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說1703A法律格言

演說1703A法律格言
講者:蕭律師

「法律格言」是一種已確立好的原則或假設。
這些格言起初盛行於中古時代奉行「羅馬法」的國家,所以原文都以拉丁文寫成,其後奉行「普通法」的國家都加以採納。***
古羅馬法中原無 正式的,像中世紀或現今意義的法律格言。這些格言都是從羅馬時代的眾多法律學者及律師的論述,或法官在判案時的一言半語所收集而成。***

英國對這些法律格言追捧最落力。 十六世紀政治哲學家Thomas Bobbes形容它們具有成文法般的效力。 同代非常具影響力的另一哲學家、法律學者及先後當過律政司Attorney-General及大法官的Francis Bacon,在他的著作《格言大成Collection of Maxims》的序中說 “他會用這些格言作指引去解決疑難、增加辯論的優雅性和裁決的完美、糾正無意義的細節,使法律更健全及實際、修訂粗疏的錯誤,及一般用作厘清整個法律的本質及其複雜性。” 這段話大致可以讓我們粗略瞭解這些格言在奉行普通法國家司法界受重視的程度。

當然,至現今,由於文明的發展及商業關係的複雜性,這些格言的涵義及假設須要作出限制;但在歷史上和實務上,這些格言仍具重要趣味性和價值。由於格言有好幾百條,我現在收窄選取一些與「衡平法equity law」有關的有趣格言去討論,將來有機會再討論其他範疇的格言。

什麼是「衡平法格言maxims of equity或equitable maxims」?
衡平法格言是一系列原則去指引衡平法的運作。 它們傾向解釋衡平法與普通法本質的差異、以較彈性和負責的態度去處理個案。它們是由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及其他行使衡平法司法權(包括信託法law of trusts)的法院所發展出來的。

衡平法格言並非一群僵化的原則,而是一些普通原則;這些原則可因個別案件而有所偏離。*** 即如Snell在他的著作《衡平法》中所言:“格言不能涵蓋所有範疇,它們會互相重疊,一個格言可能隱含另一格言的含意。” 這些格言提供法官一般性及包羅萬有的指引,引導他們何時及如何行使衡平法裁判權。這些格言反映衡平法對解決法律問題的一般處理辨法。另一位大法官這樣說:“沒有衡平法及它有名的格言,普通法就不能完全達致公正justice。”

大部分格言都以拉丁文表達,我在這裡只給出已確立的英文版本及中譯。
1「衡平法不會容忍 犯過錯而不獲補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without a remedy. 」
這格言不能太照字面解釋,因為衡平法補償只適合於打擊無良行為,而此等行為只構成法律上(與單純道德上有別)的過錯。
在Dubey v HM Revenue & Customs (2007),原告是一群顧客,他們按期蓄錢入一間叫Farpak的店舖以購買聖誕食品及禮物(有類香港的供月餅會)。Farpak因強制清盤而被 被告人(是稅務局)成功追討所有欵項。原告認為被告沒收的欵項應對他們儲蓄的欵項構成信託,以受益人beneficiary身份要求還欵,並援引Barclays Bank v Quistclose Invesment Ltd (1970) 作按例,其案情如下:

R Ltd宣佈股息後無法支付。被告借一筆錢給R Ltd以支付股息。該筆金錢存入原告人一個特別户口。原告人同意該欵項是用來支付股息。R Ltd欠下巨債無法償還而被清盤,沒有派發股息。被告向原告追討,要求撥出該筆存欵派發股息。法庭裁定被告人勝訴:原告人對户口存錢作派息的安排構成對股東的信託,R Ltd的借欵並不能阻止這安排成為一種信託;如果欵項不能作預期的用途,這就產生一種叫「回歸信託resulting trust」。如果該貸欵的原意意不能實現,原告人就是以信託人身份持有。

但法庭認為Dubey案情況與Quistclose不盡相同:依照蓄錢計劃蓄欵到Farpak作節日禮物並不能如Quistclose案般構成信託;那只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而非受託人與受益人的關係。顧客得不到聖誕禮物,也得不到退欵,誠屬不幸,“但我們須要依據法律而非同情;同情不能使他們得回他們在法律上沒有或不應享有的權利。”***

