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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掌門天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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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不知腐鼠成滋味，欲迴天地入扁舟。</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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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經濟學130520「上癮」的經濟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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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9 May 2013 16:15:36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經濟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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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經濟學130520 「上癮」的經濟分析******

掌門執筆, SoChon推薦.

〈楔子〉

“聽古典音樂” 和 “吸毒” 兩者都會「上癮」，野人會友認識 蕭律師和SoChon 的定當明白。 (編按：蕭律師每天要聽3小時古典音樂，化很多錢買黑膠天碟； SoChon則整天不知幹甚麼，d錢又唔知點解冇清光…..)

撇除毒品破壞健康這點，兩者之於 “行為人/癮君子” 有何相同？有何分別？

聽古典音樂除了較為“高檔”之外，在 “經濟/過癮 效益” 上實質比吸毒優勝嗎？

&#160;

諾獎得主Gary Becker雄心勃勃，欲將經濟學版圖擴張到世界的盡頭。 他在「解讀偏好」一書中以經濟學分析「上癮」行為，著實很有創意。

〈經濟分析1〉

“致癮消費品”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

A對行為人來說，它是一種必需品。

需求的“價格彈性” price elasticity of demand非常之低,**** 即是說需求對價格波動不敏感，這是「必需品」的定義。***

這裡暗含著行為人對它的需求， 先天上必須達到某個 “最低限度的效用總值”，**** , 不夠數是不行的, 所以才不惜高價以補足之。

舉例：米飯是必需品，人們必須 “吃飽” 至某個程度。

“癮君子”願意付出極高的價格去獲得毒品，沒有它過不了日子，正如常人之於米飯一般無異。 ie對癮君子來說，毒品是一種米飯。

&#160;

B在較長時段中，它提供的 “邊際效用”marginal utitility衰退得非常之快！*****

即是說, 同一位癮君子吸食相等的單位劑量，初上癮之時效用很高，毒癮愈深則效用愈降低。

於是為了獲得足夠的總效用，即“過足癮”，他只好吸食愈來愈多的劑量。****

ie毒品愈吃愈不飽。

&#160;

A + B構成了 “致癮消費品” 的定義。

結論: 長時間而言，毒品是一種愈吃愈不飽的米飯，癮君子只得愈吃愈多。

&#160;

〈經濟學原理〉

根據古典 “邊際學派” 經濟學原理，

Th. 個人將收入分配於不同的消費部門，當對每一部門花費的 “最後一個單位貨幣” 提供的效用剛好相等的時候， 即對各部門貨幣開支的邊際效用均等的時候，便達致 “均衡equilibrium”狀態。*****

注意：這裡指陳的不是各部門 “最後一個單位消費品” 所提供的效用，而是 “最後一個單位貨幣” 投入到該部門所產生的效用。*** 兩者請勿混淆。

&#160;

理論甚抽象，舉例可說明：“SoChun八部”

話說SoChun將每月十萬元工資都花費在 住屋、食物、衣著、娛樂…..等八個主要部門上面。 他應該怎樣考量在 “八部” 之間分配那十萬元呢？

第1步，他拿出第1個“單位貨幣”(比方說1000元)， 合理地花在報酬(即獲得效用)最高的部門，*** 那當然是食物了。

於是他有了 “一堆”食物 和 剩下“99個”單位貨幣。

第2步，他考慮怎樣使用第2個“1000元”，同理, 亦應該花在當前報酬最高的部門上面。 但要注意在這時點，他已經擁有了一堆食物，根據「邊際效用遞減律」，*** 加購食物的效用比前下降。 不過,一堆食物不夠一個月口糧，他仍繼續花在食物上面。 接著第3步…..

如此這般,很快到了第n步，基本食糧貯滿，他便轉為花費在住屋上面，以免流落街頭。 然後第n+1步…..

如是者，他在八個部門之間不停跳躍，以消耗那100個注碼。 「邊際效用遞減律」不停地發揮著作用，原本高效用的部門(如食物住屋)因連番進貨而邊際報酬大降， 到後來便與低效用的部門(如慈善買書)看齊。

只要步驟足夠多， 愈到後來八個部門的效用回報差異愈趨於緩和。**** 理論上,差異消失之時, 便達致了  “均衡”。

&#160;

〈推論〉

假設 “SoChun八部” 其中竟有一部是 “過癮” , 情況即時劇變!

起初以他的高工資應付每月一萬幾千塊過癮開支問題不大。

但是隨著時間過去，月復一月，年復一年，癮愈來愈深， 需求愈來愈大. 如此，(相比從前癮未深) 投入額外貨幣到這個部門所獲效用反倒愈來愈高！*****

&#160;

因為效用結構隨著時間改變，**** 錢投入到這個部門愈來愈有效益，於是不停地把原先消費在別的部門的錢扯吸過來。*****  (理論銳利!)

他先是不行善不買書，接著不娛樂，到後來更節衣縮食，唯“過癮”是尚….. 終極時刻, 十萬工資單投進食物和過癮兩部門也不敷支應, 他衣不蔽體, 瑟縮於天橋底下, 還兼營醜業以填補 “經常性收支赤字”.

結論: 同學們, 吸毒是不好的, 不要吸毒.

&#160;

那麼，“聽古典音樂”和“吸毒”有何不同？古典音樂會不會只是一種“高檔毒品”？

Becker的〈經濟分析2〉

“聽古典音樂” 則不然, 這類 “高尚致癮行為”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

A它也是一種必需品; 惟大不相同的是

B在較長時段中，它提供的 “邊際效用” 反倒愈來愈高！*****

為何「邊際效用遞減律」失效?

精妙之處在於: 古典音樂是高檔藝術, 欣賞古典音樂需要學習, 與及能夠學習. 聽得愈久, 愈懂欣賞, 效用愈高.

即是說同一位 “樂癮君子” 欣賞相同的樂章，初上癮之時效用很低，樂癮愈深則效用反而愈增高。*****

ie古典音樂原來是一種愈吃愈易飽的米飯!

隨著時間過去，蕭律師欣賞愈來愈少的樂章也可以“過足癮” . 於是他省下大量買黑膠天碟的錢, 倒過來投放在其他消費部門上面.*** 他錦衣美食, 行善讀書, 最後還搬進了豪宅區. 相比SoChun, 簡直是「天國與地獄」!

&#160;

結論: 古典音樂是好的, 要聽古典音樂.

同理, 圍棋和詠春拳也是好的, 要下棋和 “盤手”.

至於炒股票嘛….. 就要看你拿它當古典音樂抑或是毒品辦了.***

忠告: 學唔識? 戒咗佢罷剌.

&#160;

附記

本文是我寫過數十篇隨筆中最精彩的一篇.

我想著, 如果每一篇的sense都達到這水平就好了….. 說不準 “掌門天地” 的版圖就能擴張到華文世界的盡頭。 “哈哈”

當然, sense之所以精全是 貝克宗師 武藝高超之故, 在下不過狐假虎威.

惟是宗師的文章遠沒有那麼有趣, 皆因SoChun君提供了寫作靈感.

“微二君, 吾何能為?”

SoChun謙謙君子, 風流蘊藉, 野人會之明星瑰寶….. 任憑怎樣抹黑也沒問題.

謹以此文獻給他, 祝願早日脫離 “想象中的天橋底”, 搬進豪宅區.

