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說1905被誤解的犯罪學

「每一個 複雜的問題,都有一個 清楚,簡單而且 錯誤的答案.」Henry Mencken

演說1905被誤解的犯罪學

講者:掌門

 

《被誤解的犯罪學Criminal:The truth about why people do bad things》 (2016) Tom Gash

作者曾任 布萊爾Tony Blair首相的 犯罪政策顧問. 本書依據西方先進國家的犯罪統計及刑事司法紀錄,探討犯罪行為的各種面相和難題. 指出 滅罪之所以成效不彰,主因是社會大眾和政策制定者拘於成見, 未能採信研究機構的調查成果,以革新公共政策.***

 

Def.「罪行criminal offence」指觸犯了 刑事法律,因而必須承擔 法律責任的行為.*** 按其動機,可粗分為兩類:

a經濟犯罪,一句話為錢, 以偷竊,搶刦和走私,販毒為大宗;

b非經濟犯罪,即為情為氣, 以肢體暴力和性侵犯佔多.

這兩大類罪行從動機到行事方式都迥然不同,未可混為一談.

 

「犯罪學Criminology」先問:「人為何犯罪? 這個問題一直以來是學界及常識的爭論焦點, 存在著兩種對立的學說. 其中一種作者戲稱之為

A〈壞人理論〉

Th. 犯罪是經過 理性考量的自利行為.****

這是法學和經濟學的觀點, 由於“犯罪”是反社會行為,觸犯刑法, 所以 “罪犯”本質上是個自私而卑劣的 “行為人”.*** 他的名字是“壞人”.

犯罪學「古典學派」強調 犯罪行為的微觀面,定性為道德偏差. 社會為罪行所干擾及蒙污, 因此,懲罰罪行既重新恢復平衡,也合乎正義原則.*** 因此,刑事司法系統是正義的象徵, 社會生活的基石.

 

“壞人論”是社會大眾的主流想法,也是右派觀點, 受到 犯罪小說和影視節目所形塑; 並得到 “滅罪英雄”,政客和道德說教者的輿論支持.*** “滅罪英雄”指的是 警官,檢察官,法官,懲教官,感化官….. 等治安工作者. 他們的出發點常關切於社會治安,或爭取業務資源.***

 

另一派是B〈受害者理論〉

Th. 犯罪者為了滿足 基本欲求,在選項不足的條件下出此下策.****

這是社會學的觀點,社會中的弱勢者“迫於無奈”犯下罪行. 從調查中得知,犯罪行為與罪犯身處的境況(如收入,就業,教育,社區等等)密切相關,是外在因素觸發了罪行. 罪犯”本質上是個受逼的 “平常人”.**** 他的名字是“受害者”.

 

「實證學派」強調 犯罪行為的宏觀面,定性為社會病態. “整體社會”是 “個人罪行”的催化劑; 因此,調整社會才能消減犯罪現象,並且合乎科學原則.***** 刑事司法系統只是社會的維穩器;而懲教則是為了治病救人.

“受害人論” 主要是智識界的想法,也是左派觀點, 受到社會主義政客,學術界和社會工作者的支持. 他們的出發點常關切於社會福利,或爭取救濟資源.***

 

在 “受害觀”敘事中:人性軟弱,易於行差踏錯; 而社會充斥著不公不義,才百病叢生. 犯罪者應該得到同情和康復,懲罰不能滅罪. 增強警務資源不能減低罪案,正如增加消防員不能減少火災一樣道理. 社會工程(如提高就業,緩和貧富懸殊等等.)才是撲滅罪行的本源所在.

 

問題是上述兩種犯罪學觀點相互排斥!然則孰是孰非?

其實「壞人論」早已遭到大量實證研究的駁斥,「受害者論」則無法解釋何以在相同環境條件之下, 罪犯和守法兩類人經常涇渭分明,互不相混.

本書認為犯罪現象成因極其複雜, 微觀面變數多元(從基因,家庭到教育因素均起作用.),宏觀面亦諸力交織難清(如經濟,族群,宗教等等.).**** 上述兩種 “化約論”觀點對於思考複雜現象非徒無益,而又害之.