此格言所隱含的原則其基本理由是:當普通法對某些法律上的錯誤作出補償顯得無力或不足時,衡平法就要力爭去干預以求補救。即是說,衡平法嘗試保證應該值得帮助的申訴人得到適當的補償。
最廣泛基礎去解釋此原則的是「信託法law of trust」。在信託法,受益人在普通法下因沒有物業權而無法得到補償。像在處理遺產方面,處理遺產的法定權在遺囑執行人;如遺囑執行人延誤或拒絕按遺囑分派遺產,普通法無法支援,受益人只能尋求衡平法帮助,強制遺囑執行人去履行職責。***

2「衡平法追隨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
一般原則是,衡平法緊貼普通法,不做與普通法相違背的事,除非有例外良好理由不這樣做—即是不做就是沒良心。

衡平法庭永不要求超越普通法庭。一位論者說:“當有一條規則,無論是普通法或條文法,或其中某一點,都很清楚直接,見諸所有環境,都能支配案件,衡平法庭像普通法庭一般都同樣受到約制,很難有理由遠離這些規則。”另一些論者又說:“當只有某些特殊環境受普通法所忽略,衡平法才介入。”“衡平法只作為法律的輔助,而不會超越現行法律。”

十九世紀末英國法律學者與史學家也說:“衡平法和普通法不是兩個競爭系統……. 衡平法到來不是毁滅法律,而是來充實它。”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目標是相同的,但由於歷史的理由,它們選擇各走不同的路。衡平法尊重法律每一字和每一種權利;但當法律有缺陷時,衡平法才進入給予公正權利與補償。

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有點不同:不是衡平法追隨法律,而是法律追隨衡平法。

3「來尋求衡平法權益者本身必須做到公平 He who comes for equity must do equity.」
這個格言和下一個相類似,這個是向前看,而下一個是和過去有關。

尋求衡平法權益者本身必須願意以公平態度善待對方。舉例說,你要強迫對方履行合約,你必須願意履行你自己由合約規定的未來責任。同樣,如果你要取銷合約,法庭必要確定你的做法公道,比如你要退回訂金。如果你不願意履行職責,法庭不會給予衡平法援助。如果你可由先父遺囑獲得一幢房子,但條件是在母親有生之年讓她同住,你不能拿房子而逐走母親。

另外,「選擇信條 doctrine of election」也基於這格言。某甲立遺囑給孫兒一幢房子,又給女兒五百萬元。但某甲弄錯了,那幢給孫兒的房子在他仍健在時已贈給女兒。現在女兒有一個選擇:她可選擇要錢,但要將房子轉讓給甲的孫兒;她或者選擇要房子,但要放棄五百萬,不能兩者都要。

4「來尋求衡平法權益者雙手必須乾淨 He who comes in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
這個格言是和申訴人過去的行為有關。衡平法不容許一方由他做的錯事中得益。****如果索償人在所牽涉的事件中行為不正,他不會獲得衡平法帮助。

在Overton v Banister(1844)案中,一個未成年孩童,虛假報導年齡向他的受託人獲取金錢。到他成年時,再向受託人索取金錢,聲稱受託人先前付錢是破壞了信託(即不應分派利益與未成年人)。法庭拒絕他的申請。
業主聲稱租客不遵守租約條欵(如不依期繳付租金)而要將他逐出,但如果業主本身也不履行租約下業主的責任(如沒有回應租客要求修理水管,以供應食水或冲廁。),法庭不會給業主援手。

“不乾淨” 必須和引起爭論的事件有關而非別事。即是說,申訴人一般性的行為不當,或是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不當,並不能阻止申訴人申請衡平法援助。
在Fiona Trust & Holding Corporation v Privolov(2008)案中,被告向法庭請求申請人不應獲得任何衡平法援助,因為它在過去執行背景調查中的做法不妥。請求不獲法庭接納。“首先,並不是所有不當行為都能剝奪申請人的申訴權;第二,太瑣碎的不當行為不可能有剝奪效果。第三,法庭要審視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和後果。” 因此,要引用此格言,要考慮不當行為若個別計算會是太瑣碎,但太多瑣碎不當行為積累在一起卻可以變成充份理由。

5「衡平法就是平等Equity is equality. 」
也可以反過來說:平等就是衡平法。

如果財產授與者或饋贈者沒有說明每位得益者的份額,衡平法假設每人可平均得到一份。***
在Jones v Maynard(1951)案。兩夫婦在銀行開了一個聯名户口,並無明言每人所佔份數。法庭引用此格言作裁決:户口錢均分。

如果產業授與者或饋贈者沒有清楚刻劃出份額,這個粗略及現成的假設接近公平。當然,這是各種考慮後都無法解決問題時才應用的最後機制。***
英國上議院在Stack v Dowen(2007)案中也援用此格言。饋贈者將一個物業贈與一對同居男女作為他們的居所,但沒有說明每人所佔份額。法庭的結論是兩人平均得到一半權益。

