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說1502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

演說1502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

講者:掌門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How Taiwan Became Chinese?》(2007) 歐陽泰Tonio Andrade

本書的前身是作者在耶魯的畢業論文「Commerce,Culture,and Conflict:Taiwan under European Rule,1624-62」. 該文獲美國歷史學會古騰堡論文獎, 研究的是台灣荷治時期社會史, 提出「共構殖民」理論描述早期歐洲人在亞洲的活動模式.

 

「福爾摩沙Ilha Formosa葡萄牙語, 意為“美麗島”. 1582年來自澳門的葡萄牙船在西岸觸礁,水手登島停留了四十五天, 後來返回澳門,流傳了這個名字. 「臺灣」則是原住民語“大員”的音轉,意為“臺江內海”, 地在今之臺南市,海灣已然消失.  1623總部設在巴達維亞的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OC」所屬艦隊進攻澳門不遂, 轉於澎湖築堡,又為大明水師所逐,輾轉來到大員落脚. 尋且宣佈“佔領”,建立殖民地, 所築城堡名為「熱蘭遮城Zeelandia」.

 

〈獵頭文化〉

臺灣西南部是一塊沖積平原,土地肥沃, 其時遍地野生動物,尤多鹿. 當地居住著以燒墾-狩獵方式維生,行「獵頭風俗」的西拉雅族原住民.

 

人類學家John Stepherd將西族人的獵頭行為放置在「性別分工」的文化脈絡中進行解讀. 在原住民的世界觀中,世間萬物若不落入男性的範疇,當必落入女性的範疇. 男人絕不從事耕作,因為耕作是女人的事務;反之亦然. 由女性操持的原始耕作方式並沒有灌溉系統,也沒有耕犂, 並不種植大陸型穀物,如稻米. 原住民文化上抗拒稻米耕作,此點非常重要.****

 

男童從4開始即離開母親懷抱,住進「男性會所」過著集體生活. 男性社會按照年齡層級,即輩份分割, 組合成權力階梯, 以髮式和衣著嚴格區分. 男人們閒日聚集在中央廣場,緊密鍛鍊狩獵和作戰技能; 有事之時,或出獵鹿,或出戰鬥. 而“獵頭”乃是戰爭的最高境界儀式部分.***

男人到了21歲獲准結婚, 但不准與妻子共同生活,只能在晚上伺機相會. 理論上,懷孕是“非男非女,亦男亦女”的危險狀態, 妻子有孕, 由最高女祭司強制墮胎!**** 實踐上,這種消除戰士家庭心態的行逕,是用來維繫集體戰鬥氣慨的極端做法. 男人到42歲正式退休, 這才離開會所過家庭生活,生兒育女.

 

上述是村落的內部社會生活形式; 另一方面,「村落戰爭」則是西拉雅人的外部社會生活形式. 兩種形式互為表裡,緊密關聯,合起來構成「獵頭文化」.

村落戰爭多以突襲和伏擊方式進行,戰況每陷於狂暴,男女老幼,滿門俱滅. 殘酷的外部戰爭壓力催生出嚴苛的內部生活形式,就像古希臘的斯巴達人一樣. 戰爭形式甚至決定了村落布局,外圍多築有短牆或密植竹林; 內籠甬道狹窄,以利扼守; 中央廣場寬闊,方便集結.  村際即是戰國,村落之間合縱連橫,遠交近攻,諸多狡詐.

 

根據VOC遺留下來的檔案資料推算,荷治時期台灣原住民總人口約10萬人,密度每平方公里3人. 比起其他南島語系地區平均密度20人,遠遠未達到生態條件容許的極限. 那時平野多鹿,蛋白質分配充足, 原住民身軀高大,體質健康,迥異於大陸居民. 高體質的成立條件是人口受到極其有力的制約,方法就是獵頭文化.

 

〈荷蘭統治〉

1624年荷蘭人初建殖民地的時候只有士兵320人,後來也從未超出一千幾百人的範圍. 莫說根本不會有人從荷蘭移居此地, 甚至巴達維亞也沒有人願意前來這塊太遙遠和太危險的地方. 來的多是VOC的官員和士兵,與及少數傳教士和商人.

