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70109法律格言(二)

法律170109
法律格言(二)
蕭律師執筆

3「來尋求衡平法權益者本身必須做到公平 He who comes for equity must do equity.」
這個格言和下一個相類似,這個是向前看,而下一個是和過去有關。

尋求衡平法權益者本身必須願意以公平態度善待對方。舉例說,你要強迫對方履行合約,你必須願意履行你自己由合約規定的未來責任。同樣,如果你要取銷合約,法庭必要確定你的做法公道,比如你要退回訂金。如果你不願意履行職責,法庭不會給予衡平法援助。如果你可由先父遺囑獲得一幢房子,但條件是在母親有生之年讓她同住,你不能拿房子而逐走母親。

另外,「選擇信條 doctrine of election」也基於這格言。某甲立遺囑給孫兒一幢房子,又給女兒五百萬元。但某甲弄錯了,那幢給孫兒的房子在他仍健在時已贈給女兒。現在女兒有一個選擇:她可選擇要錢,但要將房子轉讓給甲的孫兒;她或者選擇要房子,但要放棄五百萬,不能兩者都要。

4「來尋求衡平法權益者雙手必須乾淨 He who comes in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
這個格言是和申訴人過去的行為有關。衡平法不容許一方由他做的錯事中得益。****如果索償人在所牽涉的事件中行為不正,他不會獲得衡平法帮助。

在Overton v Banister(1844)案中,一個未成年孩童,虛假報導年齡向他的受託人獲取金錢。到他成年時,再向受託人索取金錢,聲稱受託人先前付錢是破壞了信託(即不應分派利益與未成年人)。法庭拒絕他的申請。
業主聲稱租客不遵守租約條欵(如不依期繳付租金)而要將他逐出,但如果業主本身也不履行租約下業主的責任(如沒有回應租客要求修理水管,以供應食水或冲廁。),法庭不會給業主援手。

“不乾淨” 必須和引起爭論的事件有關而非別事。即是說,申訴人一般性的行為不當,或是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不當,並不能阻止申訴人申請衡平法援助。
在Fiona Trust & Holding Corporation v Privolov(2008)案中,被告向法庭請求申請人不應獲得任何衡平法援助,因為它在過去執行背景調查中的做法不妥。請求不獲法庭接納。“首先,並不是所有不當行為都能剝奪申請人的申訴權;第二,太瑣碎的不當行為不可能有剝奪效果。第三,法庭要審視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和後果。” 因此,要引用此格言,要考慮不當行為若個別計算會是太瑣碎,但太多瑣碎不當行為積累在一起卻可以變成充份理由。

5「衡平法就是平等Equity is equality. 」
也可以反過來說:平等就是衡平法。

如果財產授與者或饋贈者沒有說明每位得益者的份額,衡平法假設每人可平均得到一份。***
在Jones v Maynard(1951)案。兩夫婦在銀行開了一個聯名户口,並無明言每人所佔份數。法庭引用此格言作裁決:户口錢均分。

如果產業授與者或饋贈者沒有清楚刻劃出份額,這個粗略及現成的假設接近公平。當然,這是各種考慮後都無法解決問題時才應用的最後機制。***
英國上議院在Stack v Dowen(2007)案中也援用此格言。饋贈者將一個物業贈與一對同居男女作為他們的居所,但沒有說明每人所佔份額。法庭的結論是兩人平均得到一半權益。

兩人或多人共同擁有一個物業而沒有清晰列明份額,法庭傾向作「分別業權tenants in common」解釋而不傾向以「聯合業權joint tenancy」解釋。前者是每人一份,每份額各人可自由處理;後者是最後存活者全取。***

6「當衡平法權利相等時,在時間上先得者優先 Where equities are equal, the first in time prevails. 」

時間,在衡平法權利上的假設是重要的。如果訴訟雙方利益均等,先獲得權益者有優先權。
舉例說:有兩個衡平法按揭equitable mortgages競爭誰優先獲得售出物業的欵項。衡平法觀點是:在時間上早形成者優先。這種處理辨法在未有完善土地登記制度前顯得特別重要。有了土地登記制度後,優先次序以登記先後為準,但並不等如這格言沒有用。舉例說,幾個競爭者不識有登記制度,或其他理由選擇不去登記,這格言仍然有用。

順便解解一下「法定按揭legal mortgage」和「衡平法按揭」的分別。「衡平法按揭」是以衡平法為目標的一種抵押,不採用法定按揭手續,只由按揭人與承按人簽訂按揭協議,或者單純將業權契據交付。承按人因此沒有法定按揭的保障。「法定按揭」是按揭人與承按人辦妥一切法定手續轉讓物業、財產或土地權益的按揭。現在各位與銀行貸欵買樓簽與銀行的按揭就是法定按揭。

7「(對曾做過之事,)衡平法將之歸為達成一個責任的意圖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 an obligation. 」

這格言意指一個人有責任做一些事,但沒有正面做,而做了一些可以視為履行責任的其他事,衡平法視此人已履行責任。***
舉例說,某甲向某乙借了一筆欵項。甲立遺囑饋贈與乙一幅價值不菲的名畫。衡平法視此饋贈作為清還欠欵。除非能推翻這種假設,乙不能既取名畫又追討欠債。要此格言適用,(一)債項必須在饋贈前成立,(二)饋贈的價值必須高於欠欵,及(三)遺囑內沒有指明這是作還債用途。

這格言置一個已做的事作最有利解釋,也是 「消滅債權satisfaction」、「撤銷饋贈ademption」和「履行職責performance」理論之所本。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