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715刑事法(五十) 毆打 2

法律160715
刑事法(五十) 毆打 2
蕭律師執筆

B 同意
受害人有時暗示或明示同意接受暴力和傷害。 有些情況,施加暴力或傷害者以這種“同意”可作為逃避襲擊或毆打的刑責。***

但是,這種同意,對被告作為逃脫刑責的理由仍有幾方面的限制:就是(1)無效,(2)不當影響和欺騙;及(3)公眾利益。****

(1) 在以下情況,同意無效:
A“同意”者缺乏 智能mental capacity去明白或知悉他所同意的性質;
B受害人太年輕,不能理解他所同意的性質。
在Burrell v Harmer(1967),一個紋身師替兩名分別為12歲和13歲的兒童紋臂,兒童手臂感到痛苦、紅腫和發炎,同意的辯護無效,被告被裁定 “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成。

(2)不當影響和欺騙— 由恐嚇或在受害人恐懼中獲取的同意,不能以此去逃避刑責。

要使由欺騙獲取的同意無效,必須是和被告行為的性質nature或被告的身份identity有關;如欺騙只是和被告行為的環境circumstances有關,同意仍是有效的。
在Clarence (1888),被告自知有傳染性病,仍和妻子性交。 妻子不知道他染病,由是感染了。被告被裁定襲擊引致嚴重身體傷害罪,違反1861年英國《侵犯人身罪》法例。 控方的論據是被告的隱瞞構成欺騙,由是使妻子的同意性交無效,因此被告對妻子的身體接觸成為“襲擊”或“毆打”。 法庭裁決:即使被告的行為是一種欺騙,但不能使他的妻子同意和他性交變成無效,因為妻子明白性交的性質。

同樣,在Bolduc v Bird (1967)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一個醫生,在有另一名男性在場時替女病人作婦科檢查,沒有“猥褻襲擊indecent assault”(即俗稱“非禮”)她,雖然在較早前在獲取她的“同意”時,他騙說該男性是一個實習醫生(其實不是)。女病人的同意仍然有效,因為這欺騙只和「環境」有關。

後來在Richardson (1999),英國上訴庭裁定一個被吊銷牌照的牙醫襲擊他的女病人引致她實際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 法庭的觀點是:女病人同意牙齒工作料理不會因為被告當時執業上的地位而失效,結論是被告的欺騙只是和他的資格有關,不是他的「身份」或「性質」。

如果被告獲得的同意是以欺騙手法誤導受害人相信被告的身份,同意無效。
舉例:V在黑暗中讓D擁抱,因為D愚弄V,使V以為D是V的男朋友,V對D身份的錯誤認同使V讓D觸碰身體的同意無效。

在Tabassum (2000) 中,英國上訴庭在此案件中採取較自由的處理辨法:除對身份錯誤外,對一個行為在性質或質素方便的錯誤亦使一個明顯的同意無效。在此案中,被告要求三個女性參與一個被告聲稱是乳癌的調查以製作一個電腦輭件賣給醫生,要其中兩個女性讓他裸觸她們的乳房,及第三位讓他放置聽疹器在她的胸圍下。三位女性都同意,錯誤相信被告(他聲稱)已有所需的醫學資格或有關訓練。如果三個女性知道他缺乏這些資格或訓練,是絕對不會讓被告觸摸。被告非禮三名案中女性罪成。被告的上訴亦被駁回,因為受害人沒有給與真同意,因為她們只同意作“醫學用途的觸摸,不是作猥褻的行為”,那是在行為上的“性質”nature同意,不是“質素quality”上的同意。

Tabassum的裁決是可接受的,因為三名女性的錯誤是與行為的「目的」有關,帶出一個原則:“質素”的錯誤可使同意無效。 英國上訴庭似乎沒有留意到它是擴闊了“錯誤使同意無效”的範圍。
在較後的Dica (2004) 案,染有愛滋病毒的被告和兩名女子性交;如果女子知他帶有愛滋病毒是不會同意的。 上訴庭指出,“在法律上沒有足夠理由給予被告「同意」的辯護。”

Tabassum裁決的難處在於,怎樣才算是行為的「質素」?審理此案的上訴庭不願將此案和Clarence等同,理由是在Clarence案中,妻子同意性交,完全知悉丈夫行為的「性質」和「質素」,除了只是「另外不能預期感染的後果」。上訴庭亦將此案和Linekar (1995) 分開。在該案中,妓女被騙,相信和被告性交後有錢收取,遂同意和被告性交,而被告後來強姦罪不成立。Tabassum的上訴庭裁決「另外不能預期不付欵的後果」,沒有「減少」妓女的同意。

Clarence案的裁決遭到一些論者的批評。以「同意」接觸身體的論點當然正確;但它沒有針對「同意」對由性交引來傳染性病嚴重傷害身體危險的問題。如果V在不知對方有傳染性病情況下與對方性交,帶出兩個問題:「V有同意性交嗎?」和「V有否同意會受傳染性病及遭受嚴重身體損害的危險嗎?」那會產生非常重要的不同答案。當某人矇然不知對方有性病而同意和對方性交(身體接觸),並不意味那人同意接受嚴重身體傷害的危險。這一點上訴庭在Dica (2004) 案是承認的。

這問題進一步在Kananzi (2005) 再獲考慮。被告有愛滋病毒,隱瞞病情與三個不同女性性交。三個都由性交感染了病毒。確認對被告襲擊三名受害女性引致嚴重身體傷害的判刑,英國上訴庭表明是追隨Dica的理據,及確認Barnes的看法(性伴侶對感染愛滋病毒危險同意的有效性,必須是基於一個「暸解實情的同意informed consent」。)法庭進一步解釋,D隱瞞病情,無可避免可下結論其性伴侶是受騙。性伴侶不是完全知情。因此無可能給與「了解實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