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90618繼承法(十五)受質疑遺囑1

法律190618

繼承法(十五)受質疑遺囑1

蕭律師執筆

 

〈問題所在〉

一份遺囑有多個理由可以受到挑戰,有如前述。

我們又是如何挑戰一份備受懷疑的遺囑呢?

 

假設一位老人的家族成員祈望繼承他的遺產,但老人去世卻留下一份非其家族成員所期望的遺囑。又更進一步想想,假設遺囑由某可能是受益人或與其有關人士所擬訂,這又該如何考量呢?

 

《遺囑條例》第9條雖訂明:“見證遺囑簽立的人,如於簽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沒有資格獲接受為可證明該項簽立的見證人,該遺囑並不因此而無效。”因此它並没有處理到我們上面提出的情況;它没有要求遺囑應由律師擬訂,及遺囑見證人須獨立於受益人。(《遺囑條例》雖訂明遺囑見證人及其配偶不能承受任何遺產,但如果見證人是受益人的父母、兒子或朋友呢?)

 

曾有一條認為是「金科玉律」的原則,就是律師替一位老年人或病情非常嚴重的立遺囑人擬訂遺囑時,遺囑在簽署前應獲醫生見證或認可,而醫生應記錄他的診斷。這原則在過去四十年内曾有五宗被引用而導致遺囑被判無效。

Wood v Smith (1993) 是一個好案例。律師見立遺囑人時對他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構成一個錯誤的印象。律師認為立遺囑人「能清楚自己有什麼遺產」,而事實上不為他所知的是,立遺囑人全然不知他的遺產數量。

 

在整個十九世紀,有不少案件涉及「受質疑的遺囑」。在大多數案件中,挑戰者基於「不當影響」及「欺騙」的理由大多都不成功。

英國於1862年通過《爭議性遺囑認證規條》,其中第40a條特別為限制挑戰受質疑遺囑而設,清楚列明,如果要提出質疑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態或其立遺囑的自由度,挑戰人只能以以下四種理由之一去請求:(a) 缺乏行為能力;(b) 不當影響;(c) 欺騙;(d) 缺乏知曉或確認。*****

這條更特別點明,挑戰者不能以立遺囑人缺乏知曉或確認遺囑内容作為外衣去建立立遺囑人曾受騙或不當影响。

 

第40a條及判例合併效果是:非常困難挑戰受質疑的遺囑。

Wintle v Nye

1953發生了這一宗案件。 Kitty Wells訂立了一份由她的律師Nye所擬訂的遺囑,由Nye手下兩位文員見證簽署,在該遺囑下Kitty將大部份的遺產給與Nye。這宗案件表面看來並非不常見,因為在過去100年中,由律師擬訂而獲益的遺囑全部得到法庭支持。而此案怪異之處在於Kitty Wells家庭成員之一Wintle,是一位退休的騎兵上校,決定挑戰這份遺囑到底。Wintle的律師以Kitty Wells「缺乏知曉或確認遺囑内容」為理由挑戰,而這個理由明明是與第40a背馳,那顯然就是以「缺乏知曉或確認遺囑内容作為外衣去建立立遺囑人曾受騙或不當影響」,暗指Kitty Wells受Nye誤導。

 

原審法官Barnard對陪審團陳詞引用了Barry v Butlin (1838) 有名的判詞:

“當一方撰寫一份他得益的遺囑,這是一種法庭理應引起懷疑的情況而要它警覺和小心去審視、須移去懷疑,並在司法上這份文件確是表達立遺囑人真正的意願才去支持這份遺囑。”

 

陪審團議決支持Nye。Whitle上訴至上訴庭。要成功,他的律師須建立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上訴庭法官以多數裁決Whitle上訴失敗。他再上訴至上議院。上議院大法官一致終極裁定陪審團確是被錯誤引導。

子爵大法官Viscount Simonds指出在Barry v Butlin中的Barnard法官所陳述的情況没有錯,但他繼續說:

“事實引起的疑慮確必須移走。……不同環境產生不同的懷疑。那可能很輕微,可以容易地驅走。但某些環境確是很嚴峻而疑慮卻很難移走。此案的環境加重答辯人(Nye)所能想像的沉重的負擔。現在面前是一位可稱為年老的婦人,她不熟悉生意、無人可倚靠,除了一位代表她和她的家庭的律師;一份由他(律師)擬訂的遺囑,由他取去她大部份的遺產。……. 在她而言,在1937年1月,她透露了一個意願將剩餘遺產給予一個慈善機構;而在同年四月換成將這份遺產給了Nye;在他而言,他對遺產分配的攺變的理由加重了懷疑:遺囑給他保管而没有一份副本給她:她没有得到獨立的法律意見;依他(Nye)自己而言,他沒有給予輕微的壓力要她獲取獨立意見。一份遺囑遺漏附錄codicil就如此逆轉了原定給予慈善機構的遺產。凡此種種,不須我再列舉,此案原審法官都須在總結給陪審團陳詞中提醒陪審團在裁決時應加考慮。”

 

這宗案件產生的問題,在於 狀書中所申陳的理由與質疑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陳詞不當相左。Barnard法官引用Barry v Butlin不恰當,因為Barry v Butlin案中挑戰遺囑的理由不是「缺乏知曉與認可」,而是立遺囑人的兒子被他父親的律師、醫生和管家剝奪了繼承權,而兒子挑戰遺囑用多個理由,包括欺騙與不當影響。兒子挑戰終歸失敗。引用Barry v Butlin的「受質疑環境」卻絕對理性。任何人如果讀了Barry v Butlin案中的申訴狀書,是應該懷疑遺囑中的受益人是㑹牽涉有不當行為。Wintle v Nye的問題是Wintle没有在申訴狀中聲稱Nye有任何不當行為,因此如果Barnard法官被陪審團詢問他們應懷疑什麼時,他㑹怎樣回答?無疑「受質疑環境」暗含懷疑某人做錯了某些事情。除非挑戰遺囑者聲稱有欺騙或不當行為,否則提出「受質疑環境」絕不恰當。Wintle在他的法律團隊的意見下没有這樣做。無疑他最後獲勝了,但致勝的方式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