&#160;

讀者諸君如有垂錯愛於本文者, 在下懇請將之流布於江湖之上, 以作 “掌門天地” 宣傳單張之用. 區區私心, 尚祈諒鑒.]]></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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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SENSE隨筆130519否定文字的蘇格拉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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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8 May 2013 16:08:28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SENSE隨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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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SENSE隨筆130519

否定文字的蘇格拉底

A字人執筆

&#160;

今時今日，在這個全球識字率近乎八成半的世代， 文字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份。 可是在二千多年前，蘇格拉底，公認的智者，卻反對人們使用文字。

二千多年前的希臘， 知識的承傳全靠口耳相傳，文字作為溝通的媒介仍然是一件新鮮的事， 蘇格拉底擔憂青少年 “沉迷” 使用文字會荼毒心靈， 如同今日有人認為上網會對青少年有壞影響一樣。

蘇格拉底師承 迪奧提瑪Diotima，以 “對話” 的方式學習，是故蘇格拉底對 “文字教學” 加以撻伐； 柏拉圖 則把他老師的論點寫入 「對話錄」 裏； 但到了 阿里士多德，他年輕時已經浸滛在 “閱讀的習慣” 之中。

柏拉圖以文字記載了蘇格拉底的對話而成不朽。

蘇格拉底認為所有雅典市民都應該為人類社群成長而努力， 唯有檢視過的文字及分析過的思想才可以達成真正的美德； 而唯有真正的美德才能達成一個正義的社會。

即是說， “美德” 就是通過對知識的徹底檢視並消化其中的含義而達成。***

早期希臘的學習方式都是以口耳相傳， 個體接受集體的智慧，有如「荷馬史詩」那般。

蘇格拉底要求學生以對答質疑所有事物，直至看清原有想法的本質。***

&#160;

蘇格拉底被控以 “蠱惑青年” 之罪，被判處死刑，還有被譴責 “不信神”。

對蘇格拉底而言，控訴他的政治目的有二： 首先，處罰他維繫一個當局認為危及國家安全的交友圈； 第二， 制止他質疑約定俗成的智識。

審判其間，蘇格拉底慷慨陳詞， 提出對當時社會的質問。

其中他深信書寫文字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原因有三，記錄如下：

(一)書寫文字缺乏彈性

文字被寫下來就不能被改變， 刻在金字塔的文字仍然存在石璧上面。 蘇格拉底擔心這種不變性會讓人誤以為文字就是真實的事物， 如 “原教旨主義者” 提倡的一般，僵化人的思想。****

以為看過文字以後，就完全了解一件事。並不能尋到真知，智慧和美德。

(編按： “原教旨主義” 源出宗教界，認為「聖經」得自天啓，人類對其內容不應妄議。 所以聖書只能按照 “字面含意” 逐字逐句解讀，不得加以詮釋、引申、類推或視之為隱諭。 ***

如此，聖書所說無論表面看來怎樣不合理，例如書中記載的神跡，都是真理和事實。)

&#160;

(二)記憶力的摧毁

蘇格拉底觀察到讀寫能力能夠大大提高文化整體的記憶，但會削弱個體的記憶。

古希臘的年輕公民，自小以記憶檢視大量的口傳資料，記載并增進了個人及社會整體的知識。 蘇格拉底認為教育應該透過記憶的過程令知識內化，再經由與老師討讑，進一步去蕪存菁。 將所有知識記於文字而不是腦袋，並沒有釋放腦袋的記憶力，反而削弱了記憶力。

今天，記憶力在個人由幼稚園到研究院的學習過程中無疑很是重要，但大多數人學習過程所鍛練出來的記憶力相比古希臘人，甚至祖父母輩，即可發現 “背誦的知識” 越來越少，只要觀察學生能背誦的詩句便知一二。

&#160;

(三)語言失控

其實蘇格拉底最恐懼的並不是閱讀本身， 而是知識氾濫以及不求甚解的學習態度，***** 經過曲解的文字傳下去，就沒有人能為它改正。

<i>「一旦某件事化為文字，寫成文章，不讑以何種形式傳播，它不只將流入瞭解的人手中，也將流入無知的人手中。 </i><i>文字並不會篩選談讑的對象，當它遭到誤解或濫用時，便再也無人替它闡釋或辯駁了。」</i>----- 蘇格拉底

&#160;

時至今日資訊爆炸的時代，蘇格拉底的恐懼成了現實， 擁有電腦的人可以隨時隨處得到所有知識，個人的記憶能力越來越低，亦越來越少人將知識內化，分析資訊的真確性以及其中的涵義。

其實，正如柏拉圖所察覺到的，蘇格拉底要反對的並不是文字與閱讀，而是「喪失檢視語言的能力」以及未「傾我們全部的智慧」來使用文字。

蘇格拉底的觀點對古昔的文字，以致於現今的互聯網，都發人深省。

參考：

《普魯斯特與烏賊》瑪利安 沃夫]]></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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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法律130519簡明合約法（五)身份與形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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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8 May 2013 16:05:18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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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法律130519

簡明合約法（五）身份與形式

蕭律師執筆

&#160;

「合約身份」與「合約形式」Capacities and Formalities

&#160;

甲〈合約身份〉

合約一方缺乏所需的 “合約身份”，此份合約對他是沒有約束力的。***

達合法年齡者才有 “完全的合約身份”full contractual capacity。***

&#160;

但有幾種特例：

A社團法人Corporations（即依據某法例組識成的法人）

需依其組成的宗旨objects以決定其合約身份。 比如一間有限公司就需審視其「組織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以決定其訂立合約的限制。

&#160;

B神志不健全或醉酒者Persons of Unsound Mind and Drunkards

一般而言，和這等人協約是有效的，除非他們在協約時不明白合約的性質。

此類合約叫 “可推翻的合約”voidable contracts。 即是說，此等合約基本上是有效的，但有關人士須在合理時間內推翻它（使它無效）。*** 如果不採取推翻手段，它就是一份有約束性的合約。

&#160;

C未成年人Minors

所謂未成年人，暫不作詳細解釋，普通法國家一般是18歲。

未成年人的合約分三類：

(i)普通法下有效的合約： 售賣日常必需品necessaries與未成年人是有效的。

必需品是指在購買時適合他們生活條件及實際需要的物品。 未成年人的財富及社會背景決定甚麽才是 “必需品”。 奢侈品在任何時候都不屬於必需品。

Nash v. Inman, 1908指出未成年人需付物品的合理價，不是合約價。

與未成年人所訂的教育、學徒或類似合約，如果對未成年人是有利的，同樣獲法庭支持。 一個未成年人與足球代理人的合約被裁定是可以推翻的。 同樣，一份與未成年人簽署的芭蕾舞蹈學徒合約也不獲法庭接納。

&#160;

(ii)可推翻的合約：  此類是達成土地買賣或租賃、買賣股份的合約，合夥合約等。此類合約基本上是有效的，但未成年人可推翻此等合約，但必須在還未成年時、或成年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推翻。

(iii)其他合約： 指某些受特別法例管制的合約。

&#160;

&#160;

<b>乙〈合約形式〉</b>

所謂合約，不一定需要文字寫出來。 但有一些合約不單要文字，甚至需要用契據成立之。

必需用契據的合約contracts by deeds----- 所謂 「契據」是指一份莊嚴的立據形式，需經立據人簽字、蓋印（無色凹凸壓印或圓形紅標貼）、由見證人簽字見證等程序。

地產業權轉移conveyance of legal estate in land、三年或以上的租約等，必需以契據出之。 一些 “無約因的餽贈合約” 也是，譬如父親將一些動產或不動產給兒子就需用契據。

有些合約不一定要如契據那麼嚴格要求，但需有文字證明其存在evidenced in writing。 買賣土地或土地的權益interest in land的合約必須用文字列出所達成的所有條欵，並由雙方簽署。]]></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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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SENSE隨筆130518FBI怎樣論功行賞</title>
		<link>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05/18/sense%e9%9a%a8%e7%ad%86130518fbi%e6%80%8e%e6%a8%a3%e8%ab%96%e5%8a%9f%e8%a1%8c%e8%b3%9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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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May 2013 16:07:00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SENSE隨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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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SENSE隨筆130518

FBI怎樣論功行賞----- 精妙的「衡工量值法」

朝日執筆

即使對美國司法系統沒多少認識的，大概也會聽過「聯邦調查局」的大名吧！ 沒聽過的，也至少會知道它的簡稱──FBI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 原則上每個州都有其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故此各州的治安是由各州「州警」負責的。 不過，若然罪行嚴重，以致「對聯邦造成損害」，又或是罪行涉及跨州行為，則以一州之力，恐有未逮。 這時，就要FBI上場了。

FBI隸屬於美國司法部（即香港的律政司，此與香港警隊隸屬保安局不同。），其職權涵蓋二百多項「聯邦罪行」，主力於偵查毒品、有組織犯罪、間諜活動、暴力犯罪和商業罪行。 FBI會將調查所得資料，上呈司法部，由司法部決定是否起訴，與及以何種罪名起訴。

一般而言，司法部作出決定時會參酌負責該案的FBI探員的意見。 FBI探員由於直屬聯邦，是警界精英，所以在大量影視作品中，都會看到他們對各地州警、縣警頤指氣使，好不威風。