 

根據統計,大多數罪行並非出於深思熟慮(如械刦案,騙局或謀殺), 而是 見財/色起意,與一時之氣.*** (如肢體暴力,性侵和小偷. ) 施暴者絕大多數是認識受害人的,過半是同居或前同居者. 那怕幫派火拼,也是意氣復仇遠多於設局滅門. 是

Th.情境觸發了罪行, 而非罪犯計劃了罪行.*****

既然多數罪行未經規劃, 壞人論” 其實涵蓋力度甚低.

 

另一方面,“良民”在一般惡劣形勢下甚少犯罪, 這種慣性與成長過程密切相關, 導致罪行呈現統計學上的人口特徵. ***** 青少年,男人,低收入/低教育階層,黑人群體的犯罪率大幅偏高. 但就算在任一高危群體內部, “良民” 仍佔了大多數, 尤其成年人甚少轉化為罪犯. 受害者論” 其實解釋力度不足.

 

〈犯罪情境理論〉

每件罪案固然是由一個或多個主角所啓動, 但也必然發生於某種情境脈絡之中. (舉例:肢體暴力案多發生於酒吧.) 考察廣義的「犯罪情境」 (不單只案發現場,還包括上下游作業場所, 如購置器材,偽做證明文件,銷售贜物等等.),瞭解犯罪的動機,進程和後果, 以制定政策來預防,堵截和破獲犯罪活動,是現代犯罪學的基本範疇.***

 

本書先舉出一個相當具啟發性的案例,來說明犯罪成因的多元性, 以破除 “壞人/受害者” 化約論迷思.

A電單車偷竊案

1970年代西德的電單車偷竊案非常猖獗,每年有超過15萬件. 接著事情有變, 1980至83年間此類案件減少了1/4,接下來的三年又急降了1/2, 到了1986年只有5萬4千架被偷. 奇怪的是同期間社會的整體犯罪率,與及其他類型車輛的偷竊案數目都沒有明顯變化. 這現象令專家大惑不解.

 

事隔多年,犯罪學者Pat Mayhew和Ron Clarke在進行跨國調查時, 發現英國在1973年,荷蘭在1975年都曾發生過類似的 電單車偷竊案 “下走勢”, 只不過程度沒有西德那麼誇張. 兩位學者終於破解了 “謎案”, 原來英國和荷蘭分別在該兩年引進「騎乘電單車必須戴頭盔」的法例. 而西德1980年的相同法規更付上“當場罰款” 則例. 這些法規都只是出於 安全和醫療立法考量,與防盜全然無涉.

(這項研究獲頒2015年「斯德哥爾摩犯罪學獎Stockholm Prize」.)

 

若然理論無誤,可以推斷出竊匪 不作興事先携帶頭盔才去偷車, 偷車行為其實多是青少年的 “即興式” 習俗. 偷電單車性質上並非經濟犯罪,而是「情境犯罪」:青少年誇耀膽色的起哄行為, 與 “酒吧+女友” 情境觸發肢體暴力案其道理一模一樣. 這類罪犯很明顯既非“壞人”, 亦非 “受害者”; 既非出於 “理性考量”, 亦非 “迫於無奈”, 背後驅動力只是流行文化.

 

另外兩個案例則顯示針對性「情境預防策略」對遏止罪案的功效,遠勝於 巡查,掃蕩,偵緝,搗破等正統手段.***

B金屬製品盜竊案

2000年代中期世界各地金屬製品盜竊案都大幅增加(最經典便是偷坑渠蓋.), 原因是國際金屬價格大幅上升. 但很快這類案件不再增加, 2013年更急降了四成. 金屬價格約莫同時出現下跌,這點大可理解, 奇怪的是,後來價格恢復漲勢,這類案件卻仍持續減少.

原因是英國在2012年製訂法例, 規定 廢金屬商不得以現金支付客户;賣家必須實名登記;品項至少72小時保持原狀;與及交易紀錄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由於廢金屬商是持牌人,數量有限, 且工場固定,易於管控,政策迅速收到效果. 從下游堵塞很輕易便解決了問題.

