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531刑事法(四十七) 襲擊1

法律160531

刑事法(四十七) 襲擊1

蕭律師執筆

 

〈非致命暴力罪行 Non-Fatal Violence Offences〉

此章所講的罪行包括一些非致命、非與性有關的罪行,這些罪行見於香港法例第212章《侵犯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這條例是本於英國1961年同名的《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涵蓋: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襲擊、抗拒或蓄意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assaulting, resisting or willfully obstruc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execution of duty;

惡意傷害或施加嚴重身體傷害malicious wounding or 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蓄意傷害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wounding or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上列的罪行像一把梯階,罪行程度由輕微漸次提升至嚴重,懲罰也次逮加重。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侵犯人身罪條例》第39章規定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定罪,可處監禁三年。這規定和英國同名法例第47條完全相同。

 

這裡所說的襲擊,實際包含兩種不同的普通法罪行:「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

根據普通法,「襲擊」是被告蓄意或粗心大意,引致另一人意識到即時及非法個人暴力加諸其身;「毆打」是被告蓄意或粗心大意使另一人遭受到非法暴力。

以上釋義首先在英國Collin v Wilcock案(1984)及後來的Brown(1994)所作出的分別。 毆打一般都以襲擊作先行──受害人一般在被施加個人暴力前先意識到暴力將加於其身,但不一定如此,如受害人是盲的,而被告從後面擊打。

 

「襲擊」及「普通襲擊」一詞一般在法例條文上和法官適用上都意指「襲擊」和「毆打」二者。

至直近來,「襲擊」和「毆打」都被視作普通法罪行。但在英國則不然,此兩罪行已被1961《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法典化,所以若用普通法起訴是有問題的:DPP v Little(1992)。英國一般根據Criminal Justice Act第39條起訴。香港是否也如此,迄今尚未曾在法庭作出測試。***

 

襲擊行為

襲擊的要素是置受害人於驚恐中。襲擊行為可以是行動,或言語,或二者同用。

現今的法律是語言已可構成襲擊。英國上議院在R v Ireland, R v Burstow(1998,二案合併審訊)裁決,打電話而不出聲也可構成襲擊。J 沉默致電者意圖以沉默引起恐懼,受害人由於致電者意圖不明受而受到襲擊。*** 恐懼支配了受害人的情緒,恐怕沉默致電者臨門;她可以恐懼即時暴力的可能。

 

Constanza(1997):被告悄悄跟踪受害人足足兩年。他(被告)尾隨她(受害人)由工作處至家、打了無數多的沉默電話,寄給她超過800封信,在她家的大門上寫上粗言穢語。他寄了兩封信給她,她解說認為是恐嚇;她相信他會在任何時間對她不利,經醫生疹斷她患有醫學抑鬱症。被告被裁定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實質傷害罪成,上訴。他辯稱沒有襲擊,因受害人沒有即時暴力的恐懼,除非受害人能看見所聲稱的攻擊者,語言不能襲擊。上訴被撒銷。上訴庭認為辯護論點是錯的。此案的裁決先於上議院對Ireland, Burrows的裁決,但與上議院後來的裁決完全吻合。似乎已很清楚,打電話如果能令到受害人意識到很快的將來會有暴力,是可以構成襲擊的。

 

如果行為或言語、或二者共同而沒有令受害人意識到即時的暴力會加諸其身,不算是襲擊。*** 一個恐嚇的姿勢,但受害人沒有注意到,也不成為襲擊。

另一方面,受害人不須肯定暴力必將即時施於其身;受害人意識到暴力可以隨時加諸其身已很足夠。

 

“我要打斷你對腳”,現行法律已可構成襲擊。傳統上,說話並不足夠,但說話輔以身體姿態或活動可構成襲擊,如被告捲起衣袖,向受害人索債:Read v Coker(1853)。

 

Arobieke(1987): 被告尾隨受害人,望着一列火車,以為受害人已上車。事實上受害人不是在車上。當受害人見到被告時已惶恐不安,欲橫過鐵路軌時觸電死亡。法庭裁定被告誤殺罪不成立,因為他的行為不構成襲擊,受害人沒有意識到即時暴力的危險。

 

意識到個人暴力

「個人暴力」包括最輕微的力量,如輕觸受害人,受害人不必受到任何傷害。但不是所有觸碰都是襲擊。受害人必須「意識到」非法暴力將會施加其身。一些日常發生的觸碰,如在巴士上觸碰隣近乘客,不能算是「非法」。

 

受害人必須「意識到」,但不必一定需有恐懼;意識,必須是真實的。如果受害人知道、或相信被告的行為對受害人並無實際的恐懼,如受害人知道指向他的槍是沒有子彈的,也不算是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