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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611刑事法(八十五) 欺騙4

法律180611
刑事法(八十五) 欺騙4
蕭律師執筆

〈「以」欺騙手法獲取〉
要使被告欺騙罪成,另一要素是被告必須是「以」欺騙手法獲取。
這須證明被告的欺騙手法對受害人有效。 那手法必須招致受害人由於相信被告虛假的陳述而提供物產或服務,而這相信必須在提供物產或服務時仍在受害人腦海中作有效運作。控方應指出所聲稱的虛假陳述是引致獲取。

但《盜竊條例》有關的章節全部清楚明言,那欺騙手法不必一定是唯一或主要的誘因。英國對此相同罪行的條文保持緘默,因此若干英國案件在關於是否「以」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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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514刑事法(八十四) 欺騙3

法律180514
刑事法(八十四) 欺騙3
蕭律師執筆

〈欺騙的内容〉
根據《盜竊條例》第17(4) 條,欺騙可以與 事實和法律、過去、現在或將來、或任何人的意圖或意見有關。這意義比與英國同名法例的釋義更廣闊(它不明確包括〝過去、現在或將來〞或〝意見〞,雖然英國法庭在某程度上已通過詮釋,表達意見就是代表事實)。

舉例說,「法律上的欺騙」包括D告訴V一份文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事實上那是一份對V有約束性的合約;或D告訴V在一個法律關鍵性觀點上〝就和那一樣〞,但事實上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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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430刑事法(八十三) 欺騙2

法律180430
刑事法(八十三) 欺騙2
蕭律師執筆

〈以文字或行為〉
被告的陳述可以是用文字或行為作表達,也可以是「明示express」或「暗指implied」。***

「暗指陳述」的例子包括日常事務的處理,如在餐㕔内叫食物、在酒店訂房、召的士並指示路向等等。每種情況都是被告暗指將會付欵(食品或飲品價、房租或的士費用)。這種暗指陳述(基本上是未來的事)如果是虚假的,就構成「欺騙」(如果被告是蓄意或罔顧後果出之)。****
這類案件的難處在於相關人士(侍應、酒店員工或的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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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411刑事法(八十二) 欺騙1

法律180411
刑事法(八十二) 欺騙1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也包括了若干有關「欺騙」的罪行,這些罪行須證明某些特定的最後結果是由於被告的不誠實的欺騙。這包括了以「欺騙手段deception」獲取物產、金錢利益、服務、銀行紀錄、或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等等。
有些此等罪行和英國1968及1978年《盗竊法例》完全相同,但其他多方面卻異於英國版本。「詐騙fraud」是香港加入的新罪行,為英國所無。所以要特別小心,有些和英國1968及1978年罪行有關的案例,部份或完全不適用於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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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326刑事法(八十一) 處理贜物4

法律180326
刑事法(八十一) 處理贜物4
蕭律師執筆

〈可交替定罪 Alternative Verdicts〉
可交替定罪的意思是指某些罪行,如果A罪不成,法庭有權攺判B罪。

如果被告被發現管有贜物,環境顯示他會犯盗竊或處理贜物罪,檢控如何進行?如果盗竊是最可能的罪行,一般的控罪就是盗竊。但如果被告在審訊中不能被定罪為盗竊,《盗竊罪》條例第32條載明法庭可裁定被告犯了其他可代替的罪行以作處理。

如果不清楚究竟應控告盗竊或處理贜物罪,則二者皆可控告:Shel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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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306刑事法(八十) 處理贜物3

法律180306
刑事法(八十) 處理贜物3
蕭律師執筆

〈犯罪動機要素〉
不誠實:
「處理」需證明被告不誠實及知悉或相信貨品是盗來的。***

「不誠實」可以在以前於《盗竊12》中討論過的Ghost(1982)案的測試。為方便新讀者,現覆述該案案情一次:
G是一間醫院的代班外科醫生,向醫院收取一些最初聲稱是手術費、後來解釋為總之是醫院應付他的費用。他最後被判以不誠實手法獲取金錢,違反英國1968年《盜竊法例》第15(1)條(即香港的第17條)。

英國上訴庭撤銷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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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220刑事法(七十九) 處理贜物2

法律180220
刑事法(七十九) 處理贜物2
蕭律師執筆

《盗竊條例》第24(1) 章: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在偷竊過程中除外〉
這字句保證了貨品尚未完全成為盗竊物品前,處理贜物罪是不能成立的。只有在最初挪佔後、被告有明顯行為(如協助他人售買被偷貨品)才算是犯了處理贜物罪:HKSAR v Man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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