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90807繼承法(十八)受質疑遺囑4

法律190807

繼承法(十八)受質疑遺囑4

蕭律師執筆

 

寫了幾篇「受質疑遺囑」,本想轉話題,但過去一週再讀了點有關的書,覺得意猶未盡,想再花一些篇幅探討這題目。

 

「受質疑遺囑」的有關法律令我們如此迷惑:那些可能是遺囑的受益人太易利用立遺囑人精神和肉體上的虛弱;而那些意欲挑戰此等遺囑者,其處境卻是非常困難。***

有些挑戰成功,只是由於挑戰者意志堅強或是財力能夠支持。不知有多少個案理應受到挑戰而逃過仔細的審核。可以肯定,一些理應受質疑的遺囑完全没有被挑戰;更有其他理應受審查的遺囑,提供者與挑戰者被勸說不要繼續訴訟,達成和解,使法庭無法透過詮釋去解開這些法律上的迷思。

 

英國小說家 狄更斯1852年出版了小說〝荒涼山莊 Bleak House〞,内中虛構了一件叫Jarndyce v Jarndyce案件,纏訟多年,致令整份遺產被雙方的訴訟費吞噬,最終涉案各方都被毁滅、變癲、或二者皆是。狄更斯在小說的序言中提及一件當時正進行着的一宗有名案件,但没有說出案件名稱,始於十八世紀末,已吞噬超過當時的14,000英鎊訟費。其所指的案件或許就是Thellusson v Woodford (1799) ,完結於〝荒涼山莊〞面世之後。

 

無論怎樣,使人迷惑的「受質疑遺囑」法律原則導致許多案件纏訟經年,花掉訟費無數,有法律學者就倡議作法律改革或攺善。歸納起來,有三個可能的方案。第一個是採用 羅馬法的方式去處理;其二是應用前 衡平法院Chancery在處理終生饋贈的〝衡平法不當影響equitable undue influence〞原則;其三是應用〝邪惡交易unrighteous transaction〞理論。

 

〈將羅馬法引入英國法〉

這是很直接的。根據羅馬法,由 受益人製作(或受益人部分參與)的遺囑是無效的void,有關的受益人㑹犯了做假文件罪而受罰。*** 羅馬人視受益人製作的遺囑是偽做的。受罰程度視日期和被告的地位而定,最嚴重的可被釘十字架。

 

如想製訂一套全新的法律,修攺一下羅馬法(除去極端的罰則)去採纳,是個好主意。以色列已採納了,當前已有了一套完整的法則。但我們今天不能這樣做,太遲了:我們現存有太多這類由受益人參與制訂的遺囑,而許多立遺囑人仍健在。在這些遺囑中,會有些(不能估計有多少)是不應自動被拒遺囑認證的。

 

〈採納衡平法不當影響原則〉

最少有兩位作家在不久前曾提議 衡平法中有關終身饋贈的〝衡平法不當影響原則”可應用於英國遺囑。這些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較易將生前饋贈作廢。

 

但是這個提議產生兩個問題。首先,衡平法的「不當影響」與遺囑背景下的「不當影響」是不一樣的。遺囑背景下的不當影響包含 “壓力pressure施之於立遺囑人”,但衡平法下的不當影響源於 “喜愛affection”而不是壓力。衡平法下的不當影響包含利用某人對受贈人的高度關心與喜愛。

 

另一個更重要的分別是,在某些情況下,衡平法假設有不當影響。它可以在存有以下證據時這樣做:(i)有一種人落入特別關係的類別,或牽涉有不當影響的歷史;及(ii)一個刺激起懷疑或須有解釋的交易。

引入這種處理辨法所產生的問題是,它㑹使那些基於立遺囑人對受益人正常關懷與親愛的遺囑無效,這些遺囑是受益人有份參訂的,並不是立遺囑人遭到受益人不當影響所致;而非那些立遺囑人對受益人特加喜愛類的遺囑。所以,簡單直接移植「衡平法不當影響原則」至遺囑認證環境是完全不行的。***

 

第三個方案討論篇幅㑹較長,留待下篇。

 

而並不是那些立遺囑人對受益人感到特加喜愛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