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90722繼承法(十七)受質疑遺囑3

法律190722

繼承法(十七)受質疑遺囑3

蕭律師執筆

 

〈近年的案例〉

除了前文所述的案例外,遺囑被拒是基於「缺乏知曉和認可」的理由,但也有其他受質疑遺囑(即受益人有份參與擬訂的遺囑)以其他理由被拒的案例。其效果是使這類顯然應作廢的遺囑很難找到攻擊點。

 

在Couwenbergh v Valkawa (2008),一位住在倫敦的德國難民據稱簽了兩份遺囑,將家產遺留給她的一位同居。製訂這兩份遺囑的律師從未見過立遺囑人,而立遺囑的指示是由 同居者/受益人給予律師。女立遺囑人的家庭成員挑戰該兩份遺囑,但在訴訟期間的某階段,法庭下令挑戰者要繳付法律費用給提供法律援助予同居者/受益人的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性質類似香港法律援助處)。家庭成員堅決戰鬥到底。兩份遺囑是否正確地簽署存在有很大的懷疑。最終,兩份遺囑都以立遺囑人缺乏行為能力為由,被法庭裁定作廢。裁決在某程度上對挑戰者是不公義的(起碼繳付相當可觀的訟費),因為有關遺囑的製訂牽涉到主其事的律師的專業守則,這兩份遺囑一早就不應該被簽署。

 

更壞的案例出在Barrett v Bem (2012) 。一個人據稱在醫院去世前三小時簽了一份遺囑,將遺產給予他其中一個姊妹。遺囑是由受益人的女兒手寫的,而最初有人聲稱是立遺囑人自己簽字的。經過兩輪審訊後發現證人說謊,很清楚,那簽字不是立遺囑人的。不管這些,法庭最終接受了這份遺囑,理由是受益人代立遺囑人簽署。上訴庭判上訴得直,理由是没有充份證據去支持原審法官的裁決 —–受益人代簽遺囑是應立遺囑人的指示 —-,立遺囑人没有正面與清晰的指示給予受益人要受益人代他簽字。此案拒絕了遺囑認證,確實受到歡迎,但達致此結果的過程卻很離奇。即使没有說謊的口供,一份由受益人代簽的遺囑已可使合理的法庭有足夠理由去拒絕認證遺囑。英國法庭為了使該兩份遺囑無效而痛苦不堪,此事頗難理解。

 

〈應對方法的總結〉

現行的應對方法(應稱之為 “標準應對方法” )使有爭議性的遺囑認證案件令人費解,致令我們弄不清楚那些受挑戰、令人懷疑的遺囑究竟要聲稱甚麽?這就是Wintle v Nye案的應付方法,猶如在In the Estate of Fuld (dec’d) 案中所作的解釋,但那解釋令人困惑,包括那些在案件中作缺乏知曉與認可的申訴,而那些申訴在邏輯上該是不當影響和欺騙;之後就去假設原審法官將會提及有〝懷疑〞或〝懷疑環境〞,雖然没有說出懷究竟是什麽的懷疑。加深困惑的,一方面是法官與法官之間對缺乏 “知曉與認可的申訴”與 其他申訴存在基本上的意見分歧,另一方面是其他的申訴。

在Re Key案中,法官Briggs非常適當地批評了一位律師不應參與制訂一份遺囑而他參與了,亦裁定立遺囑人是缺乏能力後,繼續說:〝如果立遺囑人缺乏行為能力,結論就是他對遺囑內容不知情及不認可。〞任何缺乏行為能力的人、受不當影響的人、或是欺騙的對象,很難說他對自己所簽署遺囑內容真正知曉和認可。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知曉或認可,最可能是二者俱是,或都付厥如。不知曉與認可的申訴幾乎和其所有他的申訴互相重叠。Briggs的觀點,在邏輯上正確,卻不那麽牢固。

 

一宗七、八年前英國案件,Gill v Woodall (2011),一個母親將所有遺產給予一個動物慈善機構,不留給女兒。原審法官裁決將遺囑作廢,理由是女立遺囑人是受到丈夫不當影響。上訴庭裁定下級法庭裁決將遺囑作廢是正確的,但理由不應是 “不當影響”,而應是 “不知曉和不認可”。有人認為上訴庭在Gill案並沒有幫助將有關法律弄得更清楚。遺囑確應作廢,但正確的理由應是 “缺乏行為能力”。遺囑挑戰者在禀狀中卻没有用這個理由。女立遺囑人患「陌生環境恐懼症」,經常在没有理由下產生嚴重恐懼、虛怯、焦慮和不安;丈夫是一名頑固、固執己見(即使知道自己是錯誤)、專橫跋扈、情緒易失控、容易暴怒的人。這不是一份由受益人做的遺囑。現在發生的,是法庭以不知曉及認可的理由去蓋過狀書pleasings的錯誤。裁定不知曉及認可隱含受益人在遺囑製作過程中有不檢行為。這是一種隱藏不當行為和欺騙的偽裝方法,而這經常是與〝可疑環境原則〞聯繫(雖然没有解釋清楚誰受嫌疑和嫌疑什麽)。這是自Wintle v Nye案以來的情況。Gill案是使困惑的情況比以前更困惑。

 

再者,挑戰理由基於「不當影響和欺騙」及「不知曉和認可」會達致不同的結果。法庭㑹將壞人繼承到的財產置於一個法律構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下。Wintle v Nye案挑戰遺囑成功的理由是基於不知曉和認可,其結果是遺囑作廢,而女立遺囑人的遺產是以 “無遺囑人遺產”依法律條例處理。這絕不是一個樂見的結果。證據顯示女立遺囑人是意欲將大部份遺產贈給地方慈善機構。Wintle v Nye的裁決做成的後果與她立遺囑的原意相違。假若Wintle v Nye的裁決理由是欺騙,Nye㑹非常樂見以法律構定信託方式去代地方慈善機構接管財產,泉下有知當亦會感到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