圖」的釋義,而只是一種指引,用以幫助陪審團去建立,究竟被告有沒有所需的「意圖」。*** 所以,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在謀殺案中)知悉死亡是高度可能,此種認定容許、但不需要陪審團下結論:被告期望死亡。陪審團必需毫無懷疑,這個問題應由他們考慮和決定。

這個指引模式或許適用於所有需證明「意圖」的罪行而不只限於謀殺,雖然在各種不同背境中「意圖」不盡相同。***

 

Woollin原則也適用於有「實質的肯定」「副後果side-effect」的案件。

Woollin原則通常產生作用的情況在於,雖然被告行為的目的是引致某些後果,但他也確信某些他意圖以外的事是會發生的,譬如D欲以槍射殺人群中的X,但他非常清楚會有高度可能X旁邊的人被誤擊。

 

近年香港法庭也引用Maloney和Handcock and Shankland(在Nedrick案中解釋),採納「意圖」並不等同、但可推演「預見」,如果被告能被證明他能預見後果的發生。

在R v Wong Take Sing(1989),Wong被判謀殺。

控方的案情指W在和死者吵架後,將一把刀架在死者的喉上,並致命地割下,之後並將死者的屍體割開數塊而棄之。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如果能證明嚴重身體傷害或死亡是W行為「可能發生的後果」,謀殺的意圖就成立。陪審團判W謀殺罪成。

上訴庭撤銷謀殺罪,改判誤殺,並强調,以案情而言,可能完全不須要「預見」的指引,但原審法官卻選擇給予指引,誤導了陪審團。

 

在Matthews and Alleyne(2003)案中,控方指控被告謀殺,因受害人已告訴兩名被告人他不會游泳,但仍被推下橋面的河,因而被溺死。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要證明被告有意圖殺害,控方必須證明在關鍵時刻,被告(一)有特別意圖(即直接意圖)去殺害;

或(二)死者的死亡是一個「實質的肯定」,而被告所理解正是這樣。

兩名被告同被判謀殺罪成。他們不服上訴。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引導第二部分,即“被告理解其行為的後果是一個「實質的肯定」構成意圖”這說法是錯的;法律仍未在謀殺案中達致「實質的肯定」即是意圖的釋義。

雖然如是說,上訴庭最後仍撤銷上訴,認為如果陪審團肯定死者的死亡是必然的結果,而被告人也明白這一點,而毫無拯救死者的意圖,陪審團不可能不知道被告是希望死者死亡。

 

簡單歸納一下以上討論過有關「意圖」的重要案件:

DPP v Smith (1961) —–被告被假設意圖及預見其行為的自然結果。

 

Criminal Justice Act 1967—–廢除了Smith案的裁決。陪審團在法律上不須推定意圖或預見,而須由證據中去推定。

 

Moloney (1985)—–陪審團可推論有意圖,如果被告能預見他的行為的後果是自然的後果。

 

Hancock and Shankland (1986)—–發生的可能性愈大,被告愈能預見其後果,也愈可能是他想達致的後果。

 

Nedrick (1986)—–引進「實質的肯定」(Woollin案加以肯定)預見的測驗。

 

Woollin (1998)—–陪審團不能找出所需意圖,除非他們肯定“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被告行為的後果”是一個「實質的肯定」(不可預見的涉入除外)。

 

所以,

A陪審團考慮後覺得被告不能預見死亡或嚴重身體傷,他們不可以判定被告謀殺。

B陪審團考慮後覺得被告能預見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一個「實質的肯定」,如果測試純基於「事實」,他們可判有罪或無罪。

C陪審團考慮後覺得被告能預見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是一個「實質的肯定」,如果測試純基於「法律」,他們必須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