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50707刑事法(二十二) 無罪辯護6 神智不清

法律150707
刑事法(二十二) 無罪辯護6 神智不清
蕭律師執筆

〈神智不清Intoxication〉
許多犯罪者飲下烈酒或服用藥物(或二者兼用),你認為因飲大了而不知犯罪的程度是否不應深責?或是應該更受譴責?因為法律經已申明,不能以酒醉做擋箭牌以求脫罪。

英國法律訂下罪行有「特定意圖」和「基本意圖」(前已闡述)的分別,有關酒後犯法的案件當中卻存在著一種兩難的困境。 「特定意圖」罪行一般而言指需要有犯罪意圖;酒醉可以顯示被告並無有關意圖。 但另一方面,在那些「基本意圖」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圖只是粗心大意或更輕微),酒醉確實又提供了永不能否定的犯罪意圖。

DPP v Majewski (1977) : D整天服食多種藥物,又飲了大量烈酒,旁晚在酒吧捲入一宗打鬥。 他襲擊酒吧店主和一名警員,遭到逮捕,被控襲擊他人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及襲擊執行職務警員。 他的辯護是大醉後完全忘記當晚發生的事情。原審庭判D二罪俱成。上訴庭和上議院都支持原審庭的定罪,並認為自願引致「神智不清」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上議院中七位大法官都各自發表演說,整體而言,有一點很清楚:酒醉在那些基於特定意圖的罪行(如謀殺)可以否定犯罪意圖。如果我大醉,覺得你是圓靶,把飛鏢擲向你而令你死去,我不會犯謀殺罪,因我本無意殺人(無特定意圖)。但我會誤殺有罪,因有基本意圖。****

但有些人的錯誤和酒醉有關,但和他們實際所犯的罪無關,那麼將他們定罪是否適當?醉後的粗心大意或疏忽是否應和其他大部份有基本意圖的罪行接受相同的譴責?舉例說,在判你襲擊他人引致身體受損害的罪行前,必須證明你可預見別人有受損害的危險(將來講述有關罪行時再詳論),但是你在酒醉時確實無法預見實際事情發生的後果。

Heard (2008):警員被召喚到D的家中,D很醉和很情緒化,曾用刀割自己。警員將他送到醫院。他大怒,以拳擊向一名警員V的肚。D隨後脫下褲子,掏出陽具放在手中,將它在V的大腿上磨擦。D被拘捕。在落口供時,他說雖然他不復記起發生何事,但承認當他病或酒醉時,他有做出儍事的傾向。他被控性襲擊,違反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例第三條。在審判時,法官引導陪審團,控方須證明D有意觸摸V。D辯說大意接觸不足夠,陪審團應被引導去考慮D的自願引致神智不清是否表示他無意接觸V。D被判有罪。他上訴。

上訴庭駁回上訴:並非每件罪行都能簡單劃分為「特定意圖」或「基本意圖」,那會隱藏不同心理狀態須有不同因素的事實。這件罪行就是一個例子。就所得證據而言,D簡單地以陽具意圖觸摸V。他的醉,可意味他不能自我抑制或會做一些他在清醒時一般都不會做的事,或他事後完全忘記。但所有這些情況都不能摧毀他有意接觸V這事實的性質。一個醉的意圖仍是一個意圖,在犯案時及落口供時都清楚顯示觸摸是刻意的。原審法官在意圖方面已正確引導陪審團。自Majewski一案後,被告在性侵襲案件中再不能用他自願引致的神智不清去解說他並無意圖。 歷史上,英國法律視自致神智不清為加重而非減輕罪責的理由。國會似乎無意改變現行法律,容許它一向不認可的自致神智不清作為辯護理由。

Majewski案原則雖可行,卻也製造出一些矛盾。神智不清的人在謀殺和意圖傷人案中可以此作辯護而獲判較輕的罪行(如改判誤殺或非法傷害)的刑罸,但並非全部特定意圖罪行在其下都轉判較輕的罪行。
舉例說,一個醉漢被控盜竊。如果他能證明由於酒醉而拿取別人物品,卻無意永久剝奪別人的擁有權,他會脫盜竊罪,但卻沒有「大意盜竊」這條罪可作檢控。所以酒醉在強姦案不是辯護理由,但在意圖強姦案可作為一種辯護(證明行事時並無犯罪意圖)。

不用說,如果被告以自致酒醉方法給予自己勇氣去犯案,酒醉也不成為辯護理由。舉例話,被告想非禮女同事但又沒有勇氣,遂飲大量的烈酒,借酒醉壯膽以行事(即所謂「荷蘭人勇氣Dutch courage」,據說典出歐洲三十年戰爭,見註)。
大法官Denning在A-G for Northern Ireland v Gallagher (1963)說:
“如果一個人在清醒和冷靜時構成殺人意圖並為此作準備,之後自醉以給予自己「荷蘭人勇氣」,帶醉去執行殺人,他不能依賴自醉作為謀殺控罪的辯護。”

不過這類案件實際上並不多,因為太醉是很難成功執行預定計劃的。

烈酒和藥物在神智不清的原則下是相同的。如果你刻意服用藥物去做犯罪事,你仍會被判罪。但如果藥物對你的後果不可測,這或可作為辯護。

Hardie (1984):D被要求搬離前女友的居所,為了減低痛苦,他拿了前女友所用的鎮靜劑valium服食。之後他去服裝間放火而被判縱火罪成。上訴庭撤銷他的判罪。大法官Parker在判詞中說:
“如果陪審員的結論是由於valium的後果,上訴人在當時無法理解他的行為對物業和人產生的危險,他們應考慮被告服食valium是否一種粗心大意。”

Hardie案的好處起碼確定了Majewski案的若干缺陷,但同時強迫法庭在沒有醫學證供支援就去決定某一藥物是‘危險’或‘非危險’ 的。

附註:所謂「荷蘭人勇氣Dutch courage」意指用酒精去提升自己的勇氣。最流行的一種說法,在歐洲「三十年戰爭」中,英國士兵相信在寒冷天氣中飲用荷蘭氈酒可以温體,在戰鬥前飲用則有鎮定作用,並可增加勇敢度, 後來逐漸將此種所謂 “勇氣”叫作「荷蘭人勇氣」。 現在或可稱之為「用酒精壯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