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札記150127福爾摩沙(下) 鹿死誰手

讀書札記150127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下) 鹿死誰手? —–「共構殖民」的真義
掌門執筆

話說漢人移墾區計劃大獲成功,福建移民大批湧進台灣,建立了龎大的漢人社區.其時擁有火槍及政權的荷蘭人居於城堡,施行管治. 荷人數目極少,只有千人之譜. 漢人社區生產力強大,提供了殖民地收入的絕大部分, 人數有萬餘人. 原住民人口最多,約為十萬人, 居於村社,仍過著傳統燒墾狩獵生活.

起初荷人武力鎮壓和幹練治術雙管齊下,三方勉可平衡. 隨著漢人社區急劇膨脹,平衡漸失. 張力首先體現在經濟活動造成的利益衝突上面, 後來惡化成為政治和暴力對抗.*** 舉個典型事例: 獵鹿造成的「原漢衝突」.

〈鹿死誰手〉
其時西南平原遍地梅花鹿,大群者數以千計. 獵鹿是原住民的主要生計, 日本武士對鹿皮需求甚殷 (註:交易量高達年一萬張.), 以整張無破損無血漬者為上貨; 中國人要的鹿茸鹿鞭則是貴價藥材. 原住民以傳統手法獵鹿, 用弓箭和套索, 不殺母鹿和幼鹿,非常環保.

漢人則不然. 漢人引進 “陷阱捕獵法”,以陷坑困住百計鹿隻, 只好不分母幼,亂棒打殺. 為求大規模作業,就算鹿皮因破損血污而貶值亦在所不計. 如此,不數年鹿口劇減, 原住民也就無以維生, 最終導致大型衝突.

荷人在事件中由頭至尾充當主導角色,兼且大耍兩面手法. 起先漢人是不准獵鹿的,獵鹿是原住民的權利. 隨著種植園計劃成功, 殖民地政府把承包制推廣至其他生產項目, 並且發展出稱為「贌pachten」的競價拍賣招商方式.***** 將一年期的獵鹿執照 “出贌”乃是當時的一大創新. 此招竭澤而漁,當然嚴重破壞生態, 但對獲利至上的殖民地官員和漢人來說,此計大妙也.
大型衝突發生後荷人作出了政策調整, 對獵鹿執照附加各種限制,務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 最後更取消了這項出贌.

VOC殖民地的赤裸裸目標是牟利, 此點不同於西班牙人的 ‘揚國威以宣聖教’, 因此決策上更具理性, 執行上也更具彈性.**** 荷蘭人的宏觀治理策略其實是相當成功的, 作者稱之為
〈共構殖民co-colonization〉.
「共構殖民」意指荷人憑藉強制性武力而握有大局主導權, 與漢人在經濟和一般事務上進行合作, 共同對原住民的經濟資源和傳統經濟型態進行剝奪, 以牟取利益.*****

共構殖民之所以成立和有其需要, 出於以下事理:
首先, 原住民如果能夠轉換生產方式, 則荷人毋需招引漢人到來拓墾. 問題是原住民基於文化傳統,男性不事農耕, 而女性體力又不勝稻作, 勞動力只能外求.*** 恰逢明季天下大亂,低廉的大陸勞工無限量供應. 再者,稻作是漢人拿手好戲,毋須培訓. 所以,勞動力求諸漢人符合成本效益.

其次, 基於 巴達維亞經驗,荷人熟悉如何與漢人頭人打交道, 且對他們的營運能力極具信心. 漢人頭人也沒有令荷人失望, 他們依賴此一制度剝削同胞以自肥,*** 每當發生勞工叛亂的時候, 甚至會及早向荷人通風報訊.

其三, 原住民這邊,獵頭文化令村社之間世代積怨, 荷人憑藉火槍威力鎮懾各部, 達致 “和平Pax”, 各社對此並無異議. 事實上, 原住民與漢人的經濟面利益衝突遠較其與荷人的政治面利益衝突嚴重.*** 荷人告訴原住民:漢人無良而狡詐, 全靠我們荷人處事公允…..
(另一方面, 漢人苦於原住民侵擾生產,盜竊作物, 於是荷人告訴漢人:原住民野蠻而狡詐, 全靠我們荷人依法治理…..)

