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226刑事法(三十九) 非自願誤殺 1

法律160226

刑事法(三十九) 非自願誤殺 1

蕭律師執筆

 

「非自願誤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是一種非法誤殺,無法證明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

有兩種 非自願誤殺:(1)非法行為誤殺,和(2)嚴重疏忽誤殺。

 

〈非法行為誤殺〉

非法行為誤殺又稱為「推定誤殺constructive manslaughter」。 要推定誤殺罪名成立,D必須犯了一項非法行為,此非法行為必須是危險的,此非法行為引致死亡,D有意圖做此非法行為。****

 

〈非法行為〉

要構成推定誤殺,其行為必須是一種罪行。

並非所有罪行都算得上與推定誤殺有關。 例如 “不小心駕駛”或 “魯莽駕駛”是一種罪行,但不能作為推定誤殺的非法行為。

 

Andrews v DPP(1937): D的雇主差遣D駕駛一部接送傷殘人士的車子。D在超越前車(港人稱「扒頭」)時,在對線輾死一個行人,D被判誤殺。

上議院裁決: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和不小心駕駛引致死亡是 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那不是誤殺中的非法行為。要構成誤殺罪行,控方須證明D有嚴重疏忽(或不小心)。上議院大法官Atkin如是說:“誤殺的法律與做一個非法行為,或 不小心做一個法例上定為刑事的合法行為(筆者按:駕車是一個合法行為。),有很大的分別。要定被告誤殺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十分高度的疏忽。”

 

襲擊與毆打是非法行為。如果控方欲據此控告D誤殺,控方必須證明襲擊與毆打的所有要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

在Arobieke(1988)案中,被告和死者互相仇恨。有證據顯示死者知道,如果被告找著他會施加暴力。一天,被告去到一個火車站要找死者。死者見到被告,慌忙逃避,當橫過通了電的鐵路時被電死。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曾對死者加以恐嚇,也沒有任何被告的舉止使死者覺得有危險。上訴庭裁決:被告站在台上望著火車不是非法行為;即使死者真的相信有危險也不能判被告誤殺;並無足夠證據給判審團去裁決被告對死者有襲擊行為。

 

更重要的是,在Lamb(1867)案,英國上訴庭裁決,如果控方欲依賴襲擊與毆打作為一種非法行為,就必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

在此案中。L和他的朋友玩弄一支左輪手槍。L知道槍膛內裝有兩粒子彈,而沒有一粒是對著槍管的。但他有所不知,在板機後槍膛是會自動轉的。 L用槍指着朋支,板機,將朋友殺死。L訴說死亡是意外,他並無恐嚇或傷害他的朋友。如果接受這種說法,那就否定了襲擊或毆打意圖。他被控誤殺。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指出被告“板機”是非法行為,即使他無意傷害。L被判誤殺。上訴庭推翻誤殺裁決,認為L並無襲擊意圖,所以沒有非法襲擊。被告可能因極端疏忽而罪成,但原審法官卻錯誤引導,沒有解釋怎樣才算非法行為。

 

Lam案的裁決原則被後來的Gary v Barr(1971)民事案所追隨。大法官Denning作如此觀察:「在每種誤殺案中,必須有一個犯罪思想。……. 在誤殺中相關的非法行為,被告必須做了一個危險動作,有意圖去恐嚇或傷害某人,或知道很可能會令某人恐懼或傷害,而他繼續去做,不計後果。」

 

Scarlett(1993):被告是一名酒館老闆,他用力將一名醉的酒客逐出酒館外。酒客跌倒,頭撞到硬物而死。被告誤殺罪成,上訴時獲撒銷判罪。

英國上訴庭裁定:(1)並無充分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過分武力,所以沒有非法行為;(2)聲稱的襲擊或毆打的犯罪意圖必須被證明:“陪審團應被引導: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的行動有構成襲擊的心理因素,即是說,他有意地或不小心地對另一人施用武力,否則被告被控的襲擊或毆打罪不能成立。”

 

這亦即意指,如果聲稱的襲擊或毆打是得到另一人的合法同意,或武力是合理地使用以作自衛、防止罪行或合法體罰,也不算是「非法行為」。

 

不須證明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的。至於被告的行為是否“非法”,應由陪審團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