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90507繼承法(十二)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2

法律190507

繼承法(十二)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2

蕭律師執筆

 

〈虚想的效果〉

如果立遺囑人有精神上的虛妄,而虛妄可以影響他的意志力,他就喪失了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Def. 如果立遺囑人堅持一個話題的信念,而此信念一般有理智的人是不會堅持的,且此信念在立遺囑人心中久久揮之不去,他就是患了「妄想症」

 

但在實務上卻很難分辯「嚴重的錯判」和虛妄,特别在立遺囑人在其遺囑下對某一可能受益人性格的評估。誠然,即使父母對某一孩子的性格形成過分嚴苛的觀感,並不能剝奪他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但如果父母的錯判是由於對孩子不理性的厭惡以致達到虛妄程度,父母就欠缺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在Re Ritchie (2009) ,一個婦人的遺囑是由她的律師代擬、並由她的醫生見證簽署,她將遺產留給一個慈善機構。但她的孩子們成功得到法庭命令將遺贈作廢 set aside,理由是立遺囑人患上妄想症paranoia而有妄想。

 

如果立遺囑人精神上有虛妄,而此虛妄沒有影響到他所立的遺囑,他沒有被剝奪立遺囑性行為能力。***

在Banks v Goodfellow (1870) ,立遺囑人胡思亂想,以為被另一男人的鬼魂經常出現追求和性騷擾,而這男人事實上是已死去而和立遺囑人完全沒有關係。法庭裁定他有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因為這虛妄並沒有影響他遺囑内的條文。

 

〈滿足測試的時刻〉

立遺囑人在簽署遺囑時必須有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立遺囑人在給予立遺囑的指示時有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已很足夠,如果(一)遺囑是依他的指示而訂立,(二)在簽署時他有能力明白、而事實上又明白,他簽署的遺囑是依他的指示而訂立。

 

第(二)特別顯得有用,如果立遺囑人在給予指示後的行為能力急速惡化。

這情況就發生在Parker v Felgate (1883) 。一位女仕在半昏迷狀態中被喚醒時立下了一份遺囑;她能明、也事實上明白,她所簽署的遺囑是依她所指示而訂立。法庭支持了這份遺囑。即使在她簽署時她已不能記起她給了甚麼指示,甚或不能理解向她解釋的每句的意義,那也沒有關係。

 

在前述Parker v Felgate案,立遺囑人自己直接給指示她的律師。

在Battan Singh v Amirchand (1948) ,樞密院認為在Parker v Felgate案中闡明的原則應被謹慎地應用,特别是立遺囑人的指示是由一位外行的中間人覆述給立遺囑人的律師。

“在此情況下,轉達錯誤與誤解及欺騙的機會是明顯的,法庭應要極端嚴格地滿意案情毫無懷疑空間,而立遺囑人給予中間人的指示是清晰而明確地被理解、由中間人忠實地向律師傳達,並被律師所理解。”

 

這段在Amirchand案中法庭提出的警告似乎後來並未在最近 Re Perrins (2011) 案所追隨。在此案中,作為轉達立遺囑人指示給擬訂遺囑律師的人不單是中間人,兼且是受益人,並且由轉達指示至簽署遺囑的時間相差超過一年(Parker v Felgate案相差兩星期)。很奇怪地,在此等案情下,主審法官Lewison引用Parker v Felgate案例原則,認證了遺囑,而上訴庭又支持原審法官的判決,並且拒絕再上訴至最高法院的申請。許多人都認為這案有「懷疑的空間」,雖則Parker v Felgate案的原則應予以保留,原則只應在極端例外的程況下(不是這案的情況)始可被應用。

 

〈無行為能力的後果〉

如果立遺囑人在簽署遺囑時缺乏立遺囑行為能力,整份遺囑或遺囑附錄完全無效。***

 

可能有一個例外,就是這遺囑的一部份受到虚妄的影響。

在In the Estate of Bohrmann (1938) 案,立遺囑人簽署了一份遺囑,它包括了一些餽贈給幾個英國的慈善機構。他後來發展出一個神志不清的虛想,覺得倫敦市委員會在迫害他。他遂在後來簽署一份遺囑附錄,其中有一句改用美國同等慈善機構取代了英國的慈善機構。英國法庭裁定遺囑附錄中有關的句子是受到虛妄的影響,而認證了原本的遺囑和其附錄,除了附錄中有關美國與英國慈善機構的句子。

這案似乎是唯一法庭裁決立遺囑人有行為能力去處理遺囑或附錄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案例。此案主審法官依賴法庭删去遺囑内任何立遺囑人未知或未授權的部份的常用做法,而以類推analogy原則引申出來。這原則例外的範疇仍懸而未決,但應是很窄,可這種例外與類推原則仍為行家所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