 

C爆樽案

某蘭桂坊長年存在穩定數量的打架傷人案件, 傷者多是頭臉為玻璃碎片所割破,這還不是傳說中的 “爆樽”? 後經調查,證實爆樽早已失傳,創傷是由“掟杯” 造成, 而且不是大型啤酒杯,只是一種該坊流行的易碎小酒杯. (正正由於表面看來殺傷力不大,才用來飛襲.) 經當局勸喻各酒吧,並以換杯列為續牌條件之後, 該類案件旋即明顯降低.

 

現代犯罪學立基於實證統計, 不像流行偏見那樣容易做成誤解. (舉例:美國黑人 犯罪率遠遠超出全體水平, 白人大眾於是一口咬定黑人生來便是犯罪分子.) 統計學方法顯示的是「相關度」而不是「因果關係」,***** 這點極其重要. 高相關度極可能是由複雜的因素滙集所造成(包括家庭,社區,教育,社會歧視等等.),未可輕易下定論.

 

值得注意的是共享整體因素的群落內部,大多數個體卻相當守法, 即是說罪行多由 “慣犯” 犯下. 其理安在?

〈本性難移?〉

1968年史丹福大學心理學教授Walter Mischel 的經典「棉花糖實驗」,對象是(大學附設幼稚園的) 4至6歲幼童.

遊戲規則很簡單:幼童先從三種甜食(餅乾,饀餅和棉花糖)中挑出他的至愛(多數人揀了棉花糖, 實驗至今重做了無數遍,這點甚少改變,因而得名.), 接著在他面前放置一份該甜食和一個鈴鐺. 約定教授外出15分鐘, 期間幼童可隨時取食,只需事先搖鈴. 如果15分鐘後教授回來時該童仍未取食, 則可多獲一份以資獎勵.

當然教授並未當真離開,而是陰險地從旁窺伺, 記錄受試者如何飽遭煎熬! 實驗結果:勉強只有1/3人撐過15分鐘, 很多人甚至是“一觸即發,手起刀落”. 另外,年紀較大的兒童堅持能力較佳.***

 

該實驗揭露了學前兒童已各具 “不同程度”的 “欠缺耐心”, 雖然程度因人而異,表現出的心理和行為相當類似,且可以觀測比較. 後來學界設計了大量複雜實驗以測試 不同年齡層人士的 「延宕滿足」能力(直白說,自制能力.), 結論都非常類近.

 

實驗還有後繼研究,就是觀察兒童的 “實驗表現”與 “在校生活”的相關度. 很快吃掉棉花糖的人較為無法靜坐專注; 也較為容易違反規則,與人打架.**** 原來欠缺自制能力的人就會是個 “較為差勁” 的人!

實驗完成有年,教授忽然靈機一觸, 何不進一步追踪當年參加實驗的人後來的人生歷程呢? 於是設計了問卷,寄至他們(樣本超過300個)就讀的小學和中學,調查其在校表現,結果不出所料….. 於是再接再厲,追踪他們的長程人生(每10年追查一次),結果不單只 “不出所料”,更是 “每況愈下”. 當年很快吃掉棉花糖的人,其人生較為失敗,較難抵受人際壓力, 較易吸毒,「身體測量指數」較低,教育年期較短….. 最後,最驚人的是較容易坐牢! (後來有紐西蘭學者設計了專門針對自制能力與犯罪行為的長時段調查,結果核實了 “不出所料論”.)

 

在現代犯罪學的引領下,學界重頭審視各種傳統見解. 本書列舉出11項犯罪學迷思, 本講約略介紹當中有關 販毒和刑罰的有趣題目.

〈毒品罪行的迷思〉

先問:人究竟是因為 吸毒而墮落; 抑或是因為 墮落而吸毒呢?

澳洲兩份研究顯示:3/4 犯罪的吸毒者, 初次犯案是在吸毒之前!另外,沒有實質證據證明毒品引致守法公民轉趨犯罪.

 

因此毒品是社會問題,先於犯罪問題.*** 從情境理論來看,吸毒現象生生不息, 警政的傳統掃毒作法全然無濟於事. 單從犯罪視角出發,最佳解決方法無疑是「合法化」. (如此毒販必死,因為惠康百佳必然吞併他們的地盤.) 但這又是個關乎 “社會正義” 的問題 (正如娼妓和同性戀之於伊斯蘭國家; 墮胎和安樂死之於基督教國家.), 遠超犯罪學視野之外.

