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90823繼承法(十九)受質疑遺囑5

法律190823

繼承法(十九)受質疑遺囑5

蕭律師執筆

 

前篇已探討嘗試攺革或攺善現行「受質疑遺囑」法律原則的三種建議中的兩種,由這篇開始討論第三種。

 

〈邪惡交易unrighteous transaction理論〉

這是前衡平法庭律師處理受質疑遺囑的辦法。自1858年英國成立上議院庭以來,只有兩宗有關遺囑有效性的案件到達這英國終審庭。其中一宗就是前述的Wintle v Nye,另一宗就是Fulton v Andrew (1875) 。

 

在Fulton䅁中,大法官Hatherley曾這樣指出:對一般曾參與遺囑制訂或獲取遺囑的受益人而言,他們能證明遺囑已讀給立遺囑人聽,立遺囑人精神清晰、記憶力良好、及能理解遺囑内容,本已很足夠。但遺囑下的得益者仍有一個更深遠的舉證責任,就是要證明那宗交易的「正義性righteousness」。

 

在Fuller v Strum (2002) ,原審法官引用Hatherley所言,拒絕了遺囑的認證。之後此䅁轉到上訴庭,原審法官的裁決被推翻。大法官Chadwick在判辭中加入這一段:

“應非常重要去理解Hatherley充滿道德性味道的語句。法庭没有特許權去拒絕認證一份它不認可作為遺囑的一份文件,無論那不認可是基於那文件簽署的環境,或是基於那文件的內容。問題不是法庭是否認可文件簽署的環境或其内容;問題是法庭是否滿意遺囑的内容真正代表立遺囑人的遺囑性意圖。

 

Hatherley和Chadwick兩位大法官的判辭代表了兩種相反的態度—–處理、或不處理這類由受益人參與制訂的遺囑。

 

按大法官Hatherley所言,一位受益人牽涉參與制訂的遺囑是一宗「邪惡交易」,意謂那遺囑牽涉不當影響及/或欺騙,因此遺囑提供者(即交出遺囑求獲認證的申請人)須證明那遺囑的簽署没有涉及不當影響和欺騙。

 

大法官Chadwick似乎意味,認為Hatherley想說的是,剝奪某人兒子(Strum䅁就是一宗兒子被剝奪繼承權的䅁件)的繼承權一定是一宗「邪惡交易」。但Hetherley没有這個意思。「剝奪」本身不是邪惡,是那種實行的方式邪惡。我們並不完全清楚Chadwick想去區分「文伴簽署下的環境」和「遺囑的内容真正代表立遺囑人的遺囑性意圖」相異之處在那裡。整件問題中心點是在那些環境下,所簽署的文件會引起不代表立遺囑意願的問題。

 

Hatherley是一名衡平法學者,Fulton案的大法官Cairn也是。他們的判辭都很堅實,說得很清楚,認為任何曾參與制訂遺囑的受益人應有舉證責任,去證明並無行為不檢,即無不當影響,亦無欺騙。這就是衡平律師提出對此等受益人制訂遺囑所產生問題的處理態度。

 

現在出現問題的是,即使是上議院的權威,這種處理辦法並未被後來者跟隨。當1971年一份有爭議性的遺囑認證轉到衡平法院時,副庭長Baker想知道法官們對案件現在是否應採取較傾向衡平法庭的取態。但不幸的是法官們没有這樣做。他們没有為現行法律原則注入主骨幹,似乎是受了他們在「遺囑認證法庭Court of Probate」及其前身「君權法庭Prerogative Court」的兄弟所感染,採取可以有禮貌地被形容為「鬆散」的取態。那似乎是出現於大法官Chadwick:他自己雖是一位衡平法法學者,採納的卻非同是衡平法法學者Hatherley和Cairns的取態。

 

在Wintle v Nye案中的遺囑認證律師們所草議的「狀書pleadings」(註:法律訴訟中爭議各方之間輪流所作的書寫陳述,當中界定需要通過訴訟決定的受爭議事項。)被批評為頗混亂。他們輸掉官司,讓Nye在没有任何支援、没有代表律師下繼續孤軍奮戰。在這背景下,使用一點道德觀並不算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