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805刑事法(五十一) 毆打 3

法律160805
刑事法(五十一) 毆打 3
蕭律師執筆

〈B同意〉之
(3) 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在規範被告以「同意」作辯護時扮演一個重要角式。

首先,一個人永不可能有效地同意死於另一人之手;如果死亡真正發生,下手殺人者不能以「同意」逃避刑責:(Young, 1838)。有意圖殺死另一人,即使獲得該人的同意,表面上也構成謀殺罪。***

其次,雖然受害人可以同意暴力加諸其身,但被告仍不能以「同意」作辯護,除非「同意」落入一個或多個普遍認可活動的例外狀況。 這就是「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

在A-G’s Reference (No.6 of 1980),英國上訴庭認為,一般而言,如果身體實際傷害是意圖或有心引致的,「同意」不能作為免刑責的理由。所謂「身體實際傷害」是指「不是微細和不重要的傷害」。
這種說法之所本,是基於公眾利益:人們不應在缺乏良好的理由下,互相同意傷害對方身體。但法庭同時指出,這個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如下述),受害人的同意在法律上是許可的,而被告的行為會是合法的。這種觀點後來在Brown(1994)被上議院被大多數大法官認可、引用和發揮。

R v Brown (1994) :
一群被告屬於一組施虐和受虐的同性戀者,他們分為一對一對,同意互相對生殖器施用暴力,包括將魚鉤穿過陽具,以忍受痛苦為樂。他們全部被控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和非法創傷,違反當年英國的《侵犯人身條例》。他們全部被定罪,其後向上議院上訴,理由是有關行為是互相同意的。

上議院以三對二大多數駁回上訴。大多數大法官認為:如果實際身體傷害是有意施行,受害人的同意表面上是無關的,它不但不能使被告避過刑責,也不成為辯護理由。 再者,在本案,以公眾利益角度,沒有好的理由接受本案中的「同意」。施虐和受虐的的欲望並不落入一般認可原則的例外,也不會認可為一種新的例外。如果傷害是意圖或有心引致的,「同意」無效。
有好幾個理由為甚麼不應這樣做。首先,參與者只是幸運,沒有受到任何嚴重傷害和細菌傳染;第二,有傳染愛滋病毒的危險;第三,年青人會受此不正常做法所影響。因此,本案的裁決只能以「公眾利益作考慮」。法庭否定在本案的行為只是「性」的性質、「傷害」只是意外的說法。

Brown案後來引起爭議,其中之一是在此案中,眾位大法官將各被告的施虐與受虐歸類為「折磨」和「殘暴」類而非「古怪」或「任性」的性行為方式。這種觀點後來在Wilson (Alan) (1997) 中加以區別。被告在妻子要求下在妻子的屁股上用熱刀刻上被告名字縮寫。當這種「受傷」暴光,被告受控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在審訊時,原審法官以Brown案為先例,否定了被告用「同意」的辯護,認為同意無效,判被告有罪。

上訴庭推翻下院判決,認為「現案的案情與Brown案不能相比」。Russell大法官認為“Brown案中的施虐與受虐是嚴重的一種,牽涉「身體折磨」及其他殘暴行為。在此案,被告沒有攻擊性意圖;相反,被告毫無意圖傷害他的妻子,只是幫助妻子獲取她很想要的個人裝飾品。或者在今時今日,我們「老餅」很難理解為什麽年青人會穿鼻穿舌,目的在於貫串一些裝飾的珠寶。被告在此案的行為,和紋刻tattoo相類似,是一種認可的例外。無論公共政策或公眾利益都不會要求定被告的罪。”

在A-G’s Reference (No.6 of 1980),首席大法官Lord Lane強調,所有 有規範紀律的遊戲和運動、合法體罰或錯誤糾正,合理醫學干擾等,都無損其合法性。***如果被告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使用的武力,他可依靠受害人的明示或暗示的「同意」作辯護。

正當規範的遊戲與體育
所有參與者都明示或暗示同意與某項遊戲和體育有關的正常身體接觸。「同意」給與被告一個辯護理由。如果一個足球員在攔截中無意弄斷或弄傷另一球員的腿或鼻、或一個泰拳手在一次合法比賽中打斷對手一條肋骨,甚至是更壞的情況,假如被告無意破壞規則去傷害,都可以用受害人「同意」作辯護。
但這辯護只適用於有規範的遊戲與體育,並非所有「有體育性質」的活動都在「同意」傘下受保護。舉例說,一種拳頭搏擊,以擊倒對方為勝的「獎金」拳賽,或二人無法擺平分歧,以拳頭解決,都不屬受認可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