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822侵權法(十七) 轉承責任4

法律140822

侵權法(十七) 轉承責任4

蕭律師執筆

 

〈獨立合約人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僱主對獨立合約人的疏忽一般都沒有轉承責任。 但如他本人也破壞職責,他在以下情況也得負責:

(1)他授權或認可侵權行為。在此情況下,他和獨立合約人是共同侵權者joint tortfeasor,因此不算是轉承負責。

 

(2)他個人也犯了不能轉委的責任non-delegable duty,這些責任要求他個人的小心謹慎。

 

很不幸,我們不大清楚何時、或為何,法律決定有這種「不能轉委的責任」。***所以,雖然一間醫院有照顧病人責任,及一間學校對它的學生有相同的責任,但兩者的責任都並非不可轉委的。 因此,適當的選擇合格的獨立合約人、或給予正當的指引或監督,就可使被告免於因獨立合約人的疏忽而責任上身。

一般的「不能轉委的責任」會由法例定下,但是否如此,須視乎有關法例的銓釋。此類責任較易發現於嚴苛、或接近嚴苛的責任,如疏忽、或Rylands v Fletcher原則等。

 

相連土地的業主有權要求隔鄰的支持。*** 所以如果其中一個相鄰業主掘地,以致隔鄰喪失支持而令鄰地損毁,須向鄰地業主負責:Bower v Peate (HC1876)。此原則在Alcock v Wrath (CA1991) 案得到伸延, 要求一間屋主,在他維修屋頂時,他令隔鄰的屋頂失去完整而必須負責。

 

一個獨立合約人在一條公路上工作,如對隔鄰公路的使用者構成危險,雇主也須負責。在Tarry v Ashton (HC1876) 案中,一個承包商(獨立合約人)疏忽地建立在屋旁一條燈柱,它倒下而傷及一行人,雇主被裁定須負責。

 

如果獨立合約人的工作性質是高度危險的,以乎雇主也須為獨立合約人負責。

在Honeywill and Stein Ltd v Larkin Bros Ltd (CA1934),獨立合約人受雇在戲院內拍照。他在使用鎂閃光燈時疏忽引起火災,雇主被裁定須負責。此原則似乎只適用於本身危險(如火及爆炸品)而被法例禁止使用的物品。

在Salsbury v Woodland (CA1970),被告砍下一棵樹,此樹被裁定不算是極端危險物品。

 

是工作的性質,而不單是工作的履行,令雇主有不可轉委的責任。因此,他不須為他的獨立合約人的肇因causal或隨伴collateral的疏怱而負責,因他並未涉及任何的失職。 隨伴疏忽純附屬於受雇而做的特別工作所引致的疏忽。

在Padbury v Holliday and Greenwood Ltd (CA1912),被告的分包商subcontractor在修理一扇窗時,大意留下工具在窗台上,因風吹而落下擊中途人,雇主被裁不須負轉承責任。

相反,在Holliday v National Telephone Co (CA1899),雇主雇用水管技工在公路上工作。他不慎將噴燈blowlamp(可用以去掉油漆)觸及溶融的接焊鍚引起爆炸而傷及原告。上訴庭推翻原訟庭判決,裁定雇主須負責,雖然我們不容易看出此案與Padbury案的分別。

 

〈汽車車主〉

一個汽車車主容許另一人駕駛他們汽車,他本人坐在旁邊,這使此人成為他的代理人agent,並須負責司機的疏忽駕駛。 同樣,如果有人獲授權、或為了車主的目的,代車主駕駛汽車,車主雖然不在車裡,仍須負轉承責任。***

 

在Ormod v Crosville Motor Services Ltd (CA1953) 中,A請B駕駛A的車從英國到法國南部會合後共同渡假。B仍在英國時,由於疏忽而引致交通意外。A被裁定:雖然B不是A的雇員,A有轉承責任,因為B駕車不單為了自身利益,也為了A的利益。

 

上訴庭在Morgans v Launchbury (AC1971) 案中,基於保險的考慮,嘗試將轉承責任擴展到車主,即使他對汽車的授權使用並無自身利益與目的。 但上議院將之推翻,使之回復到傳統的原則。

此案的案情大致是這樣:被告妻子擁有一輛被視為「家庭」用的汽車。夫丈應允她,如果他醉酒,將會找朋友駕車。一天,丈夫真的酒醉,要求朋友C駕車載他及原告回家。由於C的疏忽引致撞車,丈夫身亡而原告受傷。上訴庭大法官以多數裁決被告妻子須負轉承責任,因她授權汽車的使用。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推翻上訴庭裁決,理由是,單是容許駕駛汽車而沒有一些車主對使用汽車相關的利益,是不能令妻子有轉承責任的。

 

在Norwood v Navan (CA1981) 案中,妻子駕駛了丈夫的汽車前往逛街購物,這並不是為了丈夫的工作與職責,丈夫不須負轉承責任。

 

〈雇主的補償〉

雇員犯了侵權行為,而由於轉承責任關係,雇主與雇員成為「共同侵權者joint tortfeasors」。雇主可以向雇員追討賠償他所付給追索人的成本。攤分的量化,依據案件的環境及“公正衡平”的基礎。*** 如果法庭覺得雇主受轉承責任牽連,但確屬無辜,會判令履主從雇員處得回全數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