荷蘭人能夠在此立足,先決條件自然是火槍犀利, 更重要的是VOC的高度組織能力和幹練的官員. 而真正決定性的卻是原住民社會「村落戰爭」的大格局, 各村社都想和這個“超強社”結盟, 而不是聯合起來對抗他.***

 

至於漢人,那時約有1,500人在此盤桓, 大多是貿易商販,散居於相熟的村社,主要採購鹿皮和鹿製品. 另外,大員灣有兩條漢人小村子,荷蘭人一口咬定是海盜村. 漢人出乎意料地人少,也沒甚麽組織.

 

殖民地辛苦經營,用了幾年時間才大致降伏了原住民,立定腳跟. 首先考慮的是如何開闢財源,以維生計, 這也是總部的“自給自足”指定方針. 事實上起初幾年殖民地不但無利可圖,一切還要仰賴總部供給,包括糧食.

把台灣社會和歷史翻天覆地般轉換了的是荷蘭人實行的「漢人移墾區」計劃.

VOC官員發現西南平原土地肥沃,極之適宜種植甘蔗和稻米等高價值作物. 他們首先考慮的是由印尼招募移民前來開墾,但沒人願意到這蠻荒之地定居. 接著想到的是引進作物由原住民耕作, 但基於上述文化原因,意料之外地無法實行.

 

最後,相熟的漢人海盜獻計:從福建招募漢人勞工前來開闢種植園. 時維明末, 天下大亂,民不聊生, 勞工要幾多有幾多. 1632年首個大規模漢人勞工甘蔗園投產(僱用300人.),兩年後稻米園也成功營運. 天下大亂自然糧價飛升,種植園暴利驚人, 漢人承包商和殖民地政府均盤滿缽滿. 從VOC遺留下來的檔案得知,從種植園抽取的種種稅收成為往後殖民地政府的最大宗收入.***

 

起初荷人武力鎮壓和幹練治術雙管齊下,三方勉可平衡. 隨著漢人社區急劇膨脹,平衡漸失. 張力首先體現在經濟活動造成的利益衝突上面, 後來惡化成為政治和暴力對抗.*** 最典型的事例是由獵鹿造成的大規模「原漢衝突」.

〈鹿死誰手〉

其時西南平原遍地梅花鹿,大群者數以千計. 獵鹿是原住民的主要生計,日本武士對鹿皮需求甚殷 (註:交易量高達年一萬張.), 以整張無破損無血漬者為上貨; 中國人要的鹿茸鹿鞭則是貴價藥材. 原住民以傳統手法獵鹿,用弓箭和套索,不殺母鹿和幼鹿,非常環保.

漢人則不然.漢人引進陷阱捕獵法”,以陷坑困住百計鹿隻, 只好不分母幼,亂棒打殺. 為求大規模作業,就算鹿皮因破損血污而貶值亦在所不計. 如此,不數年鹿口劇減,原住民也就無以維生,最終導致大型衝突.

 

荷人在事件中由頭至尾充當著主導角色,兼且大耍兩面手法. 起先漢人是不准獵鹿的,獵鹿是原住民的權利. 隨著種植園計劃成功,殖民地政府把承包制推廣至其他生產項目,並且發展出稱為「贌pachten」的競價拍賣招商方式.***** 將一年期的獵鹿執照“出贌”乃是當時的一大創新. 此招竭澤而漁,當然嚴重破壞生態,但對獲利至上的殖民地官員和漢人來說,此計大妙也.

大型衝突發生後荷人作出了政策調整, 對獵鹿執照施加各種限制,務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 最後更取消了這項出贌.

 

VOC殖民地的赤裸裸目標是牟利,此點不同於西班牙人的‘揚國威以宣聖教’, 因此決策上更具理性, 執行上也更具彈性.**** 荷蘭人的宏觀治理策略其實是相當成功的, 作者稱之為〈共構殖民co-colonization〉.

「共構殖民」意指荷人憑藉強制性武力而握有大局主導權, 與漢人在經濟和一般事務上進行合作, 共同對原住民的經濟資源和傳統經濟型態進行剝奪,以牟取利益.*****

 

共構殖民之所以成立和有其需要,出於以下事理:

首先,原住民基於文化傳統,男性不事農耕, 而女性體力又不勝稻作, 勞動力只能外求. 恰逢明季,低廉的大陸勞工無限量供應. 稻作是漢人拿手好戲,毋須培訓. 所以,勞動力求諸漢人符合成本效益.

