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1228法律格言1

法律161228
法律格言1
蕭律師執筆

「法律格言」是一種已確立好的原則或假設。
這些格言起初盛行於中古時代奉行「羅馬法」的國家,所以原文都以拉丁文寫成,其後奉行「普通法」的國家都加以採納。***
古羅馬法中原無 正式的,像中世紀或現今意義的法律格言。這些格言都是從羅馬時代的眾多法律學者及律師的論述,或法官在判案時的一言半語所收集而成。***

英國對這些法律格言追捧最落力。 十六世紀政治哲學家Thomas Bobbes形容它們具有成文法般的效力。 同代非常具影響力的另一哲學家、法律學者及先後當過律政司Attorney-General及大法官的Francis Bacon,在他的著作《格言大成Collection of Maxims》的序中說 “他會用這些格言作指引去解決疑難、增加辯論的優雅性和裁決的完美、糾正無意義的細節,使法律更健全及實際、修訂粗疏的錯誤,及一般用作厘清整個法律的本質及其複雜性。” 這段話大致可以讓我們粗略瞭解這些格言在奉行普通法國家司法界受重視的程度。

當然,至現今,由於文明的發展及商業關係的複雜性,這些格言的涵義及假設須要作出限制;但在歷史上和實務上,這些格言仍具重要趣味性和價值。由於格言有好幾百條,我現在收窄選取一些與「衡平法equity law」有關的有趣格言去討論,將來有機會再討論其他範疇的格言。

什麼是「衡平法格言maxims of equity或equitable maxims」?
衡平法格言是一系列原則去指引衡平法的運作。 它們傾向解釋衡平法與普通法本質的差異、以較彈性和負責的態度去處理個案。它們是由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及其他行使衡平法司法權(包括信託法law of trusts)的法院所發展出來的。

衡平法格言並非一群僵化的原則,而是一些普通原則;這些原則可因個別案件而有所偏離。*** 即如Snell在他的著作《衡本法》中所言:“格言不能涵蓋所有範疇,它們會互相重疊,一個格言可能隱含另一格言的含意。” 這些格言提供法官一般性及包羅萬有的指引,引導他們何時及如何行使衡平法裁判權。這些格言反映衡平法對解決法律問題的一般處理辨法。另一位大法官這樣說:“沒有衡平法及它有名的格言,普通法就不能完全達致公正justice。”

大部分格言都以拉丁文表達,我在這裡只給出已確立的英文版本及中譯。
1「衡平法不會容忍 犯過錯而不獲補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without a remedy. 」
這格言不能太照字面解釋,因為衡平法補償只適合於打擊無良行為,而此等行為只構成法律上(與單純道德上有別)的過錯。
在Dubey v HM Revenue & Customs (2007),原告是一群顧客,他們按期蓄錢入一間叫Farpak的店舖以購買聖誕食品及禮物(有類香港的供月餅會)。Farpak因強制清盤而被 被告人(是稅務局)成功追討所有欵項。原告認為被告沒收的欵項應對他們儲蓄的欵項構成信託,以受益人beneficiary身份要求還欵,並援引Barclays Bank v Quistclose Invesment Ltd (1970) 作按例,其案情如下:

R Ltd宣佈股息後無法支付。被告借一筆錢給R Ltd以支付股息。該筆金錢存入原告人一個特別户口。原告人同意該欵項是用來支付股息。R Ltd欠下巨債無法償還而被清盤,沒有派發股息。被告向原告追討,要求撥出該筆存欵派發股息。法庭裁定被告人勝訴:原告人對户口存錢作派息的安排構成對股東的信託,R Ltd的借欵並不能阻止這安排成為一種信託;如果欵項不能作預期的用途,這就產生一種叫「回歸信託resulting trust」。如果該貸欵的原意意不能實現,原告人就是以信託人身份持有。

但法庭認為Dubey案情況與Quistclose不盡相同:依照蓄錢計劃蓄欵到Farpak作節日禮物並不能如Quistclose案般構成信託;那只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而非受託人與受益人的關係。顧客得不到聖誕禮物,也得不到退欵,誠屬不幸,“但我們須要依據法律而非同情;同情不能使他們得回他們在法律上沒有或不應享有的權利。”***

此格言所隱含的原則其基本理由是:當普通法對某些法律上的錯誤作出補償顯得無力或不足時,衡平法就要力爭去干預以求補救。即是說,衡平法嘗試保證應該值得帮助的申訴人得到適當的補償。
最廣泛基礎去解釋此原則的是「信託法law of trust」。在信託法,受益人在普通法下因沒有物業權而無法得到補償。像在處理遺產方面,處理遺產的法定權在遺囑執行人;如遺囑執行人延誤或拒絕按遺囑分派遺產,普通法無法支援,受益人只能尋求衡平法帮助,強制遺囑執行人去履行職責。***

2「衡平法追隨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
一般原則是,衡平法緊貼普通法,不做與普通法相違背的事,除非有例外良好理由不這樣做—即是不做就是沒良心。

衡平法庭永不要求超越普通法庭。一位論者說:“當有一條規則,無論是普通法或條文法,或其中某一點,都很清楚直接,見諸所有環境,都能支配案件,衡平法庭像普通法庭一般都同樣受到約制,很難有理由遠離這些規則。”另一些論者又說:“當只有某些特殊環境受普通法所忽略,衡平法才介入。”“衡平法只作為法律的輔助,而不會超越現行法律。”

十九世紀末英國法律學者與史學家也說:“衡平法和普通法不是兩個競爭系統……. 衡平法到來不是毁滅法律,而是來充實它。”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目標是相同的,但由於歷史的理由,它們選擇各走不同的路。衡平法尊重法律每一字和每一種權利;但當法律有缺陷時,衡平法才進入給予公正權利與補償。

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有點不同:不是衡平法追隨法律,而是法律追隨衡平法。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