 

警匪電影告訴我們:「販毒組織」手眼通天,管理嚴密,高手如雲(包括職業殺手和頂尖律師)….. 其實只有為數極少的 國際販毒組織(ie進口商,大洋行)才像點樣子; 骨幹性的 區域販毒組織(大盤商,批發行) 運作規模並不龎大; 而真正鋪天蓋地的 基層網絡(零售商,拆家),才稱得上是“低手如雲”. 三個層次之間的聯繫鬆散而富有彈性,*** 不即不離,若即若離,非常惡搞.

 

現時美國監禁了50萬名毒販,其實幾乎全都是拆家 (拆家很易拉,利用綫民或放蛇就可以了.), 這不單只無補於事,更且加重禍害. 原因是 拆家極易從吸毒者群體內部轉化生成, 監禁拆家對這個 “效率市場” 簡直全無影響!緝捕收監愈多毒販, 只會在 “定義上” 增加了毒犯的 “總存量”, 但卻不會減少其“總流量”, 這點委實十分吊詭. 尤有甚者,拆家出獄後又會因為爭飯碗而大打出手,擾亂治安….. 總之 “一鑊泡”. (這是典型的“正義與效益兩難”,無法解救.)

 

毒品市場的前沿呈現 高度網絡化和碎片化.**** 所有吸毒者都是向社區中相識的人買毒品的, 事實上,正是這些 “朋友” 當初教曉他們吸毒. “春風吹又生”,前沿是清洗不盡的. 拔除中層組織又如何? 堂口” 渴求營銷與現金流,透過卧底不難滲透瓦解. 但是別的堂口(最簡單的是鄰區的) 很快進駐,收效期短暫. 直搗黃龍,捉了 矮子古查兹 又如何? 依然作用不大,徒令市場混亂,價格飊升,治安不靖. 斯密是對的, “看不見的毒手”是無敵的!

 

〈嚴刑峻法的迷思〉

1990年代經濟學宗師,諾獎得主Gary Becker從親身的 “違例泊車”體驗出發, 以經濟分析解讀犯罪行為. 推論出 嚴刑峻法適足以提供 “經濟誘因”, 遏止(理性的)犯罪者作案.*****

 

全美最資本主義化,最有錢的加州在1994年通過戲劇性的 「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law」. 此法規定任何人士第三次干犯(非輕微)罪行,當即判處長刑期監禁.***(案情嚴重者甚至判以 “不定刑期”收監.) 其他州郡望風景從, 自此嚴刑峻法成為 “美國特色的資本主義”.

三振法除了阻嚇之外, 還被認為甚具公共成本效益:監禁一個慣犯的成本必然遠低於在外頭 “招呼” 他的警政成本.*** 把垃圾放在垃圾房裡發臭,總好過在街上發臭.

 

嚴刑之後,美國的犯罪率果然一路下跌, Becker的信徒於是認定宗師的理論是真理. 多年之後才知道實情並非如此, 理由是所有西方國家(無論施行重刑與否)犯罪率的長期走勢基本上是一致的, 約從1965年揚升至1985年,然後掉頭向下, 到了2015年竟然跌至略低於1965年水平!由於各國文化相近,經濟互通, 合理地犯罪率的升沈由共通的社經因素造成,而與嚴刑峻法無關. 至於真正原因為何,則無人知悉. 諷刺的是,同一期間大規模採取 緩刑政策的 芬蘭,其犯罪率走勢與美國竟也相差不遠.

 

犯罪學研究顯示, 大部分犯罪者(尤其是非經濟罪行)作案之時根本不顧後果; 就算顧及後果,考量的是被捕的機會而非刑罰.*** 甚至沒有証據顯示受過重刑的人再犯率有所降低.

 

2002年加州政府幾乎破產,部分原因正是懲教開支負擔過重. 加州於是又活力十足地率先sense實行 “監獄外判” 和 “按比例減刑”….. 加州仍是全國最高犯罪率省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