重要的是:在於當時,如無荷蘭人強制武力的保護和管轄, 缺乏國家政權支持的漢人無法在台灣立足; 另者, 如無漢人頭子的人脈和組織力, 甚至資本投資(舉例煉糖廠.), 荷人也無法建立龐大的生產事業.***** 相互勾結才是共構殖民的意義所在.

荷人對漢人的治理策略是
〈甲必沙Cabessa制度〉.
「甲必沙」意為“頭人” “頭家”, 是漢人自治社區的首領人物, 其經濟功能則是承包商.***

此制度源自南洋,實質是明朝 “里甲制”之延伸. 中國官僚系統極度精簡,基層農村向來自行管治, 華人因而具有按宗族組織自治的悠久傳統. 尤其是飄洋過海的華人,如不結成一團則無法存活; 如無牽頭人回鄉招攬,墊支旅費,安排船運, 也根本到不了南洋. 牽頭人之所以這樣做, 只因他們就是僱主,承包了需要勞工的生產事業, 例如種植園.

「頭人」自然成為華人社區的管理人,堂口的大佬, 負責對外交涉,對內仲裁,施行周濟. 頭人由公推而出, 通常多是有財有勢的家族, 即是地方利權的佔有者.***
1645年VOC臺灣文獻上首次官式使用「甲必沙」一詞, 該年設立的司法性質 “市參議會” 容許兩名甲必沙加入.*** 未幾, 甲必沙便慣例承包殖民地的稅務徵收.

殖民地和甲必沙的業務合作,性質上是一種商業契約, 白紙黑字,受法律約束,權利義務一清二楚. 當然甲必沙為了獲得契約而向官員行賄事屬尋常, 始終是中式做法嘛….. 殖民地一般不插手甲必沙的推舉,但有權解除其資格.

荷蘭人之所以採行甲必沙制度, 主要是因為漢人社區極度封閉,完全無法滲透.*** 漢人凝聚力極強, 而且文化自豪感極重,就算屈居人下也看不起白人, 不似原住民那麽易於分化.

荷人對原住民的治理策略則是
〈長老制度〉.
甲必沙制度看似外來而實是原生; 與之相反,長老制看似傳統而實是舶來.*** 這裡要注意兩個制度雖然均有其慣例上的基礎, 但官式上都是荷人精心制訂的產物.

荷人對待原漢兩族群的心態是截然不同的, 荷人當漢人是貿易伙伴, 外來勞工,其關係屬契約性質, 那是純然理性的業務運作, 對等交換,不講感情,約滿解除. 但荷人卻當原住民是治下子民, 其關係屬封建性質,是領主與封臣的人身依附. 非常有趣的是,反映在建立關係的過程上面, 荷人與漢人簽訂白紙黑字的文件契約; 但卻與原住民舉行繁文褥節的封建儀式.*****

首先, 無論是透過外交抑或軍事行動, 作為封建主的VOC堅持逐個村社分別建立 “宗主與從屬”關係, 規定舉行公開的受降儀式.**** 村社代表在儀式上向VOC官員獻上該村子的 “一株帶有原生土壤的樹苗”…..十分之象徵主義.
後來, 殖民地政府建立慣例, 每年舉行聯盟村社大會, 每條村社必須於會前推選一名「長老」參加. 大會儀式莊嚴並且繁瑣, 由殖民地長官賜予長老「藤杖」, 官服和奧蘭治親王三色旗幟等權力象徵物. 長老代表村社作為封臣, 任期一年,可以無限期連任, 惟每年必須在大會上重新進行身份核訂.

在官方的語境之中,這是一種家長制, VOC是各部族長老們的大家長, 而長老則是部落民的家長. 部民如冒犯長老的威權, 就如長老冒犯VOC一樣,必遭嚴懲. 對於頑劣的部族, 其長老會在大會上遭到公開羞辱; 個別刁民亦會公開體罰. 對於合作從命的部族, 其長老會被公開讚揚和嘉獎….. 頗具中式天朝之風尚.
作者稱此為「象徵主義統治機制」.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How Taiwan Became Chinese?》(2007) 歐陽泰Tonio And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