美國是一個講求績效的國度，一切都喜歡以統計和數據來「衡工量值」。***

例如NBA球員的各項統計數據，就是其薪資水平的重要參數。 籃球球員可以用得分、籃板、助功、抄截、封阻的數量來「衡工量值」，那麼，作為執法人員的FBI幹探，其績效又以什麼數據來評核呢？ 總括來說，準則有三個。

(甲) 以「破案率」來定高下是非常直觀的想法，也就是以個別探員成功 “偵破” 其所負責案件的百分比，來評定他的成績。*** 不少國家的警察系統也是用這個數值來評定績效的。

然而，「破案率」評核難免會造成「大包圍」現象，就是一個探員不理好醜，反正把人拉回來再算，弄兩下就交上去讓司法部忙，以大包圍trial and error的方法，反正買一百注，總有一注中吧！要是不中，就買夠一千注！

&#160;

{編按：愚見以為， “比率” 需要基數，合理地「破案率」的基數應該是探員接手案件的總數，如上文所言者。

如果交上來(當然要司法部肯收貨才算數) 就當破了案的話， “破案率1” = 上呈案件數目/負責案件數目。 這樣， “大包圍法” 性質上是白撞，並且只是對司法部的白撞。由於雙方都專業，這種做法沒有太大效果，做得過份會翻面。***

常識上，“破案率” 應該是這碼子事。

萬一 “罪名成立” 才算破了案， 那麼 “破案率2” = 檢控成功案件數目/負責案件數目。 這樣，更難 “博懵” ， “大包圍法” 更沒有效果。

再者，如果 “檢控成功率” = 檢控成功案件數目/負責案件數目，那麼就與 “破案率2” 合而為一 了。

如果 “檢控成功率” = 檢控成功案件數目/上呈案件數目，如下文所述者，則可以抑制探員白撞。*** 但由於沒有考量負責案件的數目 (即是說，沒有考量失敗案件數量)，那麼就不能切實反映他的 “偵破能力” 了。****}

&#160;

FBI是司法部的下屬機構，司法部當然不可能讓FBI如此亂來。 於是想出了以「檢控成功率」，也就是FBI交上來的案卷，最後成功入罪的比率，來代替「破案率」。 如此一來，則探員自會有所顧忌，非有把握不會隨便將案卷上呈。 這樣，令司法部和調查局都能集中資源，去處理「較有機會入罪」的案件，而不至於被浩瀚的案卷所淹沒。

（「破案率論功」還有一個問題。強國也非常重視「破案率」，是以會出現一種所謂「不破不立」的做法，即有人來報案，若警方沒有什麼破案頭緒，乾脆就不為他立案！據說美國一些小縣市也有這種情況。當然，若FBI這樣子「不破不立」的話，肯定會給媒體「插」死了！所以這不構成FBI不使用「破案率論功」的原因。）

然而，無論採用「破案率」抑或「檢控成功率」，都會導致這樣的一個結果： 杮子揀軟的捏，探員必然會在手頭案件中，集中資源揀「輕巧的」來辦。 從大處看，即使真的這樣做，對整個社會也不無好處。 因為這些一來，「警界精英」的不懈努力，必會讓全美國的「小型罪案」大幅減少，美國社會的整體治安必然會有所好轉。 畢竟「五十億元販毒案」或是「百人連環謀殺案」，雖然駭人聽聞，但對一般的社區治安其實沒有多大影響。 不過，這樣以聯邦的精英力量，去搶州警的飯碗，實在是資源錯配。 而更重要的是，就私心而論，社會整體治安改善，美國百姓並不會感悟到這是司法部和FBI之力，不會覺察沒有發生的案件的可怕，而只會身在福中不知福，將良好的治安環境視作必然，甚至痛批司法部每年用了這麼多的預算卻沒有什麼作為！（正如香港人覺得交了「很多稅」，政府卻「甚麼也沒有做」一樣。）

因此，司法部和FBI要「做大案」，而且，（邪惡地希望）「背景治安」越差越好！這樣，民眾才會覺得司法部和FBI的存在「有價值」，覺得他們「幹得好」！如何讓探員們「捨小就大」，專攻大案，專打大鱷呢？

於是，在「檢控成功率」之外，就有了第二個準則──「判刑總量」，def即該探員負責的案件，在一個績效期（一般是一年）內，其結果在法庭成功入罪後，被判的監禁刑期及罰款總量。***

拘捕一個殺人犯，結果判了五十碌，績效就要比拘捕廿個偷車賊，每個判兩碌要好！ 這當然是「好橋」！香港證監正是用這招和「邪惡的大鱷」爭人才，也就是被判罰款金額與執法人員的花紅掛鈎。 因此他們辦案非常積極，每每嗅到一點金錢味道，就會主動出擊。 在近來的「酒店項目投資案」，就可以看到證監和其他「被動」執法部門的分別了。

有了這招，FBI的探員們就有 “誘因” 花大力氣去辦大案，就算「三年不發市」，只要大案最終成功入罪，判他罰個一百幾十億，坐個三五七百年──美國法院的確會這樣判，因為這樣子將逐條罪的判刑「分期執行」（而非香港常見的「同期執行」），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一下子就翻本了！

上面兩個評核準則：「檢控成功率」和「判刑總量」，都合情合理，一般有SENSE者如我野人會眾，應該不難想到。 (編按：非野人會讀者注意，朝日君乃該會 “六連霸” 會長，是以 “筆鋒略帶感情”。)

至於第三個準則，則非對「美國司法 體系／精神」有相當了解，大概是想不到的了。 第三個準則就是，聯邦法官對該探員在績效期中經手的告訴案件，所作的「判詞字數」！！！ 乍聽之下，也許會覺得非常「無厘頭」，法官判詞長短跟FBI探員有什麼關係呢？

其實內中別有深意。 試想，若案件黑白分明，昭然若揭，法官大人還用得著洋洋十萬言去解釋自己的判決理據嗎？ 法官寫得越長，表示案情越是錯綜複雜，還有他本人對自己的判決越「心虛」。 同時也說明，此案判Yes或No其實都同樣合情合理。美國是一個遵循「判例」的普通法國家。因此司法部若然勝訴，這案件就是一條「勝利的界線」，即使敗訴，也是「非戰之罪」，而且也為後來者劃出了「失敗的誤區」。總之就係方便以後兄弟做嘢啦！無論如何，此案必將成為一個有「重大價值的案例」！探員付出了無限的汗水，最後雖然失之交臂，但其「成就了」一個重要的案例，已為美國的司法系統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他是值得褒獎的！

FBI對上述三項評核準則有不同的比重，其重視程度如下：
「判詞長度」＞「判刑總量＞「檢控成功率」。
美國佬實在是太有SENSE了！]]></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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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SENSE隨筆130517為甚麼要說話</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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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6 May 2013 16:15:37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SENSE隨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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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SENSE隨筆130517

為甚麼要說話

-----有趣的語言起源理論

掌門執筆

&#160;

1考古學家知道甚麼時候開始有石器，但不知道甚麼時候開始有木器，因為石頭性格頑固，堅守形骸於大地之上，而木頭脾性易相與，早已腐朽隨風。

語言 “說了算數” ，聽著的人尚且不信，又怎有可能留下痕跡，以供千載之下的考古學家憑弔？

所以 “語言起源” 是個謎。 “謎” 的意思不只於難以獲得解答，甚至對如何思考這個問題，業界也沒法達成共識。

難中之難，便是不知道怎樣界定「語言」。 猩猩為溝通而發的叫喊聲算不算語言？ 海鯨魚能憑藉 “發聲” 進行相當複雜的遙距溝通，那算不算是語言？ 人類的 “喉音溝通術” 發展到甚麼 “表意水準” 才夠得上稱為「語言」，雖在專家亦無定見。

&#160;

但是古人類學家靠 “憑弔古跡” 吃飯，總能夠想出些點子來 “指點江山” 。

他們運用 “江湖秘技，敲打奉千” 中的 “敲” 字訣，從

a 腦容量急劇增大；(理由是說話極之 “用腦” ， “說謊” 更然。)

b工具和工藝急速進步；(發明、使用與傳承工藝都需要語言溝通。)

和 c社會活動複雜頻繁化。(設陷圍獵，洞穴璧畫都需要大規模協作，無語言不能施行。)

三者的同步發展，推敲語言的起源時間和成因。

雖則如此有計，業界還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以下是有關這類論題的一些有趣說法。

&#160;

