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50211刑事法(十二) 犯罪行為6

法律150211

刑事法(十二) 犯罪行為6

蕭律師執筆

 

法庭須考慮一系列謀殺或誤殺案件,這些案件牽涉到受害人的醫療團隊的專業失誤,致令受害人死去。 現今法庭非常不願意(基於政策原則)接納醫療失誤可令成因鍊中斷的理由,假如醫療是始於另一人的非法行動。

 

以下二案結果互相衝突:

Jordan (1956): 被告用刀捅A,A於接受醫療八天後死去。後來在上訴時發現醫療嚴重失誤:醫生不必要地給A一些A有敏感的抗生素。這個失誤可能是致死原因。陪審團被引導:如果他們覺得有充份醫療證據支持,可判被告無罪。結果被告脫誤殺罪,由於「醫療是眼見的失誤」。

 

Smith (1959): 被告是一名士兵,用刀捅另一名士兵。受傷士兵被送去軍醫處治療,軍醫作了一番急救。事實上軍醫的治療對病人毫無好處,更且害之。受傷士兵死於刀捅傷口。被告謀殺罪成,上訴。上訴庭撤銷上訴,認為此案與Jordan案有別,裁決被告的刀捅是實質致命的原因。要成因鍊中斷只能有一個原因,就是原本傷口只是引起另一個更嚴重致死原因,即是說原本傷口只是歷史的一部份。上訴庭最後確定Jordan案的理解再無關係,除非是「極端中極端」的情況。這無異於推翻Jordan案的裁決。

 

Cheshire (1991): 被告鎗擊B。B被送去醫院,受到呼吸道感染,致令呼吸道梗塞。他後來在接受救治手術時死亡,有可能是醫生的疏忽所引致。被告謀殺罪成,上訴。上訴庭撤銷上訴,裁決認為即使醫療失當,也不會令原因鍊中斷,除非此種失當獨立於被告的行動而又對死亡有重大影響,使得被告的行動變得不重要。

 

如果醫生認為受害人復元無望而終止治療,這也不會使成因練中斷,即使這種中斷是最後死因。

 

Stell & Malcherek (1981):

S被指控襲擊二十歲女子,以五十磅重的石頭擊打她的頭部,致令頭骨破裂、嚴重腦部傷害及其它傷害。S放置失去知覺的她在路旁的田間。當受害人被發現後送到醫院,被安裝上人工呼吸器。 兩天後,經過一連串的試驗,她的醫生下結論,認為她的腦已停止運作(即腦死亡),人工呼吸器供應給一個無生命的軀體毫無意義,遂將人工呼吸器關掉,所有維持身體功能停止。S被控謀殺。

 

在審訊時,死因受到挑戰:死因是由於醫療團隊的失誤,關掉供電給人工呼吸器的電池。主審法官收回讓陪審團裁決的死因,裁定S謀殺罪成。

 

在另一案中,M聲稱與已分居的妻子口角,之後用厨房刀連插她九刀,一刀傷及腹部,引致內出血。她被送到醫院搶救,應可被救活的,但由於大量的血凝塊(醫學上叫肺栓塞pulmonary embolism),醫療隊令她蘇醒後立即作急救處理,但數小時後情況變壞。她的心臟曾一度停止。醫生動手術,將一條十二寸長的血塊移除,之後她的心跳自動恢復。她被裝上人工呼吸器,但後來測試顯示她的腦受到幾處傷害,起因在心臟停止跳動時腦缺氧約三十分鐘。 數天後,人工呼吸器移除,在一時間,她能自動呼吸。 但不旋踵,她的情況又變壞,被裝回人工呼吸器。進一步的測試顯示她的腦部受到不可復原的傷害。由是人工呼吸器被關掉,隨後病人被確定死亡。 同S案一樣,主審法官收回讓陪審團裁決死因,結果裁定M謀殺罪成。

 

S及M分別上訴,主要是死因應交由陪審團裁決。兩案合併由上訴庭裁決。

兩案有多處相同點:兩案的被告都嚴重傷害受害人,使其腦部的損害不能復原;兩個受害人都被裝上人工呼吸器;兩案中的醫生都診斷受害人腦死亡,雖然他們並沒有執行所有相關的測試;受害人不久證實死亡;兩被告同時由於主審法官收回讓陪審團裁決死因(因無證據證實兩受害人的死因是由被告行動引致)而被判謀殺罪成。

 

上訴庭考慮的基礎是兩受害人的死亡是在關掉人工呼吸器之後,究竟原審法官撤回交給陪審團去裁決死因是否適當?因為有證據可讓陪審團進行裁決:兩受害人死因是被關掉人工呼吸器。

上訴庭撤銷兩案上訴,認為此證據無關宏旨。即使關掉人工呼吸器是死亡原因,但這不會改變一個事實,就是被告的行動是一個主要和實質致死的因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