其次,基於巴達維亞經驗,荷人熟悉如何與漢人頭人打交道, 且對他們的營運能力極具信心. 漢人頭人則依賴此一制度剝削同胞以自肥.***

再者,對原住民這邊來說, 獵頭文化令村社之間世代積怨, 荷人憑藉火槍威力鎮懾各部,達致“和平Pax”,各社對此並無異議. 事實上,原住民與漢人的經濟面利益衝突遠較其與荷人的政治面利益衝突嚴重.*** 長期下來,原住民依賴荷人而仇視漢人, 偶逢“荷漢突衝”, 必助荷方,盡殺漢人.

 

重要的是:在於當時,如無荷蘭人強制武力的保護和管轄, 缺乏國家政權支持的漢人無法在台灣立足; 另者, 如無漢人頭子的人脈和組織力, 甚至資本投資(舉例煉糖廠.), 荷人也無法建立龐大的生產事業.***** 相互勾結才是共構殖民的意義所在.

 

荷人對漢人的治理策略是〈甲必沙Cabessa制度〉.

「甲必沙」意為“頭人”“頭家”,是漢人自治社區的首領人物, 其經濟功能則是包商.*** 殖民地一般不插手甲必沙的推舉,但有權解除其資格.

荷蘭人之所以採行甲必沙制度,主要是因為漢人社區極度封閉,完全無法滲透.*** 漢人凝聚力極強,而且文化自豪感極重,不似原住民那麽易於分化.

 

此制度源自南洋,實質是明朝“里甲制”之延伸. 華人具有按宗族組織自治的悠久傳統, 尤其是飄洋過海的華人,如不結成一團則無法存活; 如無牽頭人回鄉招攬,墊支旅費,安排船運,也根本到不了南洋.牽 頭人之所以這樣做,當然因為他們就是僱主,承包了需要勞工的生產事業,例如種植園.

「頭人」自然成為華人社區的管理人,堂口的大佬, 負責對外交涉,對內仲裁,施行周濟. 頭人由公推而出,通常多是有財有勢的家族, 即是地方利權的佔有者.***

1645年VOC臺灣文獻上首次官式使用「甲必沙」一詞, 該年設立的司法性質“市參議會”容許兩名甲必沙加入.*** 未幾,甲必沙便慣例承包殖民地的稅務徵收.

 

荷人對原住民的治理策略則是〈長老制度〉.

甲必沙制度看似外來而實是原生;與之相反,長老制看似傳統而實是舶來.***這裡要注意兩個制度雖然均有其慣例上的基礎, 但官式上都是荷人精心制訂出來的.

荷人對待原漢兩族群的心態是截然不同的, 荷人當漢人是貿易伙伴,其關係屬契約性質,那是純然理性的業務運作,對等交換,不講感情,約滿解除.

但荷人卻當原住民是治下子民,其關係屬封建性質,是領主與封臣的人身依附關係. 非常有趣的是,反映在建立關係的過程上面, 荷人與漢人簽訂白紙黑字的文件契約; 但卻與原住民舉行繁文褥節的封建儀式.*****

 

無論是透過外交抑或軍事行動,作為封建主的VOC堅持逐個村社分別建立“宗主與從屬”的關係,規定舉行公開的受降儀式.**** 村社代表在儀式上向VOC官員獻上該村子的“一株帶有原生土壤的樹苗”…..

後來, 殖民地政府建立慣例,每年舉行聯盟村社大會, 每條村社必須於會前推選一名「長老」參加. 大會儀式莊嚴並且繁瑣,由殖民地長官賜予長老「藤杖」,官服和奧蘭治親王三色旗幟等權力象徵物. 長老代表村社作為封臣, 任期一年, 惟每年必須在大會上重新訂定身份.

 

在官方的語境中,這是一種家長制,  VOC是各部族長老們的大家長,而長老則是部落民的家長. 部民如冒犯長老的威權,就如長老冒犯VOC一樣,必遭嚴懲. 對於頑劣的部族,其長老會在大會上遭到公開羞辱;個別刁民亦會公開體罰. 對於合作從命的部族,其長老會被公開讚揚和嘉獎….. 作者稱此為「象徵主義統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