2語言的發生時間

學者Montagu認為工具製作與狩獵活動是語言形成的生活條件****，推論語言形成於100萬年前，即冰河時期之初。

冰河之前，地球氣候炎熱，英國中部是熱帶樹林(所以今日有煤) ；冰河之際，北極冰冠南逼，封蓋了整個 波羅的海，邊沿竟然去到英國中部。

酷寒對原始人類則形成嚴苛的挑戰，但也催生了大量耐寒的大體型哺乳類動物。聰明的人類發明了射程武器獵殺牠們；*** 再加上不起眼但極之了不起的 “骨針” ，*** 用來縫接 “毛衣” ，竟然在寒冷地帶也存活下來，並且社群更為興旺。

証據顯示那時代人類懂得驅趕獸群，使牠們落於阱(一般是懸崖)。 這需要較多人遙距協作才能成功，並非熱帶小型採獵游團所能做得到。

語言就是狩獵活動和社群興旺的產品。***

&#160;

Jaynes則認為傳遞基本工具製作技巧根本不需要語言，語言只會徒增紛擾。***

語言應出現於第四冰河時期，約為7至1萬年前之間。

其時氣候酷寒，生存困難，人類流徙頻仍。 尤其遷入較北地方，夜晚及冬季漫長，穴居生活及夜間狩獵使視覺訊號(如手勢)受到限制。 大量使用工具令雙手應接不暇，口語需求更形殷切。

4萬年前工具製作大爆炸，大部分工具均為右手偏好的人設計***，証明人類左腦經己高度發達，而語言區位居左腦。

&#160;

&#160;

3語言的起源理論

真稱得上千奇百怪，甚或匪夷所思！

A摹聲說 bow-wow theory

語言由摹仿周遭的聲音而生成。命名之道，狗曰汪汪。

此說符合幼兒學語的境況，然未能解釋何以凡物皆有名。

B抒情說 pooh-pooh theory

情緒乃溝通之本原，語言產生於以話聲表達情緒。

此說符合其他動物的溝通形式，然而叫號與語言鴻溝深闊，如何逾越？

C耗力說yo-heave-ho theory

語言產生於體力耗費時喊出的聲音。(服未？)

起碼有一個例子：俄亥俄州得名於河上船夫的叫喊聲 O-HI-O。

D玩樂說

達爾文認為語言產生於玩樂時發出的喊聲。

掌門曰：觀乎希臘sense出於澡堂，此說或較可信。

E抓蝨說

動物行為學暨演化生物學家Dunbar認為語言(看你如何定義) 產生於 人類/猿類 “捉蝨”談心 之際。****

精警！請參閱《讀書札記130221哈啦與抓虱的語言》。

F協議說

亞里士多德認為語言起於人類協議，即約定俗成。

然而 “語言協議” 極度複雜，未有語言，如何達成？

G天賦說

柏拉圖認為語言乃天賦之必然。

他沒有說明 “天賦”如何形成。

H模態說

Janye認為語言是將興奮叫喊修飾，使其形成意義。***

例如：人類因應劍齒虎距離遠近而發出強弱喊聲，喊聲的尾音發展成表示遠近的模態語。*****  好想象力！信不信在你。

&#160;

以上資料出自《人類傳播史》W Schram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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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讀書札記130516  歐洲與沒有歷史的人 (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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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5 May 2013 16:43:04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讀書札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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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狗吠深巷中   蟬鳴桑樹巔

讀書札記130516  歐洲與沒有歷史的人 (上)

《Europe and the People Without History》 (1983)   Eric R. Wolf

執筆人: 蟬

歷史學,人類學.  評級A.

(狗吠深巷中) 編按：這是一本氣勢磅礴的勁書！

顧名思義， “沒有歷史的人” 泛指大殖民時代中，非洲美洲和大洋洲諸原始土著。 邱吉爾說過：「英國的歷史由凱撒到來開始。」 同樣道理， 歐洲人的來臨 “發現” 了他們，他們才進入(歐洲人書寫的) 人類 “歷史” 。之前，他們是“沒有歷史的人” 。***

全書分成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導論和AD1400歐洲踏出環球殖民第一步之時整個世界的樣貌；

第二部分是人類學和歷史學論述： 西葡殖民美洲 與 全球性皮毛、奴隸和香料貿易的狀況及動態影響；

第三部分「資本主義」討論宏觀史學最棘手的論題：「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的起源和變化。

&#160;

以下是 蟬 對第二部分第六章「皮毛貿易」的簡介。

(甲)「從美洲剝下的皮毛」(蟬鳴桑樹巔)

新世界的發現史在一般讀者眼中只是歐洲列強的殖民史。 然而，另一面，美洲土著如何適應歐洲人的侵入, 並作出社會和生活上的改變, 卻是當代專業史家和人類學家的關懷所在.

<b>皮毛貿易的興起</b>

大航海的原初目的是競爭環球的貿易權。****  除此以外，當時歐洲人對東方趨之若鶩，企望越洋航抵遠東的繁華國度，即印度與中國。

除了 金銀、蔗糖、香料和奴隸外，“皮毛貿易”在16世紀至19世紀新世界發展史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對那群 “沒有歷史的美洲人”來說, 尤其如此.

十六世紀末業，西班牙和葡萄牙人的海上霸權開始削弱； 荷蘭、法國和英國人的海上勢力開始抬頭。

起初， 大量金銀的流入令西葡人成為暴發戶，他們流行頂戴海狸皮毛造的有邊帽。 隨著海上貿易權轉落荷蘭人手中，“有邊海狸帽” 亦變成荷蘭權貴人士的身份象徵，並在歐洲大陸流行起來， 這就是皮毛貿易的動力來源。***

早在十五世紀， 歐洲漁夫已經偶爾會在紐芬蘭海岸上修補魚網及以把魚風乾和煙燻，並與島上的土著 阿爾剛琴人Algonquian交易。 歐洲人主要以鐵器換取海狸皮毛。

當時從北美得到的皮毛大部份會賣到阿姆斯特丹，然後運往俄羅斯加工，再出口至歐洲銷售。 AD1598菲利浦二世去世後，英法荷紛紛前往北美建立殖民地，當中法國的 魁北克 與 荷蘭的 新阿姆斯特丹(即紐約) 成為後來皮毛貿易的重鎮。***

&#160;

<b>東北美洲土著的經濟活動及其組織方法</b>

北美的土著分佈非常散落。 單在東北部的大湖區與聖羅倫斯河沿岸便有十數個主要部落，當中數個在皮毛貿易中佔有重要的角色。 當時東北部的土著大部份為農民，並以狩獵補足。 粟米，南瓜，豆類等為其主要農產品。亦有個別部族擁有專用捕獵領域，捕獵的對象有魚類，海禽和大鹿等。

東北部兩大語系為 “阿爾剛琴語”Algonquian和 “易洛魁語”Iroquoian。 部落並不單以語系組織，如後期發生大規模戰爭的易洛魁人與休倫人Huron均說易洛魁語。

「休倫聯盟」是東北部最倚賴貿易的部落群。 擅用獨木舟的休倫人佔聯盟的中間位置，以玉米、南瓜和豆類與南(種植煙草)和北(漁獵部落)盟友交易。

休倫人有一項著名的儀式，名為「死者的饗宴」Feast of the Dead。*** 宴會邀請大範圍內聯盟的酋長們參與，並藉此進行大規模的禮物交換。此儀式一直往西擴散至北美大平原。

易洛魁人為最西面的部落群，合稱「長屋同盟」Lodge Extended Lengthwise。 當中包括五個語言不通的部落。 長屋聯盟的最高決策單位為 “長屋會議”，由五大族的酋長們聯席主持。 婦女在族內有相當權威，主管農耕工作和農產品的分配，她們甚至有權否決戰爭，故易洛魁人越來越實行 “從母居制”。

“休倫聯盟” 和 “長屋同盟”的建立均以減低和調解部落間的衝突為目的。**** 然而區域內海狸短缺最終成為戰爭的導火線。

&#160;

<b>初期的毛皮貿易</b>

歐洲人初到北美，主要進行兩種活動：貿易和宣教。

他們人生路不熟，只能沿著天然的運輸路線(i.e. 河流)內進，並且需要土著代為大量收集海狸皮毛。 歐洲人主要以鐵器，槍枝和酒品與土著交易。 土著對歐洲產品需求甚殷，故樂意與之合作。***

