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607刑事法(四十八) 襲擊2

法律160607

刑事法(四十八) 襲擊2

蕭律師執筆

 

即時性

受害人必須意識到「即時」將有非法個人暴力加諸其身,不是一些將來的暴力。同樣,如果受害人很明顯知道被告不可能立即施加暴力,例如受害人在行人路上,而被告在行走中的巴士內作出恐嚇受害人的手勢;又或被告在警方拘留中恐嚇受害人。

 

「即時性」現有增加作較廣闊詮釋的趨勢。

如在Smith v Chief Superintendent, Working Police Station,受害人在家中望出窗外,見被告站立在她的花園內望着她,法庭裁決即時性已成立。英國分區法院(類似香港的區域法院)結案:

“在此案中,被告意圖恐嚇受害人,受害人確被恐嚇…..不須為她為何驚恐找出結論,在那時大抵不能作分析,總之是一些潛在的暴力。很顯然那是一種構成恐懼情況的基礎,在受害人心中逐漸形成,因她不知道被告人下一步會怎樣做。無論被告人下一步會怎樣做,那已有足夠此罪行所需的「即時性」。我完全可以歸納,受害人腦海中不單有恐懼(她確實有),而是一些即將及其身的暴力。”

 

在Turberville v Savage(1669),被告人以手按劍,對受害人說:“如果不是在巡廻期間assize-time(古時英國有法官按時在城中巡迴,以聽民間伸寃。),我不會接納你的說話。”被告這些說話否定了他對受害人施用即時的暴力。

 

非法

在某些情況,令別人意識到會有即時人身暴力不一定構成襲擊,暴力對受害者可以是合法的(起碼不是非法),或者是合法引致此意識。***

舉例說,被告趕乘地鐵,在車門關閉中衝入車廂,近車門的乘客意識到會被撞倒;在社交中,恭賀受害人而大力拍其背,或在足球賽中的身體碰撞;目的是開玩笑,如突然從草叢中跳出嚇嚇受害人等等。所有這些情況都在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施加於受害人的暴力並不構成襲擊。

 

被告也可以辯稱,暴力是受害人所同意,或暴力是在執行自衛或防止罪行時所需,或某種情況下實屬需要,或以合法手段更正受害人使其遵守紀律(像紀律部隊隊員受訓)等。要使被告有罪,控方必須證明至無合理懷疑,被告無權施加那類或那種程度的暴力(或是根本無權如此做),或是被告對受害人施加的暴力是非法的。此點在以後再詳論。

 

有些論者認為被告的行為必須具有「敵意」。

這種提議在Brown (Anthony)(1994)獲得若干大法官考慮,那是有關同性戀施虐與被虐的參與者互相同意,為了性目的的行為,有沒有犯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論者認為同意已否定了刑責,也否定了「非法」,那是控方需要證明的。換句話說,「敵意」是這些罪行的基本要素,而如果被告的行為得到受害人同意,這個要素就不存在。

這種論調獲得大部份大法官支持。其中一位就有如下一番說話:“……. 有人竭力主張施加暴力者的敵意是襲擊的基本元素,如果施加的傷害獲得接受者的同意,那就沒有了這種元素。對這種論調的答案,可在Wilson v Pringle上訴案中的判辭得之….. 敵意不等同惡意或狠毒….. 拿Collins v Wilcock案作例子,女警員有意觸摸一個女子,只是意圖暫時抑制這女子,但她的行為是非法的,因為她無權這樣做,由是她的行為是敵意。如果被告的行動對接受者是非法,這也就是有敵意,襲擊的基本元素就存在。”

 

就以上字面解讀,似乎在襲擊案就要證明敵意;但實際上,將證明「敵意」與「非法」相此較,「敵意」沒有增加新的意義,也沒獨立的意義。***

 

襲擊意圖

如果被告意圖使受害人驚恐有即時人身暴力,或粗心大意不理會受害人是否如此驚恐,被告就有「襲擊意圖」。這個襲擊意圖是主觀性的。如果能證明被告有Cunningham式粗心大意(即實際應能預見有關危險,前已討論過)已很充份。

此種主觀性襲擊意圖的測驗在R v Savage和R v Parmenter(1991)(下篇討論)獲上議院所肯定。

 

由於「個人暴力」不需要受害人蒙受任何實際傷害,所以不須證明被告有意引致傷害。但被告必須意圖、或粗心大意引致非法暴力的意識。

這種說法已得到英國上訴庭在Williams (Gladstone)(1987)案所接受,要求證明被告知悉他或她在特定環境下無權對受害人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的程度),或最少他或她能預見那種武力在當時環境是非法的。

 

由是,如果被告誠實地,但錯誤地相信在當時環境容許他或她向受害人施加武力(如自衛,或合法糾正,或因為受害人同意等),即使被告的相信是不合理,被告仍不需為襲擊而負責。但控方可尋求反證被告實際上從不相信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敵意」極其量只是等同「非法」,已如上述,因此就不應要求證明被告對受害人有「敵意」。故此,如果被告意圖殺死一個陌生人,如果襲擊能引致這陌生人意識到即時或非法暴力將施加其身,這已可構成襲擊。另一方面,如果被告錯誤相信受害人是他的女友而她會同意,這不會構成襲擊,因為被告並無意圖或粗心大意引致受害人意識到非法暴力會施加其身。以被告的想法,他只意圖在同意下行動,亦即合法地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