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30122
法律的矛盾與興味
撰稿人 掌門
(甲)法律的特徵在於其論証性。***
由於法庭必須對每一案件作出非黑即白式裁決, 使得外行人恆有一種錯覺, 以為世上必然於某處神秘之地,收藏著某種法律條文,可資適用以裁定任一特定案件。 用行話講,法律體系是完備的,是無遺漏的。***
其實法律亦人事耳,有時而窮,才是道理。
在那些情況下,內行人心知肚明「there is no law」。
普通法法官的責任就在此時創制法律,***** 並將之溯及既往地適用到當前的案件之上。
用行話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其判決則成為今後的慣例和法源source of law。
(乙)今舉兩件極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