最初在東北區域設立據點的分別為法國和荷蘭， 她們分別與阿爾剛琴族與易洛魁人結盟。 那時海狸供應量非常充裕，加上在內陸設點耗時，雙方推進均緩慢，故而未有激烈衝突。

1664年英國奪取荷蘭於紐約的據點，加上加納比海的殖民地，在北美殖民大形勢上轉佔上風。 英國接掌荷蘭的北美地盤後，蕭規曹隨，亦與易洛魁人暗通聲氣。

英法競爭的白熱化，令阿易兩族的鬥爭變為其「影子戰爭」proxy war。****

&#160;

<b>後期的毛皮貿易</b>

法國人明白易洛魁人為英法兩國於北美的緩衝，故即使明知英國在背後搞鬼，和易洛魁人的關係依然相當矛盾。 易洛魁人於是乘機在大湖區大肆擴展，先後將休倫人，伊利族西趕，一直打至今日的伊利諾州地境才告一段落。

易落魁人於大湖區的控制權雖則大為增強，但隨著英法兩國於北美落腳的時間越長，越能掌握該地的狀況，兩國開始想跳過中間人易洛魁人和渥太華人，直接與內陸狩獵者交易。

1763年，渥大華人 龐帝克族Pontiac起義，企圖將英國人趕離北美。 導火線為英國定調渥太華人以後 “需過勤勞而不求外人的生活”，意即取代其貿易中間人的角色。 其實早在起義之前，土著經已了解歐洲人不再是 “客人”，而是入侵家園的 “敵人”，故已作出道德改革，呼籲族人驅逐外敵。

原住民起義失敗，英法兩大殖民者締和，北美土著正式被歐洲人遺棄，由 “貿易伙伴”貶為 “被征服者”。*****

&#160;

<b>歐洲殖民對土著經濟和戰爭的影響</b>

歐洲人帶到北美的產品與武器令土著為之目眩。 為了得到歐洲人的產品，土著在極短時間內將經濟重心由農業轉向皮毛狩獵。**** 此舉令一個本來經濟上自給自足的區域將產品需求轉向外部，並將某些必需品如肉食轉為外購。 此舉令區內出現高度分工***，同時令原住民加深倚賴歐來的產品。***

在狩獵海狸的過程中，由於需求爆發過於快速, 令東部地區的海狸數量大減，狩獵者不得已轉向西求。  中間人轉向西面建立據點，加速歐洲人進入內陸的速度，亦令強大土著部族如易洛魁人加速向西攻併。***

北美的土著部落游散，部落間磨擦頻繁，在歐洲人出現前已然世代發生戰爭。 不過限於武器工藝，傷亡較輕。

引入歐洲槍枝後，戰爭規模增大，「海狸戰爭」後期多場戰役的慘烈程度足被後世稱為屠殺。*** 加上歐洲人帶來的疫病，令原居民人口大幅萎縮，慘不忍睹。

&#160;

<b>土著社會組織的變形</b>

皮毛價值的大幅躍升，令諸部落清楚狩獵皮毛的重要性。 不同的議會和聯盟中，政治權力逐漸由傳統家族把持, 轉為經濟活動主導：能狩獵愈多皮毛的酋長便擁有愈大政治優勢。****

在大量戰爭的情勢下，強大部族如易落魁人， 便將他族人收養進世系群以填補戰爭做成的人口損失***。 這種做法令以往按親屬關係結盟的方式和意義隨之改變，社會組織變得更像商業公司。***

隨著基督教的傳入，教堂變為新的組織方式。***

十八世紀下半，海狸皮毛需求下跌，西部平原上出現職業獵野牛人。 這項工作令擁有較佳獵牛技術的人質疑以往親屬聯盟的價值，新成立的組織如 “野牛管轄處”則純為集結野牛獵人而組成。

整個社會的組織方法在短短三百年內變得面目全非：由部族轉為個人; 由傳統宗教和氏族轉向效益主義。*****]]></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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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SENSE隨筆130515「性」，地球上最大的樂透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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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4 May 2013 16:16:22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SENSE隨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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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SENSE隨筆130515

「性」，地球上最大的樂透獎。 -----性的演化理論****

資料整理：沙塵仔    資料來源：《生命的躍升》作者 Nick Lane貓頭鷹出版社

&#160;

(甲) 甚麼是「性」？ (編按：簡明有趣，必讀。)

晚宴上，一位漂亮的女演員前來向愛爾蘭劇作家 蕭伯納 調侃。「我想我們應該生個小孩才對，」女演員向他建議，「因為如此一來這個幸運的小孩就會兼有你的頭腦跟我的外貌。」 「啊，」蕭伯納有點狡獪地回答說，「但是如果不巧這小孩有我的外貌跟你的頭腦，那怎麼辦？」

蕭伯納是對的。「性」是最詭異的隨機製造者，它的力量足以創造出聰明的蕭伯納和美艷的女演員，可 一旦進一步製造兩位優勝者的混合體，又可能馬上把它們的優勢拆解掉。

由性製造出來的毫無節制的變異，其實有可能直接導致悲劇、疾病或死亡，而完完全全的複製品卻不會。 表面看來，要保存經天擇淬鍊出來的成功基因組合，完全複製的「單性繁殖」才是最佳賭注。****

那麼「兩性繁殖」為何演化出來？又為何成為壓倒性的優勢繁殖策略呢？

這是最為艱深的演化生物學論題。

&#160;

求偶的成本實情非常巨大(大家深有同感嗎？)，想想雄孔雀的尾羽，那華麗的羽毛，象徵著牠的生殖力與適應力，其實對於生存來說危害甚大。(那華麗的尾羽，除雌孔雀外，掠食者狐狸最為 “賞識” 。)

再由純粹計算的觀點來看，一個靠完全複製來繁殖的族群，每一代都可以將族群數目增為兩倍，幾代之內就足以完全排擠掉依賴有性生殖的親族。

儘管如此，性卻惡作劇似的分布在幾乎所有複雜的生物之間。 絕大多數的動物跟植物，一定要靠性來繁殖。沒有性，便沒有男人、女人、花、鳥、蟲、魚，沒有眼前繽紛的世界。

達爾文是第一個探討性的優勢的人，他從實用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性的好處是「雜種優勢」，由兩個沒有關係的父母所生下來的後代更強壯健康，比較不容易發生先天性的疾病。 對達爾文來說，性的目的是「遠親繁殖」。但這個答案其實只是回答了遠親繁殖的好處而非性本身的好處。***

&#160;

先說一下甚麽是「有性生殖」：

人體細胞含有兩套染色體，一套來自父親，一套來自母親。 身體修復或生長由細胞施行「有絲分裂」，即由細胞複製自身，子細胞基因和母細胞基因完全一樣。

但是 身體製造 “生殖細胞”（ie性細胞，精子或卵子。）卻施行「減數分裂」***，母細胞含有兩套染色體，經分裂後，子細胞只含單套染色體（單倍體）。 這種操作方法意在重新編組來自父親和母親的基因****，使染色體上基因的順序位置隨機地自父系或母系取出，變成像是：父親基因─父親─母親─母親─母親─父親─父親…..。

如此，所有性細胞的單套染色體都是獨一無二的，這就是性的本質。*****

&#160;

(乙) 性演化理論  (編按：好鬼死深，讀唔讀自己執生。)

學者認為「性」可以令好的基因突變在短時間內從不同的個體中集結在一起，壞的基因突變則會被天擇消滅，族群的適應性因而更好，比複製繁殖的各自累積，更能加快演化速度。

下述理論由美國遺傳學家 穆勒 (因發現X射線可以引起基因突變，獲得１９４６年諾貝爾生醫獎。)  提出。

A「穆勒棘輪Muller’s ratchet理論」：

穆勒在果蠅身上引起數千次突變，發現事實上大部分的突變都是有害的。  一個小規模的「單性繁殖」族群，經世代推移，他們將衰退到無以復加，直至滅亡，就像棘輪一樣永遠只能往一個方向旋轉。

是否有機會繁殖，所依賴的不只是基因的最適性，還要靠運氣。 如果突變的適應性較差，但身處食物豐富的地方， “富二代” 還是有機會將基因傳遞下去。  如果一個物種族群極大的話，運氣的影響就變小，根據統計上的機率，最適者才能夠生存。