兩人或多人共同擁有一個物業而沒有清晰列明份額,法庭傾向作「分別業權tenants in common」解釋而不傾向以「聯合業權joint tenancy」解釋。前者是每人一份,每份額各人可自由處理;後者是最後存活者全取。***

6「當衡平法權利相等時,在時間上先得者優先 Where equities are equal, the first in time prevails. 」
時間,在衡平法權利上的假設是重要的。如果訴訟雙方利益均等,先獲得權益者有優先權。
舉例說:有兩個衡平法按揭equitable mortgages競爭誰優先獲得售出物業的欵項。衡平法觀點是:在時間上早形成者優先。這種處理辨法在未有完善土地登記制度前顯得特別重要。有了土地登記制度後,優先次序以登記先後為準,但並不等如這格言沒有用。舉例說,幾個競爭者不識有登記制度,或其他理由選擇不去登記,這格言仍然有用。

順便解解一下「法定按揭legal mortgage」和「衡平法按揭」的分別。「衡平法按揭」是以衡平法為目標的一種抵押,不採用法定按揭手續,只由按揭人與承按人簽訂按揭協議,或者單純將業權契據交付。承按人因此沒有法定按揭的保障。「法定按揭」是按揭人與承按人辦妥一切法定手續轉讓物業、財產或土地權益的按揭。現在各位與銀行貸欵買樓簽與銀行的按揭就是法定按揭。

7「(對曾做過之事,)衡平法將之歸為達成一個責任的意圖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 an obligation. 」
這格言意指一個人有責任做一些事,但沒有正面做,而做了一些可以視為履行責任的其他事,衡平法視此人已履行責任。***
舉例說,某甲向某乙借了一筆欵項。甲立遺囑饋贈與乙一幅價值不菲的名畫。衡平法視此饋贈作為清還欠欵。除非能推翻這種假設,乙不能既取名畫又追討欠債。要此格言適用,(一)債項必須在饋贈前成立,(二)饋贈的價值必須高於欠欵,及(三)遺囑內沒有指明這是作還債用途。

這格言置一個已做的事作最有利解釋,也是 「消滅債權satisfaction」、「撤銷饋贈ademption」和「履行職責performance」理論之所本。

8「衡平法視已做的事為應該做的事 Equity looks that as done which ought to be done. 」
這句格言有時也寫作「 Equity regards as done which should have been done」。
當某人,不論在合約上或法律要求下,須做一些有法律重要性的行動時,衡平法視該人已做的行動為應做之事。這是一個重要和影響深遠的格言。

此格言在Walsh v Lansdale(1882)作最好解釋。原告(租客)與被告(業主)簽訂了一份租權合約an agreement for a lease(一份沒有蓋上「印記seal」的文件,即只是一份將來轉移法定業權legal estate的協議。),被告同意將一個磨坊租給原告七年。租金以磨坊的生產量計算;亦協議,業主有權要求租客每年預繳納租一次。原告依期遷入磨坊,每隔半年繳付租金,業主初無異議。一年半後,業主要求租客每年預繳下年度一年租金。 租客拒絕,業主立即採取「扣押distraint」實物程序(目的是如果租客仍未能於限期內繳付欠租,業主有權將實物拍買而將所得現金繳付租金)。租客控訴業主非法扣押,並申請臨時禁制令禁示業主扣押。

法庭裁定:在法律上,在此案中的租客,由於已佔用磨坊及繳付租金,對磨坊已隱含有一個七年的「衡平法租契equitable lease」。半年繳付租金一次,業主已接受,法律只能假設租金是應如此繳付的;但在衡平法上,由於已協議租客在業主要求下每年應預繳租金一次,基於此格言,業主又沒有做錯事,法庭最後裁定,案中雙方已有一個七年的衡平法契約,租金須一年預繳。

這格言是「衡平法轉換學說 equitable doctrine of conversion」之所本,後來引申出「風險損失學說doctrine of risk of loss」,非常重要。在買賣房地產合約中,買方繳付房地價全部或部份後,賣方被視為買方的「法律構定受托人constructive trustee」去代管物業,而賣方的權益已「轉換」為協議中的房價「現金」收取權。**** 其後果是:如果物業在接收前受損毁(如火災、水災成地震等),風險歸買方,而賣方仍可收取房地價。(因此為保障自身權益,買方應於簽約後購買相關保險。)

