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史130611傑弗遜傳(6) 合眾國第一銀行

說史130611
傑弗遜傳(6) 合眾國第一銀行
朝日執筆

〈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四)—–「美利堅第一銀行」的建立與「威士忌之亂」

上回講到,漢密爾頓的《公共信用報告》在國會遭受強大阻力。在其瀕臨絕望之際,決定背城借一,求助於宿敵傑弗遜。結果,在一頓「氣氛愉快」的三人晚宴中,達成了「合眾國」誕生以來的第一次重大妥協,*** 「通過《信用報告》」與「遷都維珍尼亞」,成為「交易契約」中的對價。

由於當時以麥迪遜為首的「自由派」和「重農派」在眾議院佔多數,所以在傑弗遜看來,即使讓步令《公共信用報告》獲得通過,只要以後小心把關,還是可以制止漢密爾頓的「危險動作」的。只是這一次,傑弗遜失算了。
在《公共信用報告》通過後,漢密爾頓迫不及待在同年底提交了《銀行報告》、《製造業報告》和《國產稅法案》,其中以《銀行報告》最為矚目。

主要集中在北方工業區域的「聯邦主義者」,很早就注意「金權」對建立「強大聯邦」的重要性。漢密爾頓的前輩 莫里斯Robert Morris在其擔任聯邦財政總監期間,已嘗試建立美國國家銀行的先驅—「北美銀行」。 聯邦議會於1781年批準其成立,並在次年1月在費城開業。 然而,「北美銀行」從一開始就並非以「中央銀行」為定位,它只是一家「企業」,唯一目標是為股東創造利潤,只不過其主要股東,正好是聯邦政府而已。

北美銀行的成功鼓舞了各州,州銀行處處開花。其中包括漢密爾頓在1784年建立的「紐約銀行」Bank of New York。 然而,州銀行的目的是服務本州居民和培養本地市場,「賓架」們對州際商務興趣缺缺,僅視銀行為強化本州經濟的一種手段,甚至以「防止從本州獲得的財富轉移到其他州去」為要務。

以漢密爾頓為代表的聯邦主義者都非常清楚,「北美銀行」只是一家為特定利益主體服務的「商業銀行」,遠遠不是他們理想中的「中央銀行」,而各州的銀行則純粹各自為政。 不過,漢密爾頓意識到,州銀行的普及表明銀行服務的需求其實是殷切的,人性畢竟還是「好利」的,聯邦政府正好因勢利導,滿足國民的需要。

《關於建立聯邦銀行的報告》(或簡稱《銀行報告》或《銀行法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台了。《銀行報告》的基本內容,就是要建立一家全國性的銀行,並由這家銀行為國家提供可靠的儲備,並協調各地的銀行業,強制建立統一的通貨系統。****
一如漢密爾頓的其他舉措,這份報告引起了南北的激辯。 來自喬治亞州的 傑克遜James Jackson議員,其言論反映了南方農業州的憂慮:「我非常了解費城『北美銀行』的歷史,它只服務了社會的一小撮人;而我也真誠地相信,財政部長建立的銀行,亦只有益於商人,而不會讓農民、自耕農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因為它顯然只是為了美國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設計的。」

只不過,所謂的「南北之分」,其實也不是鐵板一塊。 北方固然也會有支持「民權」的「正義之士」(如後來和傑弗遜聯手擊敗阿當斯的 伯爾Aaron Burr),而南方除了廣大的「自耕農」外,也不乏地連千畝的「農業資本家」。 漢密爾頓及其盟友,在議會中合縱連橫,動之以情,說之以利,竟然獲得足夠通過議案的票數。 (備註:「議會游說」一般也被認為是漢密爾頓「發明」的!***)
麥迪遜眼見「因利忘義」者眾,一時苦無招架之力,遂唯有祭出最後法寶,作出終極一搏:「《憲法》並未賦予聯邦政府建立『國家銀行』的權力,漢密爾頓的《銀行法案》因而是違憲的!」

《銀行法案》結果還是在議會通過了,它現在正等待著華盛頓總統的簽署。 華盛頓知道這個法案爭議甚大,而且更有「違憲」之嫌,為此他向總檢察長 蘭道夫和國務卿 傑弗遜徵詢意見。傑弗遜認為,建立銀行是鼓勵投機,放棄農業,動搖國本。 而且,聯邦政府把權力交給這些商業利益集團,更會讓聯邦本身趨向腐敗。 「那些反對銀行的自耕農,他們本來就不信任《憲法》,還會相信從《憲法》中憑空創造出來的「中央銀行」嗎?」 最重要的是,與麥迪遜一樣,傑弗遜堅持建立「國家銀行」是違反《憲法》的。 所謂建立國家銀行的好處,充其量只是一種便利,而非一種必要。 同樣來自維珍尼亞的蘭道夫,在這個問題上,也以傑弗遜馬首是瞻。

華盛頓把二人的說法告知漢密爾頓, 並告訴他自己很可能會根據兩位宰輔大臣的意見,對法案行使否決權。 不過在此之前,漢密爾頓可以呈交一份書面報告以作抗辯。 幾天以後,漢密爾頓交出一份報告書,就是著名的《論銀行之合憲性的意見》。*** 漢密爾頓在報告中駁斥了對「國家銀行」違憲的指責,提出了「寬鬆解釋」和更著名的「隱含權力Implied Power」兩個概念。

「政府的權力來自於《憲法》,此點殆無疑問。唯《憲法》授予政府的每一項權力中,都必然應該包含著行使此項權力之時,運用所必需的一切必要手段的權力,此即「『隱含權力』!****(例如若《憲法》授權政府保衛國家,則隱含讓政府建立軍隊的權力。)《憲法》中的『隱含權力』應與『明示權力』同樣有效!

而在對《憲法》進行解釋時,亦應以「寬鬆」為原則。*** 否則,就等如是作繭自縛,作法自斃。 政府將無法在千頭萬緒的政務中,發揮強大的組織力和行動力。 建立「國家銀行」的法理依據,正是來自《憲法》中賦予政府以「建立堅固聯邦」、「促進互利」等的「隱含權力」!

華盛頓被漢密爾頓的精闢sense所說服,行使《憲法》賦予他的「明示權力」,在法案上大筆一揮。 1791年2月,美國第一家全國性銀行成立,史稱「合眾國第一銀行」Firs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總行設於費城,分店遍及各大城市,是為今天美國「聯邦儲備系統」之始。****

在《銀行法案》爭議之際,漢密爾頓還同時提出了《國產稅法案》The Excise Act。之前的《公共信用報告》雖然是通過了,但國家當下財源緊絀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 要知道當時的美國可還沒有「印鈔還債」的資格,把所有債務攬到了身上後,又到哪裏找錢來還債呢? 為此,漢密爾頓希望開徵新稅種以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