而性可以解救這一切，它可以把未經突變的良好基因集中到一個個體身上，但也有可能把敗壞的部分拼在一起，因性的運作而受惠的個體永遠會抵消受害的個體，天擇在此作用在族群之上。***   (編按：明白嗎？)

&#160;

當第一個 “真核細胞”「發明」出性生活時，在 “單性繁殖” 的族群裡應該只有少數的細胞進行有性生殖。 為了傳播性行為到整個族群，經由有性生殖產生的後代一定要有某些優勢才行。 換句話說，當初「性」可以傳播出去， 必定是因為它對個體有益，而不是對整個族群有益。***

從這條思路出發，產生下述理論。

B「紅心皇后理論」：

在《愛麗絲鏡中奇緣》裡，快速奔跑著的紅心皇后始終維持在原地，她對愛麗絲說：「現在妳看到了吧！全力奔跑的目的是為了讓 “自己”保持在原地。」

生物學家利用這句話來闡述不同物種之間彼此不斷對抗競爭著，但是誰也沒有真正領先過。這句話跟性的演化特別吻合。

&#160;

１９８０年代初期，英國演化生物學家 漢米爾 說，寄生蟲的演化速度很快，生命周期短暫，數量又龐大，很快可以適應宿主，而且是從最基本的細節上適應，蛋白質對蛋白質，基因對基因。***

如果宿主族群的基因完全相同，那成功的寄生蟲可以輕易感染全族群，並有可能消滅牠們。 唯有「性」可以令宿主族群的個體容易產生突變基因（我理解為高差異度的基因組合本身），足以抵抗感染，從而與寄生蟲進行演化競賽。***

情形就像免疫系統一樣，它運作的前提是要能定義並區分「自我」與「非我」，如果寄生蟲長出像「自我」的蛋白質，便能躲避免疫系統的攻擊。只 有性才能夠令每一代都改變免疫系統對「自我」的定義。****

&#160;

但這理論也有破綻，１９９４年美國生物學家 萊弗力 說，根據電腦模擬的結果，寄生蟲傳染率要非常高度（＞７０％）以及它們對宿主適應性的影響要大得嚇人（８０％宿主失去適應性），性才有決定性的優勢。 由突變產生分歧，然後再行  「單性生殖」的生物似乎要比「有性生殖」的生物適應得要好。

於是而有

C「紅心皇后穆勒棘輪混合理論」：

萊弗力指出，當此二理論一起考慮時，性的價值就增高，也較接近應用面。

以往的 “模擬參數”有一項很明顯的問題，就是假設物種的族群無限大。 但現實上就算規模大的族群也會受到地理隔斷而碎裂成較小群體。

在一個「單性繁殖」的有限族群裡，

ａ）因大部分的基因突變都是有害的，根據穆勒棘輪的作用，族群的平均水準將降低。

ｂ）假設一條染色體有５００個基因，一個有益的突變將被其他４９９個基因的弱選擇而被分散掉。 天擇沒有機會看到它，這稱為「選擇干擾」。***

ｃ）假設整個族群裡，有一條染色體散布著５０種略有差異的版本。  如果有一個超強的有益突變基因，它會帶著整條染色體一起取代其餘49個版本。

&#160;

而在這個 “單性繁殖”族群裡，帶有此染色體的個體將取代所有其他個體。 整個族群的基因歧異性將消失。

按紅心皇后理論，失去遺傳多樣性的族群，任何選擇機制都會降低有效族群（能有效把基因傳給下一代的個體數量）大小，而讓它們更容易退化甚或滅絕。

性最大的好處就在於它讓好的基因有機會藉由重組，脫離那些共同存在遺傳背景中的垃圾，同時保存了族群裡大量被隱藏起來的遺傳變異性。*****   (編按：利害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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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說史130515簡明美國史(五) 南北戰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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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4 May 2013 16:11:03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說史]]></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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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說史130515

簡明美國史(五) 南北戰爭

“魚尾” 執筆

&#160;

(己) 南北戰爭

20意識形態分歧

A「湯姆叔叔的小屋」

1852年Harriet Beecher Stowe夫人出版名著  “<b><i>Uncle Tom's Cabin</i></b>湯姆叔叔的小屋” (又譯 “黑奴籲天錄” )，洛陽紙貴，感動人心。

B「司考特案」

1856前黑奴Dred Scott兩度向法院提出告訴，主張自已具有自由人身份。

紐約州(自由州) 最高法院拒絕其申訴，理由是法院無權剝奪奴隸主的財產。

聯邦最高法院則判決黑人地位較低(無論其是否為奴)，無權成為任何州的市民，因此根本無告訴權。***

南人對判決額手稱慶，北人則義憤填膺。

C「哈潑渡Harper Ferry事件」

1859廢奴主義行動派 大俠John Brown 糾眾突襲佔領西維吉尼亞 “哈潑渡” 聯邦槍械庫，事敗被捕，判處絞刑。就義前遺書曰：「在這個沒有天良的地方，只有血才能清洗它的罪行….. 」。

這三起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成為意識形態戰場上的導火線。

&#160;

21南方獨立

1860總統大選，奴隸制爭端更形白熱化。

民主黨候選人 道格拉斯 支持司考特案的裁決，認為奴隸制延續是得到國民和法律支持的。   共和黨的 林肯 則提出  “限制奴隸制度擴張” 作為政綱，(注意並非 “廢除奴隸制”。)，最終贏得大選。

當時南部以莊園農業為主，棉花的豐厚利潤加深社會對種植園及奴隸的依賴，人口共九百多萬，一半為奴隸；而北方則以工業為主，人口兩千多萬。

林肯雖然只是反對奴隸制度的溫和派，但政綱中提出的「保護關稅」(意在保障北方的工業，但卻損害南方的出口)及「宅地法」， 大大打擊南方州郡和奴隸主階層的經濟利益。***

林肯勝出激使南方十一州先後宣告脫離聯邦，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組成「美洲邦聯」，選出 戴維斯Jefferson Davis為總統。又委任 李Lee為軍隊統帥，於1861進攻 查理斯敦，內戰於是爆發。***

&#160;

22內戰

南方為保存生活方式而戰，北方為保存國家統一而戰，雙方都期望速戰速決。

初戰，北軍進軍維吉尼亞州 里奇蒙失敗，速戰速決，並不可得。

&#160;

為免其他奴隸州脫離聯邦，七月國會通過Crittenden-Johnson Resolution，聲稱戰爭是為了“保存聯邦” 而不是為了“終止奴隸制度”。***

有趣的是，南方對奴隸制度更加刻意迴避，強烈主張的是 “保衞自由和生存權利” 而不是 “保存奴隸制度” 。***

南方並不反對北方廢奴，只不過申張南方蓄奴從來合法，反對北方對此施加正側面壓力。 雙方的憲政衝突完全聚焦於各州有無退出聯邦的自主權，南方主張有權，北方主張無權。****

請參閱《讀書札記130118美國南北戰爭研究》。

&#160;

由於南方背水而戰，加上李將軍善於用兵，北方雖有人口和工業上的優勢，竟然無法在戰場上壓制南方。

聯邦於是轉為打擊南方的經濟，封鎖東南部主要港口，中止了棉花貿易。*** 因為港口被封鎖，1863南方實際上已陷於苦苦支撑的局面。 1865北軍在非瑟堡勝利，更成功關閉南方全部可用的港口。

南方滿目瘡夷，兵疲民困，李將軍終於在4月9日向北軍投降，結束了四年的內戰。***  此戰異常慘烈，雙方死亡人數共62萬，傷者以百萬計，耗資超過150億美元。

&#160;

林肯遇刺***

1865年3月林肯宣誓就職第二任期，他希望能以寬容政策對待南方各州，可是他於4月14日遇刺身亡！ (南方於五日前剛才投降。)

副總統 詹森Andrew Johnson就任總統，不久國會通過 “十三號憲法修正案”: 全面廢止奴隸制度。*****

除德薩斯州外，邦聯各州於年底前重回聯邦。

1866及1870通過了 “十四及十五號憲法修正案”，給予黑人公民權及黑人男性投票權。**** 當時白人女性尚且沒有投票權。

&#160;

