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512
刑事法(四十五) 殺嬰Infanticide
蕭律師執筆
本港《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47C節與英國1922年立法,經2009年修訂的《殺嬰法例 Infanticide Act》第57節英文用字幾乎完全相同。
香港的第47C節中文版如下列明:
“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其不足12個月大嬰兒的死亡,而在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該女子仍因未從分娩該嬰兒的影響中完全復原,或因分娩該嬰兒後泌乳的影響,而致精神不平衡,則即使按有關情況,其罪行如非因本條規定應屬謀殺罪,該女子亦只屬犯「殺嬰罪」[……]