9「衡平法重視意圖而非形式 Equity looks to the intent rather than form. 」
衡法平關注一宗交易的實質而非其表面形式。所以,即使沒有「托管trust」用字仍可有「托管」存在;相反,即使有「托管」用字,也可以否定有「托管」效能。法庭會審定雙方真正的意圖而非表面陳述。*** 再者,衡平法不會支援一些虛假的信托以欺騙債權人。

在Midland Bank v Wyatt(1995),Wyatt恐防生意失敗,預先創立一個所謂「信托」,將居所交給妻子作「受托人」。Wyatt後來果然生意失敗,被原告追債,扣押居所。Wyatt拿出「信托」文件抵禦。證據顯示Wyatt的妻子在簽署「信托」文件時,竟不知其作為「受托人」的效果與性質,做假明顯,法庭裁定該「信托」是虛假,「信托」無效及不能執行。同樣,如果為防止債權人可能扣押居所,簽了一份「按揭」給某甲,而某甲沒有實質上付出任何代價(如實質貸欵),此「按揭」亦屬虛假和無效。

10「延誤使衡平法權利落空 Delay defeats equities. 」
這格言的另一說法是 「衡平法協助勸奮者而非拖延者Equity assists the diligent not the tardy. 」。
這格言進一步解釋在衡平法上時間的重要性。在這原則下,如果法庭的結論是 “申訴人容許被告做錯事的時點,與啓動法律程序的時點相距太長”,法庭不會保護申訴人的權利。****
「疏忽延誤學說 doctrine of laches」的發展用以防止一些骯髒的申訴。如你覺得你的醫生誤診失職,應盡快採取法律行動控訴他,而非讓病情惡化一段時候才起訴,這也是「原告有責任儘量減少損失原則」之所本。***

現時各個行使普通法國家都有「時限limitation」法例(香港也有多條不同性質的時限條例,如合約、侵權、欠租、遺產等,各設不同追討「時限」。),過了時限即不能追討,相對減低了這格言的效用。但它在破壞信托案件中,決定是否應給與衡平法援助,仍然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在Hughes v La Baia(2011)案,英國樞密院須考慮跟據「疏忽延誤學說」應否拒絕給予衡平法補償。Walker大法官承認,原告某程度的疏忽延誤,結合原告對被告的偏見,可成為辯護。但樞密院強調舉證責任落在被告,去證明給與衡平法援助與原告是不公平。

11「衡平法是對人的 Equity acts in personam. 」
衡平法的對象是人;衡平法是與「良心」有關。只有人才有良心問題,產業不會有。衡平法補償用來針對特定的人,是要去打動對方作為一個「人」的良心。即是說,在破壞信托案件中,受益人的補償是打擊受托人trustee本人。

12「衡平法不容許法例成為欺騙的工具 Equity will not allow a statute to be used as an instrument of fraud. 」
這格言的設立是防止一方依賴另一方缺乏法定正規手續(如土地合約、法定租約契據等)進行圖利。*** 在該等情況下,如依普通法做就顯得沒良心或不公平。
在Bannister v Bannister(1948),一個老婦人(被告)在原告口頭保證容許她免租住在原址的承諾下,以極低於市價將居屋賣與原告。轉讓手續做得很正規,但契據內並無明言原告有此保證。原告起訴要被告遷出,援引法例,在沒有文字證據支援下,所謂的保證不應被理會。但衡平法介入,認為要求老婦人依法以文字舉證實屬不公義,英國上訴庭裁定,原告的口頭承諾構成一個「法律構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老婦人不必遷出,原告申訴失敗。

13「衡平法不會幫助一個無償受益人 Equity will not assist a volunteer. 」
衡平法不會幫助一個無償受益人,無論結果是如何令人不快。因此,衡平法不會對一個無償的承諾gratuitous promise(即沒有約因的承諾)頒下履行令order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

14「衡平法不會完善一個不完整的贈與 Equity will not perfect an imperfect gift. 」
這格言的基本概念是,欲使餽贈完整,相關的轉讓所有權的法定要求必須符合。
在Jones v Lock(1865)案,父親將一張900英磅的支票(那是由別人贖回按揭給回他的支票)放在他幾個月大的嬰兒手中說:「這是給嬰兒的。」之後又拿回支票放去別處。不久他去世。父親餽贈的行動不完整,因為他沒有在支票上背書。背書才能使一個餽贈完整,因為一張「非持有人支票non-bearer cheque」須得持票人背書endorsement才能過檔所有權。衡平法拒絕完善這種有缺陷的贈送 —那又是一種無償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