23 戰後形勢 與 種族問題

1867國會通過 “重建法案”，將南部規劃為五個軍事區，實施「軍事管制」，*** 監督南部州郡重組州議會及制訂新的州憲法。

北方主宰下的南方重建並不理想，貪污腐敗事件多不勝數。 南人怨聲載道，仇北之心更形深切。

直至1876民主黨的 海斯 獲選總統後， 才結束軍管。

&#160;

雖然廢止了奴隸制度，但南方黑人的生活依然非常困窘， 而嚴重的種族歧視也一直存在。 南方各州運用各種立法手段限制黑人的憲法權利。***

舉例： “州民要通過識字測驗才能登記為選民” ，黑人沒有機會接受教育，於是當不上選民。

更有甚者，通過 “金克勞法案Jim Crow laws”， 規定黑人不得與白人共同使用公共設施，包括學校。 是為遺臭萬年的「種族隔離政策」。*****

此等不義之舉要等到近百年之後，馬丁路德金牧師殉道，才徹底廢除。

其時，一些南方退伍軍人及 “白人至上主義者” 成立了秘密結社「3K黨」(Ku Klux Klan)，以恐怖主義來反抗聯邦軍隊強制推行的改善黑人待遇政策。

例如：毆打甚至殺害意圖登記為選民的(識字的)黑人。]]></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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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說史130514朝日「論暴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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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3 May 2013 22:31:39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說史]]></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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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說史130514

朝日「論暴君」

朝日執筆

&#160;

在中國史上能獲得較高知名度的君主，可以分成三類：聖君（或可再細分為次一級的「明君」）、昏君、暴君。  要獲得上述任何一個「銜頭」，除了與其本人的所作所為外， “Timing” 亦非常重要。 漢儒之所謂「天人合一」，確也！

&#160;

一般來說，聖君和暴君都屬於「作為型」，雄心萬丈而且精力旺盛。***

這兩類型君主的所作所為，其實一般也差不多，必然包括實行擴張性的外交政策；大興土木；搞大量的形象工程（此所謂「制禮作樂」也！）；還會推行很多一新社會風氣的創造性新政策……於是聖君與暴君的分野，就由以上所作一切的結果決定。

成功就是「聖君」？反之就是「暴君」？莫非就是所謂的「成敗論英雄」？沒有這麼簡單！ 那麼「成功」如何評定？唐太宗和隋煬帝都曾東征高麗，也同樣遭到重大挫敗；何以前者是聖君而後者是暴君？ 秦皇漢武都曾北伐匈奴，同樣大勝而歸，何以一個是聖君一個是暴君？ 一切都在於Timing，開國（大牛市前夕）之時這樣做的就是聖君明君，亡國（大崩盤）前夕這樣做的就是暴君。

&#160;

從大歷史的角度來看，國勢的強弱受到氣候、民族遷徙、國際形勢，以至某些偶然的事件（如西班牙人發現了波托西銀礦）等因素的微妙影響，與君主的個人能力固然有關但關係甚微。

因此，並不是「有作為」的聖君就能開創盛世，恰恰相反，其實是一個生逢盛世的君主，只要「有作為」就會自動成為聖君。***

&#160;

中國歷史向來「崇尚道德」，開國之君by defination道德必然高尚，制禮作樂乃是以天下蒼生為念；行事必然英明，處決反對大臣是為決斷，殺伐四夷是為神武。 其必然是明君，甚至是聖君，否則他何以會得到「天命」的眷顧，改朝換代？

亡國之君by defination道德必然低下，愛好聲色乃是荒淫無道；行事必然乖戾；處決反對大臣是為殘暴，東征西討是為好大喜功……否則，他何以會失卻天命，國破家亡呢？

縱觀中國歷史，會發現三代之時，夏桀、商紂、周厲，代出「暴君」，但到了煬帝以後，昏君還間有出現，但公認的暴君卻似乎再也說不出一個了。 原來，越古代「暴君」的出現頻率越高。***

然而，這顯然與歷史常識不符。中國君主的權力其實是不斷上升的，中國政治史其實就是一部集權史。**** 成為暴君的先決條件，首先就是擁有相當的權力。由於越後的君主權力越大，故按道理應該是越後越容易出現暴君，而且程度上也應該越來越「暴」才對。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反常的情況呢？

&#160;

朝日認為這都是儒家意識形態的功勞。 臣下以相同的「普世價值」，結成了一個牢不可破的統治精英集團。 君主一方面自小讀聖賢書，加上即使其權力雖大，但若其命令有違「天理」，臣下會選擇寧死不從。 是故君主「暴」不到那裏去，最多只能「發爛咋」，撒手不管，做個「昏君」 （如萬曆、嘉靖N年不上朝）。 「暴君」既不再出現於現實，要寫作道德教材時，唯有從歷史，甚至神話去尋找素材「人辦」，故此越是上古之世，暴君出現頻率越高，也越「暴」。

至於西方歷史方面，在羅馬時代其實一樣非常重視「道德」。 中國的歷史是由「太史」寫的，太史除了是史官，也管「天文」，所以撰史自然會以「天命」為道德指標。 羅馬的歷史是由貴族元老寫的，他們是共和派，道德標準很簡單（不如中國的「天命」般虛無），就是所有皇帝必然都是壞人，無作為的是昏君，有作為的就是暴君。 若果找不到他「傷風敗德」的把柄，他就只是個「普通」暴君，若發現他私生活不檢點，就一定小事化大，給他安個「特級」暴君之名。當然，信奉／迫害基督教也是非常重要的「道德評核標準」。 羅馬之後的千多年，寫史的都是基督徒，所以一個皇帝只要善待基督徒，一定是明君；若「唔覺意」有所作為的話，就是「聖君」；若對基督徒特別好，又特別有作為，就絕對是「聖君中的特級聖君」，千古一帝。

&#160;

雖然古今論暴君，都喜歡以其私生活的不檢點，道德敗壞，作為佐證，甚至罪狀。 不過，其實回心一想，評定一個好廚師的標準，是他能否煮出美味的菜色，而不是他的道德是否高尚。 一個統治者的好壞，難道不是應該按其業績來評定嗎？ 跟他的私德又有何關係呢？可是古今中外，我們都喜歡「審查」統治者的私德，甚至以此來評定其作為「政治人物」的好壞。 將八卦新聞放在A1不是問題，但有婚外情難道就不能是個好總統嗎？

春秋五霸之一的齊桓公，雖然不是天子，但也算得上是明君，甚至聖君一級。他治國有方，齊國百姓安居樂業。 有一次，有八卦雜誌報道他每次出國訪問都必會帶同兩個愛妃同行，並拍到他每個星期都至少有一晚到夜店消遣，私生活極不檢點。

大臣們看到這些「一周一會夜蒲老蘭，明君荒淫真面目」的大字標題，又不敢直接向君上進諫，唯有將事情報告相父管仲。 管仲是齊桓公最敬重、最信任的大臣，桓公甚至尊稱他為「仲父」。 管仲於是回答諸大臣曰：「其實呢啲方向周刊、數字雜誌我期期都有睇架，你哋講呢樣嘢我都知咗好耐架啦！講真吖！其實做個好君主你估好過癮架？真係好辛苦架！如果連合法地搵返些少樂趣都話唔得，咁畀你都寧願做昏君唔使辛苦，甚至做個暴君鍾意點就點啦！下話！不過咁，既然你哋咁緊張，係都要做啲嘢。 咁好啦！我有分數架啦，等我搞掂件事啦！」群臣滿意散去。管仲知道老闆好色，為令老闆放心happy，他從此每次出外勤必帶八個愛妾，每周至少落三晚夜總會，甚至推己及人，創立中國史上第一個「官妓」系統……

齊桓公得知管仲一把年紀為了自己如此「操勞」，感動流涕，安心happy之餘，亦決心努力做個好君主，以不負仲父一番苦心。 他後來抑兼併、禁篡弒、尊周室、攘夷狄、九合諸候、一匡天下，遂成春秋五霸之首！ 由此證明，身之不修，家之不齊（桓公死後諸子爭立），一樣可以治國平天下！

管仲大概是第一個徹底摒棄道德意識形態，純以利害效益作決策考量的政治家了！ 這是真正的「法家」，一切以「效用」為依歸，不單以利害治民，就算對待老闆，一樣出以「效用」（happy），以利誘之，上下交相利而國興焉！ “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

管仲好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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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法律130514簡明合約法（四）論「約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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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3 May 2013 16:53:42 +0000</pubDate>
		<dc:creator>doormanhk</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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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b>法律</b><b>130514</b>

<b>簡明合約法（四）論「約因」</b><b>****</b>

執筆人：蕭律師

編按：這是蕭律師下月 “會期1306” 演說〈合約法〉的先行文章，敬請垂注。

又，本文言簡意賅，所引案例相當有趣，值得細心閱讀。

<b> </b>

<b>約因</b><b>Consideration</b>

Th 要使一個簡單合約具有法律約束性，必須要有「約因」。***

某乙（promisor承諾者）向某甲承諾（promisee）為甲的後花園剪草。 如果甲要乙履行承諾，甲必須向乙提供約因，如剪一次草付錢若干，或替乙的兒子補習普通話之類。 付錢或提供服務不須即時進行， “延期支付” 也是好的約因。

&#160;

<b>A.     </b><b>約因的意義</b><b></b>

許多法官在判案時都嘗試給「約因」下定義。

一位法官說，英國法律視一個簡單合約為一種「交易協定bargain」，這包括有經濟意義在內。 自然鍾愛之情、道義上的責任，都不是約因。***

另一位法官在Currie v. Misa, 1875案中作如此詮釋：「(約因) ……是一些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附加於一方；一些忍耐、克制、損害、損失、責任、施予、保證或蒙受損失附加於另一方…….」

另一位法官則說：「利益benefit與損害detriment是一種抉擇。 更準確地說，一個約因包含承諾者的一些利益，及被承諾者的一些損害。」***

&#160;

<b>B.     </b><b>約因不能是過去的</b><b> Consideration must not be past</b>

過去的約因不算是約因。***

所謂 “過去約因” 是指一些以前已給予或提供給承諾者的約因。 約因是否過去是一個關乎事實的問題，須每件事情獨立判斷之。

Re Clarke, CA, 1951：某婦人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擁有一間屋子。 她替該屋作了一些維修工作。 後來其中某位家庭成員簽署了一份文件，承諾對她的施工給予錢銀酬勞。 法庭裁決認為她的約因是過去的，所以不是約因。

&#160;

如果履行服務是應被告人的要求，或雙方都理解以後會付欵，則法庭會支持該項交易合約。 在上述 Re Clarke案中，如果婦人的修屋是應其親戚要求而做，就不會成為past consideration了。

1980本港一宗上訴至英國樞密院的案件Pau On v. Lau Yiu Long，樞密院大法官支持上訴庭的判決。 大法官在判決中特別指出具備三大要素才能翻案：

(a) 那種服務是應承諾者的要求而提供的；

(b) 雙方充份明白那些服務是會得到報酬的，不論是錢銀或其他利益；及

(c) 那種報酬是可以執行的。

要求服務 --- 履行--- 應允酬勞 = 有約束性合約。

&#160;

<b>C  約因必須由受諾人付出</b>

只有付出約因以換取承諾，才能使承諾變為一個可執行的合約。***

Tweddle v. Atkinson, 1861：X與Y協議每人給與Z（Y的未來的婿）一筆錢。Z向Y追討那筆錢失敗，因Z沒有付出約因給Y。

&#160;

<b>D.    </b><b>約因不必足夠</b><b> Consideration need not be adequate</b>

約因需要具有價值，但法庭不會審視它是否足夠。****

合約是一種雙方自由的交易，法庭不會關心它是否一宗好的交易。 如果交易是自由協議的（不受不正當行為影響，如欺騙或威嚇等。），$1可租價值每月$100,000的樓。

&#160;

&#160;

“互相控訴的和解”

在民事訴訟中，某人有充份理由控訴另一人（如在合約或侵權訴訟中）， 但承諾不執行此宗案件， 以換取在另一宗案中對方也不追討自己，這是好的約因。Alliance Bank v. Broom, 1864

&#160;

“虛浮Illusory的約因”

約因必須有價值，無論怎樣瑣碎也行。 但是一些空泛或虛浮的約因，如情緒、感情等，法庭不會支持是好的約因。

「價值」，指的是經濟價值。***

White v. Bluett, 1853：父親對兒子說：「你唔好再煩我，我就替你清還債欵。」 法庭認為「唔煩」不是充份的約因。 兒子控訴父親不代他清還債欵失敗。

Thomas v. Thomas, 1842：丈夫祈望妻子在他死後仍住在他的屋子裡。 法庭認為約因不充份。

&#160;

“現有的合約責任”Existing Contractual Duty

承諾去履行，或將會履行，早已存在的責任 (包括公眾的責任public duty）； 或一個對承諾者已存在的合約責任existing contractual duty，都不是好約因。****

Collins v. Godefroy, 1831：D應允給P一筆金錢，要P出庭給證供。 事實上P已被票傳subpoenaed到庭作證供。事後P向D追討金錢。法庭認為P沒有提供約因，因為P已被傳召出庭，那是他的公民責任。

Ward v. Byham, CA1956： 父親承諾給私生子的母親金錢，要她「善待兒子及令兒子快樂。」上訴庭以多數裁決，母親已提供充份約因，因她已是做了超越她該盡的責任（法律只要求她“維持”私生子的生活）。

&#160;

Stilk v. Myrick, 1809：在一宗海上意外，兩個海員棄船。 船長對剩下的八位船員說，如果他們留下及將船駛回家，將給予額外工資。 法庭裁決船長不需付額外工資，因為依據合約該等船員已有責任這樣做。 他們該預知航海有一定風險，而將船駛回家是他們的職責。

Hartley v. Personby, 1857是另一宗牽涉海員額外工資的案件：在此案中，過半的船員棄船。由於留下的人手不足，令航行更形風險。船長承諾增加額外工資。在短缺人手下，他們額外的操作已形成一個新交易（已提供新約因），船長必須兌現承諾。

&#160;

“對第三者的現有合同責任” Existing Contractual Duty Owed to a 3<sup>rd</sup> party

履行對第三者的現有合同責任是好的約因。

Scotson v. Pegg, 1861： A答應運送煤給B或B指定的人。 B要A運送煤給C。 C答允A:如A運送煤給他（C），他會收貨。 法庭認為A答應運送煤給C（C應允付收貨、付欵）是好約因。

&#160;

<b>E 部份債項的償還 </b><b>Part-Payment of Debt</b>

Pinnel’s case, 1602建立以下的原則：

部份還債（債主同意）並不能阻止債主日後追討餘欵。 ****

A欠B一萬元。 還欵到期日， A同意收$5,000當作欠欵全部清還。 法律無法阻止A日後追討餘欵，理由是B沒有給予A充份的約因。

&#160;

但在以下的情況，B接受A部份欠欵以抵銷A之全部欠欵變得有約束性合約：

(a)    A要求B接受部份還欵，但同意於欠欵到期日前付欵。 B接受；

(b)    B同意收取A一件物品代替餘下欠欵，雖然此物品的價值與欠欵餘數絕不相稱；

(c)     B同意在原指定還欵地以外的另一個地方收取部份欠欵，譬如原協議在香港還欵，但現改在澳門。

以上三種情況都有約因，Pinnel’s case的原則不適用。***

&#160;

“集體協約”

債主群有一個共同的欠債人。 欠債人顯然無法全數清還所有債主的欠欵。 債主們遂協議，願意每$100收$50，以當作清還全部欠欵。

此類協議似乎缺乏約因，但判例上已確立，任何一個債主都不能向前欠債人追還餘數，因為容許如此做構成對其他債主的欺騙。 Wood v. Robarts, 1818

&#160;

<b>"禁止反悔承諾" </b><b>Promissory Estoppel</b><b></b>

Pinnel's Case所建立的原則卻有一個很富爭論性的例外。直至如今仍是未被推翻的案例，這就是著名的「高樹案The High Tree Case (1947)」。***

&#160;

業主擁有一座住宅單位。由於英國處於戰爭時期，住客減少，業主同意向租客減收租金一半。 二戰結束，業主要恢復收取原租金。 法官Denning（當時原審法官，留名後世的偉大法官）判決業主可以這樣做，理由是引致減租的因素已不復存在。

但在判詞中 旁及obiter 指出，如果業主想追索戰時減收的一半，則基於「禁止承諾反悔」的原則，不可以。 但他指出：此原則只能用作辯護；*** 「它是一個盾而非一把劍。」它不能用作追討（用劍）戰時少收的租金。]]></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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